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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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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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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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1.民事诉讼与仲裁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简述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指由审判机关主持,在纠纷主体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协议,将争议提交特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居中做出评判的纠纷解决方式。

同为纠纷解决方法,民事诉讼与仲裁既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都存在着中立于纠纷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并且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纠纷主体产生拘束力;(2)诉讼支持仲裁并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仲裁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都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并且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性质不同。

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2)仲裁与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仲裁处理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有很大的选择权,诉讼则不然。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进行二审甚至三审。

法院可以通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实施监督。

2.简述《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2.《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往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相一致。

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合议等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那些相同的原则和制度,这些相同的原则、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更为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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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对于律师、法官、法务人员以及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掌握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些复习民事诉讼法的资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主动原则等。

平等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于其他一方之上。

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中立,不偏不倚。

合法原则要求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主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主动,主动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立案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对案件作出最终的裁决。

执行是指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以实现法律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而提供的证明材料。

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主动举证的义务,法院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讼和仲裁三种形式。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之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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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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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填空题(共计20分,每空1分)1、(保全措施)2、(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撤消判决)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评议和宣判)。

4、(案外人)人对(执行标的物)5、(程序法),(基本原则)、(制度) (行为准则)讼义务(法律根据);6、(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权利)7、(申报(或权利申报) (票据无效)(票据实际持有)二、单项选择题(共计10分,每小题1分)三、多项选择题(共计16分,每小题2分)1、(BCD)2、(ABC)3、(AD)4、(ABCD) 5 6、(ACDE) 7、(ABE) 8、(BCD)四、名词解释(共计12分,每词3分)1、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2、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3、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4、止付通知——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

五、判断题(共计12分,每小题3分。

正√误×)六、简答题(共计20分,每小题5分)1、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①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②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③债务人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什么是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答: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

其构成要素是:①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案件: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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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围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主,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的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成认原告主的根底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展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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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复习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包括民事权益的确认、保护和恢复等。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的要素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诉讼的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的效力。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等。

四、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1. 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制度的特点是快捷、灵活,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促进社会和谐。

3. 证据制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和证人的陈述等。

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 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制度规定了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五、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1.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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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复习以法条为主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RD)包括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私力救济:指纠纷在没有第三人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公力救济: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地机制。

调解: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仲裁: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和解: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关系: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答:一、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时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二、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诉讼意味这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节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

四、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

五、纠纷解决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答: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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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

但其作用不同: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定。

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

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

(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1 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最典型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认为应当由该院受理的案件。

3.1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其9种适用情况有a、一般合同纠纷b、保险合同纠纷c、票据纠纷诉讼d、运输合同纠纷e、侵权行为诉讼f、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g、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h、海难救助费用纠纷i、共同海损承担纠纷4.1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1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6.1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1)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国内合同纠纷诉讼、涉外合同纠纷诉讼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2)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内进行选择(5)通过协议所约定的法院必须要明确(6)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7.1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a、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b、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c、受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其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a、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c、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都是通过裁定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两者确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

前者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案件;后者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2)作用不同。

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级别管辖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调整。

后者却是纠正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的一种补救措施(3)程序不同。

前者可以因为上级法院决定的单方行为而发生转移,又可以因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发生转移。

移送管辖只表现为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即移送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需要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8.1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a、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原告,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b、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即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c、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

第七章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八章共同诉讼2.1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

认定,司法解释P90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力,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作合一确定。

3.1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适用条件a、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b、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c、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d、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4.1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有a、需发布公告b、登记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第九章第三人1.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其参加诉讼应符合的条件:a、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b、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c、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2.1 被告型第三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不同于辅助型第三人,由于要在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成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因此被告型第三人一定是当事人。

第十一章诉1.1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的种类:a、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b、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c、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权。

2.1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

3.1 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以上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4.1 诉的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其应具备以下条件:a、若干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包括诉讼主体方面的联系和诉讼客体方面的联系b、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c、合并的若干诉需使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诉的变更,广义上是将其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上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第十二章证据1.1 下列几类人不能做证人:1)证人证言是真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的不能作为证人。

2.1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全的制度。

其应符合以下条件:a、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b、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第十三章证明1.1 证明对象的范围:a、事实b、法规c、经验法则无需证明的事实a、众所周知的事实b、自然规律及定理c、推定的事实d、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e、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f、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g、自认的事实2.1 证明责任的倒置P1593.1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4.1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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