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_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_顺府办发〔2010〕19号
【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基础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村民的认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和程序、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事项决定程序、集体财产的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委托代理行为、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所有权性质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认定、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方式、共有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宅基地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合同订立主体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转让、合同全面履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结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和分割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权丧失、遗产认定及分割等。
二、土地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用途的变更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粤建规函[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操作办法(试行)

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操作办法(试行)为指导我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和要求,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顺德区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2010‟19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预申请(一)提出申请有改造意向的镇(街道)相关部门、用地单位、市场主体持《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预申请表》(附件1)以及项目的相关情况资料向项目所在镇(街道)“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三改办”)提出申请,镇街三改办会同国土房产管理所、规划办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改造意向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提供申报资料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审核。
(二)初步认定区三改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指导申请单位做好后续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准备、“三旧”改造方案编制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三)资料要求1.三旧改造项目改造预申请表;2.申请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房产权属依据,包括自有的房地产权登记证件、购(租)地协议、收购(安置)协议等;3.初步改造方案;4.相关图表:(1)带地形的项目范围内权属界线图(2)城乡总体规划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5)项目及周边区域卫星影像图(6)《改造项目范围内地块改造前用地权属明细表》(附件17)5.若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用地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内)的,提供相关资料;6.改造项目拆迁前的多角度照片、摄影资料等;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注意事项1.旧村居改造或旧城镇改造项目中,如改造项目涉及大范围的拆迁安置,权属调查时间较长,对项目申报产生影响的,可在查清改造范围内各地类情况、历史用地情况和土地所有权情况后,先行办理预申请,未完善部分可在预申请后继续完善《改造项目范围内地块改造前用地权属明细表》,并在正式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2010顺德经济运行情况

顺德统计信息第13期(总第369期)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2010年顺德区规模以上工业运行情况简析2010年,国际市场回暖、内需继续扩大,我区围绕建设“现代产业之都”目标,紧抓发展机遇,工业经济低开高走稳步增长,呈现出生产效益大幅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的良好格局。
一、工业运行的基本情况2010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4785.24亿元(当年价格,数据来源于2010年年报,下同),同比增长16.8%,增幅比上年提高4.3个百分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465.14亿元,同比增长14%,比上年增幅高出4.2个百分点;民营企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实现工业总产值2884.29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60.3%。
—1—(一)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
2010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累计实现利税总额378.49亿元,增长38%,其中利润总额266.57亿元,增长42.5%,增速同比分别提高34个、7.6个百分点,并呈现出利润增幅高于利税增幅、利税增幅高于销售增幅的良好发展态势。
亏损面由上年同期10%下降到7%,亏损企业亏损额由上年同期4.4亿元下降到4.1亿元。
企业盈利能力得到改善,成本费用利润率达6.22%、资产贡献率达15.27%。
(二)主要产业支撑明显,骨干企业优势突出。
2010年,我区十三个主要产业实现产值4293.87亿元,比上年增长18%,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89.7%。
其中家用电力器具制造业实现总产值2030.43亿元,增长34.3%,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3%,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家具制造业总产值103.86亿元,—2—增长22%,占全省家具制造业产值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增长迅速,全年实现产值172.95亿元,大增78.3%。
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工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发展不甚理想,产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
2010年我区主要产业产值一览表2010年2009年增长%占比重%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369.831838.1126.549.52#其中:家用电力器具制造2035.431486.8834.342.54金属制品业266.11277.33-5.84 5.56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19.03200.377.28 4.58通用设备制造业196.82222.02-13 4.11塑料制品业193.51174.628.75 4.0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72.9595.2078.28 3.6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61.18102.554.32 3.37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33.50115.8713.07 2.7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26.77132.71-6.26 2.65专用设备制造业126.76144.48-13.9 2.6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12.1790.5621.55 2.34纺织业111.38104.75 4.35 2.33家具制造业103.8683.5821.95 2.17合计4293.873582.11889.73骨干企业增长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产值超10亿元工业企业由上年的27家增加到35家。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目录第一章综述 (81)1.1 研究背景 (81)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1.3. 研究思路 (83)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3.3.1 项目基本情况 (104)3.3.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5)3.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7)3.4 项目小结 (107)第四章城市更新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经验借鉴 (109)4.1 广东省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109)4.2 其他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109)4.2.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种类 (110)4.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计算方法 (110)4.2.3 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化调整 (111)4.2.4 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与移交程序 (111)4.3 案例对中山的启示 (113)4.3.1明确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价值取向 (113)4.3.2 借助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公益性用地 (114)4.3.3 明确配套公益性设施的类型 (114)4.3.4 明确更新项目中的公建配套用地比例 (115)4.3.5 进一步明确设施交付和接收时序 (115)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建议 (116)5.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建议 (116)5.1.1 以A、S、G、U四大类用地为公益性用地计算基础 (116)5.1.2 公益性用地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16)5.1.3 按改造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测算规划人口、核算设施配套 (116)5.1.4 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布局和统筹配置 (117)5.1.5 设置公服设施配套容积率奖励标准 (117)5.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建议 (119)5.2.1 现阶段中山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要求 (119)5.2.2 提出“50%完成建设、80%完成移交”原则 (119)第一章综述1.1 研究背景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三旧”政策长期有效,“三旧”改造政策从临时政策转变为长期政策,城市更新成为我省城市发展的新常态。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引言:“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升级完善的统称,也称之为城市更新改造。
窃以为前者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范围,而且东莞实际存在较多的村庄,甚至某些村的经济指标高于其他县市。
三旧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更新改造的困难,远远大于空地新建房屋。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遗留历史问题通常没有常规的现成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是无法绕开的议题,直接决定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
很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忽视了税收成本,导致三旧改造项目最终亏损。
以下,我们将集中探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1拆迁主体的土地成本的入账成本三旧改造的税收问题关键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入账成本。
能够解决了土地入帐成本,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以上。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成本的原始成本比较低,通过常规的资产转让方式,将会导致“拿地阶段”的税负较高和资金沉淀问题。
如果以原始成本入帐,将会导致“销售阶段”的巨额土地增值税。
有没有合法途径,既能实现土地溢价入帐,又降低前期费用,还能大幅降低后期税负呢?问题的关键是利用政府征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应当尽量使用政府征收模式。
通过政府征收方式,被拆迁主体能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的特殊政策。
拆迁主体能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入帐,并作为后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
2.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不一致。
被拆迁主体自行改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土地溢价将部分无法入帐,导致销售环节承担高额的税费。
被拆迁主体应另外成立公司,以新成立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 在拆迁补偿合同要标明土地的出让代价。
拆迁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主体、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市政配套等作为土地出让代价。
在取得当地政府及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支持,同时约定回迁房和公共配套用房不预售,登记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主体名下后转移登记在被拆迁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关于《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关于《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依法依规、提质提效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统筹、统一认识、明晰标准、把握政策,确保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盘棋,保障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2017年12月11日,我委印发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深规土规〔2017〕3号),对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理解适用进行解释,对审查标准进行细化,以利于各区对城市更新政策的统一理解,操作标准一致。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2016年10月,城市更新改革以后,各区承接了大部分城市更新业务的审批。
近期,我委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多方收集了各区(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发企业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意见主要集中在计划、规划、用地审查等具体执行操作方面,如计划审批方向、保障房配建比例测算、地价缴纳等。
为进一步加强各区对城市更新政策的统一理解,确保操作标准一致,我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对相关政策理解适用进行了解释,对审查的操作标准进行了细化。
此外,2016年以来,为全面贯彻国家土壤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省、市政府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因此,《处理意见(二)》相应也增加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的内容,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主要内容《处理意见(二)》主要是针对现行城市更新政策的解释,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二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三是关于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四是关于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五是关于规范业务办理的内容。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该部分共3项内容,第一条针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更新计划管理。
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城市更新计划的重要性,明确城市更新计划审查的重点内容。
由于强区放权改革后,各区根据情况对城市更新流程进行了相应调整,部分区将城市更新计划与规划环节进行了合并。
因此,该部分内容强化城市更新计划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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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办发〔2010〕19号为加快推进我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下简称“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09〕261号)等文件,对我区“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造项目认定(一)改造范围。
1.城乡建设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厂区)。
2.根据城乡建设规划需提升为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产业的工业用地。
3.布局分散、利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须进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或城中村改造等所必须的旧城镇用地。
5.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不具保留价值的旧村庄。
6.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居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居。
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8.经区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属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其它用地。
(二)改造方式。
1.政府统一改造。
政府为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进行旧城镇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的,由政府统一拆迁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按计划使用或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
2.政府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改造。
政府对拟改造的项目,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3.政府通过挂帐收购的方式实施项目改造。
4.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对自有的旧房屋(厂房)采用多种方式按规划进行改造。
5.市场主体进行改造。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收购的方式实行土地合宗、集中改造。
6.政府指导村居进行改造。
旧村居的改造应在区、镇(街道)两级政府的指导下,以村(居)为主导,灵活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7.多种方式结合实施改造。
上述改造方式需根据改造项目范围内各地块的土地用途、权利状况以及改造后土地的规划用途等情况确定。
(三)改造项目认定。
“三旧”改造应重点推进旧工业厂房升级改造和旧村居改造,适度控制经营性房地产改造项目。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2.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3.在改造规模控制上,旧村居集中连片改造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旧城镇集中连片改造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集约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升级改造项目不设规模限制,非集约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集中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并需由村居组织实施;旧城镇中单一产权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亩。
对受规划路网限制或周边无拓展空间的地块,可以适当降低改造用地规模。
4.拟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方案;在项目认定前必须申领规划设计条件。
5.旧厂房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建筑层数不低于3层。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由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三改办”逐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四)改造方案报批。
“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城乡规划政策(一)规划编制。
1.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2.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相关规定编制片区的“三旧”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的片区或地段可进一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3.对因特殊原因未能纳入以上详细规划范围内的项目,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
4.旧厂房升级改造的项目,除重要地段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外,可直接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改造建设的规划依据,重要地段另行划定。
5.以上改造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组织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和强制性规定条文所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下可具体研究确定。
上述详细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规划报批。
1.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
2.“三旧”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方案经镇(街道)初步审批后送区“三改办”,区“三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
3.以上规划按规定须进行公示、组织听证及经村(居)民表决同意的,应按程序公示、组织听证及经村(居)民表决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三)规划调整。
“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确保更有利于提高公共环境水平情况下,须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规划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按原来的程序报批,涉及相关权益人利益的必须按规定公示或举行听证。
但经规划批准的改造地块用地功能和规划容积率指标不允许调整。
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一)分类确定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政策。
1.政府统一实施的旧城镇改造项目。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以及未落实生产项目的旧工业厂房,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
但将承诺调整为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升级要求的生产项目、且已经落实具体项目的,经区招商引资项目联审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调整到由区、镇统一规划的工业区内,调整后的土地面积不得超出调整前的土地面积。
2.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
(1)对“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原厂房用地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原厂房用地,根据规划要求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须经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具体另行规定)。
(2)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市场主体申请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先逐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统一土地(房产)权属名称后申请土地合宗;或由市场主体按规定程序申请拆迁许可、实施拆迁后再申请土地合宗。
(3)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联合实施改造的,改造开发后的房地产可以根据联合改造协议的约定在原产权人范围内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4)旧工业区范围内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联合整体改造的,改造后的工业用地可以根据规划要求及联合改造协议在原产权人范围内重新划分地块使用。
(5)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造(包括连片整体改造)后节余的土地能满足规划分宗要求的,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其转让。
转让土地面积不得超出改造项目整宗土地面积的50%,且受让方必须已经落实生产项目并符合国家产业要求和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6)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后,可以按最高法定年限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3.村居改造项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4)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后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使用的,可以根据规划用途直接办理划拨供地手续;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属下单位或全资企业开发使用的,可以根据规划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或协议流转供地手续。
(5)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开发企业合作改造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转让或公开交易流转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
(6)旧村居、旧村级工业区改造后的土地按城乡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地推向市场的,若公开交易时已经约定开发建设后的房地产按一定面积提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提留部分的房地产直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记。
(7)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改造单位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三旧”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部分的房屋可直接办理确权。
(二)分散土地的合宗。
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需要对分散土地进行合宗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拟办理合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相同。
3.涉及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4.属于市场主体申请拆迁许可、实施拆迁后再申请土地合宗的,须提供与改造范围内所有权属地块的权属人签订的收购协议并已落实相关补偿安置补偿措施,收购协议必须经有资格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见证或公证部门公证。
5.拟合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规定限制权利的类型,如法院查封等。
6.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三)改造中的土地置换问题。
“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
1.“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垦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安排。
2.旧村居及工业区改造因土地置换需要调整村居权属界线的,由权属双方签订权属界线调整协议书;需要调整集体、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权属界线调整协议书。
权属界线调整须依规定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3.旧村居改造范围内涉及的零星农用地一并改造的,应在本村居其他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同等面积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政府给予安排临时周转指标,确实无法安排复垦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
4.“三旧”改造项目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应在申请项目改造时一并提出,并按现行规定办理,涉及安排周转指标的,由改造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四)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计划。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根据规划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用地除外),应纳入政府年度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按计划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