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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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组所涉及土地产权变更方式与成本

国有企业重组所涉及土地产权变更方式与成本

国有企业重组所涉及土地产权变更方式与成本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重组工作也逐渐成为重要的改革内容。

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重组所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转让。

这其中涉及到的方式和成本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研究,以便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土地产权变更方式1. 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在重组过程中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的所有者,即新的投资人或企业。

这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土地产权变更方式,也是比较便捷的一种方式。

2. 土地租赁:国有企业也可以选择将土地租赁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而不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成本和手续,同时也能够灵活地调整土地的使用期限。

3. 合作经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有企业也可以选择与新的投资人或企业合作经营土地,共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能够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对于特定的重组项目可能会更为适合。

以上几种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可以相互结合和混合使用的。

在实际的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灵活多样的土地产权变更方式,以便更好地实现重组目标。

土地产权变更所涉及的成本是国有企业重组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评估成本:在土地产权变更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以便确定相应的转让或租赁价格。

土地评估成本包括评估费用、测绘费用等。

2. 土地转让费用:如果国有企业选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的所有者,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等。

4. 其他手续费用:土地产权变更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手续费用,如土地登记手续费、过户手续费、工商登记费用等。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成本,可以看出土地产权变更所涉及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

国有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土地产权变更成本的影响,合理规划和控制相关成本,以便更好地保障重组项目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房地产》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
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
【总页数】2页(P41-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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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B.只能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房地产权利人也只能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C.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必同属一人D.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答案】 C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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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You are only twenty years old, and you can be whoever you want to b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想合法合规使用土地,就必须合法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按照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使用形式,分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那么,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下面在此为你详细解析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作者:崔嵩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年第01期[摘要]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需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或改组。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必然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能否逐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偿使用制向有偿使用制转轨,为国企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条件,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能否保障国有土地资产及收益在处置流转中不流失;能否在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中,因地制宜灵活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尽可能降低处置成本。

这些都是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处置方式;利弊;适用条件[作者简介]崔嵩,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助教,在读研究生,河南开封,475001[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1-0007-0003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可供选择的方式国有企业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

因此,对于处于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来说,原来以不同方式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采用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

可供选择的处置方式有:(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1出让。

此种方式是指国有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3作价入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4保留行政划拨。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5授权经营。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

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有:收归国有、国家收回再分配、合理分配给个人。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支柱,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企业也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幻的市场经济。

国有企业土地的改制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为大家整理资料如下: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

保留划拨方式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除了国企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外,保留划拨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摘要: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其直接目的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土地与国有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在市场化进程中正逐渐显化出来,土地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已经成为一笔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

传统的无偿划拨用地方式限制土地使用者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改制的要求。

因而,进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就必然会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思考引言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企业的改制不可避免地涉及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由于城市土地属国有土地,土地的所有和使用两权分离,对土地的处置实质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的处置,即所谓土地资产处置。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妥善做好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的处置工作,真正发挥土地资产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当今乃至今后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和研究课题。

1中国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方式的变迁1.1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不能算作是真正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土地的管理和土地资源的分配也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手段来实现的,不存在土地市场,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国家统一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

1954年,财政司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土地时,应一律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再缴纳租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用地采取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具有无偿性、无流动、无期限的特点,是一种非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发展形势下有着特殊意义。

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一土地配置方式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存在产权不清、土地资源流失、土地经济价值无法体现、企业竞争不公平等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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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一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当前,抓大放小、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而科学地处置土地资产是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否有效盘活土地资产成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其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搞活国有企业。

制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活化企业生产经营机制为自接目的,但要同时兼顾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授权经营管理等五种方式予以处置、本文着重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53号文)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十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一、国家股土地作价入股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特殊途径,经过这种处置方式后,一般应由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偿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股形式。

欲真正地理解作价入股这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首先必须弄清“国家股”的内涵。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

国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解缴国库;国有法人股的股权股利收入由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收取。

企业改制中土地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不同于国有法人股。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以折价,但其差额需人作资本公积金。

经上面分析可知,虽然企业在改制时并不像其他处置方式一样需付出很多资金代价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折为国家股,而国家凭此可获得一定的股利收入,故此处置方式符合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的区别从概念上以及从操作方式上,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两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均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有必要分析一下二者的关系。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由它们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人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此即“授权经营”的土地处置方式。

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有相似之处,改制企业均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股份都由一定的授权经营单位持有,但两种处置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l、授权经营单位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2、土地使用权资产在授权经营方式中以国家法人股形式存在,而在作价入股方式中则以国家股形式存在,由此引出国有资产收益(股利等)收缴途径不同。

三、作价入股的优缺点及适用范田作价入股与土地使用权其他处置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具有独特的一面,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比较各种处置方式之间的优缺点,从而确定是否适于或能否选择此处置方式。

优点:企业不需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资金压力减轻。

土地使用权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有利于企业整体资产的合理运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出让金、租金的降低、优惠都实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缺点:目前尚未有详细实施办法,国家与企业共担风险,国家股持股人不明,不便管理,影响国有股的切实实现。

国家股同股不同权.在配股等方面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收益的损失。

土地资产总额巨大,会大大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影响企业生产效益指标,影响其他股东的积极性。

土地资产日趋增值的特性得不到体现,国有资产收益不能随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而增加。

适用范围:占地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有开发前途或政策上需扶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

由于各地方具体政策不同,折价入股处置方式的利用现状也是不同的,例如辽宁省1996、1997年内有8O%的企业改制采用此方式,而山东诸城巾土地局的经验是“作价入股办不了,高价买断受不了,年租制顺理成章”。

四、采用作价入股方式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存在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单位、如何及时收缴国有股收益等问题,在作价入股处置方式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否则便不能保证国有资产收益的实现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1、明确持股单位。

明确和选择适当的持股单位是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实现的关键,否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便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也无法顺利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如果所选持股单位不当,不能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的如数上缴,则土地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成了企业或部门所有。

目前,部属企业改制一般都是选择由部属行业总公司持国有家股,地方企业改制一般都是选择由省属企业持有的方式。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7年3月25日国土批[1997]2号),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2、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是给地方,还是给中央。

由于部属企业改制需选择一个部属单位持有困家股,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即国有股收益需上缴中央财政。

而企业改制如选择出让或租赁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所有权收益是上缴地方财政的。

这样,部属企业改制采用作价入股处置方式便可能会遇到地方的阻力,实际上,各地部属企业采取此种处置方式时,或多或少都会向地方作出一定的资金让步。

欲妥善地处理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对作价人股后国有股收益应在地方和中央之间作一个合理的分配,才能有效地推动此种土地处置方式的实施。

3、土地使用权折为国家股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由于企业资产的增大,必须降低企业净资产利润率经营收益指标,企业在选择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时必须充分地考虑到这个问题。

4、土地使用权折为国家股后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影响。

土地资产国家股如果占股权比例过大,必然影响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也是采用此种处置方式的一个限定条件。

5、国家股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由土地局管理容易造成权责不够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降低,可设立土地管理部门直属的专门土地投资机构。

6、国家股与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等其他股之间关系的合理处理。

按道理说,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企业形成的国家股应与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其他股份一样,同股同权,享有同等的权利。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有股在配股、分红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适当的保证,这样,必然会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有效实现。

五、国家股收益的收缴采取作价入股处置方式降低了企业改制的资金门槛,但不能因此而影响了国有土地权益的实现。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如不能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收益的如数上缴,便必然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实现,甚至实际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有关国有资产收益与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形成的国家股有关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有:(1)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2)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3)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4)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的具体实施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目前,企业财务关系属于哪一级财政,国家股即由哪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国家股管辖权转移的决定权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家国资管理部门(原为国有资产管理局,现为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根据机构改革前的有关规定,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3、目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国家股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上缴财政,但各地的实际操作方法却很不一致。

根据调查,无论是省属持股单位还是部属持股单位,由土地使用权作价形成的国家股收益大部分被持股单位留用,这样,国家股收益中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并未真正实现,有悸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处置方式的目的,影响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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