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获得质量和安全有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条用词解释:(一) 药品:指中药、西药和生物制品等能够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物质。
(二) 医疗器械:指用于医疗诊断、预防、治疗以及病理重建等的器械。
(三) 医疗机构:指浙江省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四)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内的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五) 假药、劣药:指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
(六) 假冒医疗器械:指冒用合法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仿制合法医疗器械标志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药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药品购货合同,严格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中,应当遵循药品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负责人,制定药品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药品使用前对其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准备、配置药品的人员,做好药品的配制和标签管理,防止误用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旳根据)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管, 提高监管效能, 贯彻监管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药物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措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措施》等法规、规章和规定,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立案凭证)(如下简称《许可证》、(立案凭证))旳企业实行旳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旳风险程度和企业质量管理状况,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实行动态分级监管。
第四条(分类分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指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失信、发生群发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旳或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指对《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警示等级以及除四级监管旳第三类或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和三级监管以外旳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三级以外旳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第五条(监管形式)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旳现场监督检查, 重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平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形式。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旳检查。
平常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一般性监督检查或有侧重旳单项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突击性有因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问题旳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旳复核性检查。
第六条(职责分工)平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监械[2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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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监械[2002]65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企业要求变更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市局初审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将所需资料与《申请表》(一式二份)统一上报省局,省局核准后向企业发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市、县局。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凭《通知书》和《许可证》原件到省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生产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生产地址、增加生产产品范围,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增加经营产品范围的,需经现场检查验收,此项工作均委托各市局承担,省局不再书面一一委托。
企业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后,市局即可组织检查组进行验收。
洁净室(区)环境检测依据为行业标准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的,则按《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版)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并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采购要求,保证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制度,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进行使用,确保患者安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校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报废管理制度,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报废处理,防止过期、失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培训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浙江省内的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1. 监督范围:适用于浙江省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 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 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医疗机构应当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疗程使用。
对于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
4.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收集和报告药品和医
疗器械的不良事件。
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估工作。
5. 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6. 监督检查和处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社会。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谈医疗机构不凭处方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谈医疗机构不凭处方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医疗机构未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或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经营、使用秩序,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都应在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以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
标签:医疗机构;调配药品;违法行为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但药品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常常发现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及医疗点、门诊部、村卫生室、医务室、诊所)不凭医师处方、只凭“销售清单”或“笔记本”登记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因《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药品执法人员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意见迥异:有的认为可按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法查处;有的认为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查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来正确判定履职查处的执行部门及监管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否则有医疗机构借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量购进药品从事违法销售的行为得不到遏止,势必冲击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1 违法事实1.1 情形一确系就诊患者,经过医师诊疗,但医师未开据用药处方,未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调配治疗用药品。
1.2 情形二不是找医师求诊的患者,直接去药房购买药品,药房登记药品名称、数量、销售金额,收下货款后发药。
即不是本医疗机构就诊者,类同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 证据调查上述违法事实的“两种情形”有本质区别,即“情形一”能明确未凭医师处方配药的是本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情形二”则无法确定药品购买者是本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
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销售登记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调配人员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违法销售药品购进的相关资料。
违法事实“情形一”,应有医疗机构的门诊日志登记、医师的调查笔录为证。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医疗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浙江省医疗机构内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医疗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卫生服务中心等。
3. 质量管理3.1 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器械采购前,应制定明确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的、需求量和质量要求。
采购医疗器械应根据需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
采购医疗器械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避免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采购医疗器械应按照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2 医疗器械存储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特点的存储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
医疗器械存储区域应干净整洁,防尘、防潮、防鼠、防蛇等。
医疗器械存储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及时清点库存并定期检查,确保库存商品在有效期内。
3.3 医疗器械操作使用医疗机构应对使用医疗器械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记录,记录医疗器械的品名、批号、使用者、使用时间等信息。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器械操作规程,明确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安全使用。
4. 安全管理4.1 医疗器械维修与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维修与维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流程。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修与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安全可靠。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维修记录,记录维修和检查的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
4.2 医疗器械事故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器械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医疗器械事故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伤害。
5. 监督与检查5.1 监督机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派出的相关单位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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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1日 17时16分 137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药品”“医疗器械”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
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为采购。
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
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
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
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
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存专柜。
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章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
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
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