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1.09•【字号】沪劳关发[94]65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1994年11月9日沪劳关发(94)65号)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
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
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
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
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
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郑政文[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84a5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a.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2003年8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
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a4d6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f.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现代企业试点工作,现就妥善解决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一)解决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既要防止企业把富余人员过多地推向社会,加重政府和社会就业压力,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企业自行消化而加大企业改革难度。
各级政府和劳动等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多渠道分流,切实做好试点国有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
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二)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建设,培育劳动力市场。
各级劳动部门要以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扩大供需信息发布范围,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帮助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业或转岗培训;对求职登记的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免费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下岗人员的状况,明确优先服务对象,与企业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有效途径。
3鼓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职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待业人员余缺调剂和劳务输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给予指导、配合和帮助。
(三)加强使用劳动力的管理。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待业人员;对有下岗待业人员的企业,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劳动力;在下岗人员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条件的新职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主要内容】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主要内容】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主要内容】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主要内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主要内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
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挪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主要内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