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4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生态区位认定标准

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

(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

(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核实率

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合格面积

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

(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

(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合格率

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地类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四条林种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重点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林、国防林、其他等。

第三章核查方法

第十五条样本组织

以省为总体组织核查样本。核查样本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采取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加权的方法随机抽取。各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全省抽查面积按全省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确定。其中各生态区位应查面积在全省应查总面积的基础上,按各生态区位申报面积的比例及其重要性指数加权确定。

核查样本分为县级样本和乡级样本。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乡级样本由核查工组在县级样本中组织抽取(乡级单位按生态区位优先顺序及其相应申报面积大小排序,起始号、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确定),乡级样本所申报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现地全查。第十六条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核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资料收集与查阅

需收集和查阅的资料包括:

1、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森林资源与水资源情况、林地权属情况、生态区位图、林相图、小班区划图、小班卡片、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小班数据库、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县级森林分类区划承担单位资质等;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认定意见;

5、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提供的水土流失指标资料,具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要求提供;

7、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通过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区划界定情况,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全面把握核查单位整体区划界定情况,确保对核查单位做出客观评价。

(二)小班实地核查

1、小班区划

原则上以原申报小班为基础进行核查。对同一申报小班,当小班因子中的“工程区”或“地类”或“权属”或“林种”出现2种以上(含2种)不同情况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区划最小面积为1亩。

2、面积核实

对原区划小班面积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各小班核实面积。小班面积核实可采用地形图调绘求算、遥感判读求算、GPS测量、罗盘仪测量等手段进行。

地形图调绘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有条件应用遥感的单位,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运用GPS测量,应根据小班形状、小班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原区划小班界线基本一致,且面积相差±5%以内时,认可该小班原区划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3、小班因子的核查与填写

(1)有关空间位置信息:省、县、乡、村等填写具体名称,林班填写林班号,核查小班号填写核查时所编的小班号,原小班号填写原区划界定的小班号。

(2)图幅号:填写核查小班所在地形图的图幅号。

(3)生态区位:填写该小班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中对应的范围划分标准款项内容,按代码填记。生态区位代码见附表三。

(4)区位名称: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生态区位填写核实区位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

(5)工程区:按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代码填写(代码见附表二,下同)。是否属天保工程区,依据国家天保工程总体规划和各省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判定。(6)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

(7)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定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8)林种: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林种填写。宜林地、灌丛地林种参考申报材料,填写规划建设林种。

(9)申报面积:填写区划界定的小班申报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10)核实面积:小班界线基本一致,面积相差±5%以内者,认可该小班原申报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11)不核实类型:不核实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核实类型”。凡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的小班均应填写不核实类型。不核实类型包括:

○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2缺相关必要材料(生态区位图、小班卡片、小班区划图);

○3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第七条规定而划入;

○4面积测算错误;

○5小班区划图位置与实地明显不符;

○6虚报。

(12)是否合格:按合格条件判断,分是、否填写。

(13)不合格类型:不合格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合格类型”。不合格小班均应填写不合格类型,当同一小班同时出现几种类型时,按先后顺序确认其一。不合格类型包括:

○1工程区错;

○2地类错;

○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

○4权属错;

○5林种错。

(14)与林权权利人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分是、否填写。

(15)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统计汇总

第十七条统计汇总要求

统一采用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汇总工作。统计软件应包括小班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详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第十八条统计计算方法

在小班基础上,以省为总体进行省级核查结果的统计汇总,由省级汇总数据统计到全国。主要计算公式如下:

(一)核实率、合格率计算

核实率=∑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抽查小班的申报面积×100%

合格率=∑抽查小班的合格面积/∑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

(二)各生态区位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

测算核实面积=申报面积×核实率

测算合格面积=核实面积×合格率

(三)全省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

全省测算核实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核实面积

全省测算合格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合格面积

第五章核查成果

第十九条核查成果

(一)核查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

1、核查数据库文件。

2、核查报告。省级报告除对核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核查结果、典型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全面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完成任务量、核查标准与方法、核查样本抽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核查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区划界定方法与程序、区划界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禁伐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档案建立及其管理情况、生态区域说明及区划界定结果、布局、比重等。

(3)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各类核查结果,对申报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说明,并以典型事例和数据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4)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根据核查情况综合核查省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总体评价: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保障措施、成果质量等级评定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省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二)为配合今后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认定核查工作结束后,各院应对以下核查成果进行存档:

1、核查原始图表。包括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记录表及其相应的小班核查图。

2、核查数据库文件。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属性数据库文件。

3、各核查单位生态区位图。

4、县级核查报告。各核查工组向本院提交县级核查报告,县级核查报告格式见附表四。

5、其它资料。核查中收集的其它资料。

附表一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调查记录表

省县乡(镇、场)单位:亩

村(林班)核查小班号原小班号图幅号生态区位区位名称工程区地类林地权属林木权属林种申报面积核实面积不核实类型是否合格不合格类型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备

注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核查人员:核查日期:年月日

附表二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调查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表

字段名字段说明数据类型宽度小数位数内容及其代码

A1 省 N 2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内蒙古21-辽宁 22-吉林 23-黑龙江31-上海 32-江苏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江西 37-山东41-河南 42-湖北 43-湖南 44-广东 45-广西 46-海南50-重庆 51-四川 52-贵州 53-云南 54-西藏61-陕西 62-甘肃 63-青海 64-宁夏 65-新疆81-内蒙古森工 82-吉林森工83-龙江集团 84-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8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A2 县 C 10

A3 乡 C 10

A4 村(林班) C 8

A5 核查小班号 N 4

A6 原小班号 N 4

A7 图幅号 C 12

A8 申报生态区位 N 4 代码见附表五

A9 核实生态区位 N 4

A10 区位名称 C 30 填写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

A11 申报工程区 N 1 1-天保工程区 2-非天保工程

A12 核实工程区 N 1

A13 申报地类 N 3 110-有林地120-疏林地 13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132-其它灌木林地 140-未成林造林地 150-苗圃地 161-采伐迹地地 162-火烧迹地 163-其它无立木林地 171-宜林荒山荒地 172-宜林沙荒地 173-灌丛地 174-其它宜林地210-非林地

A14 核实地类 N 3

A15 申报林地权属 N 2 1-国有 2-集体

A16 核实林地权属 N 2

A17 申报林木权属 N 2 1-国有 2-集体 3-个人 4-其他

A18 核实林木权属 N 2

A19 申报林种 N 3 111-水源涵养林 112-水土保持林 113-防沙固沙林114-护岸林115-自然保护区林 116-国防林 117-其他林种

A20 核实林种 N 3

A21 申报面积 N 8

A22 核实面积 N 8

A23 不核实类型 N 1 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 2-缺必要材料3-不符合区划标准

4-面积测算错误5-小班位置与实地不符6-虚报

A24 是否合格 N 1 1-是 2-否

A25 不合格类型 N 1 1-工程区错2-地类错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3-权属错4-林种错

A26 是否签定了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N 1 1-是 2-否

A27 备注 C 30

A28 核查人员 C 8

附表三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代码表

生态区位代码标准内容

(一)江河源头 111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

112 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113 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 211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212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213 长江以北河长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214 长江以北河长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215 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216 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三)森林和陆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世界遗产 311 森林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312 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313 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重要湿地 411 重要湿地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2 重要湿地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水库 413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4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415 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6 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417 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林地。

418 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五)边境地区 511 边境地区陆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512 边境地区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611 荒漠化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

612 荒漠化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613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

614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七)海岸地区 711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712 红树林。

713 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注:凡重点公益林地域重复交叉的,按以上顺序区划界定。

附表四

省县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报告

核查内容状况阐述剖析实例

1、承担区划界定单位资质情况

2、区划基础资料

3、区划界定工作开展情况

4、区划界定成果质量、资料完整情况

5、是否集中连片情况

6、申报面积准确性与区划工作质量情况

7、其他情况

8、主要经验

9、主要问题

注:填写不下,可另附加页。核查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林业局速丰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简称“基地建设”)管理,提升木材供给保障能力,根据《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基地是指纳入规划,通过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和森林抚育等集约经营措施,优化林分结构,增加森林蓄积,高标准、高质量的活立木资源。 基地是指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的林地和森林。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着眼长远、总量稳定、扩面增量、提质增效的方针,坚持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化的多样经营模式,推广应用先进营造林技术和储备运行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营造中短周期速丰林、珍稀及大径级用材林,通过划定储备中龄林、近熟林和成熟林,培育大径材,以应对市场预期、原木进口减供或断供风险。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以现有林改培为主,同时采取集约人工林栽培和中幼林抚育,开展基地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建设单位(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木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速丰办负责。其主要职责:(一)协调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 (三)组织制定项目建设相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 (四)组织各省(区)申报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 (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基地建设年度计划; (六)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 第九条规划范围内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本省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木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省级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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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为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从根本上增强木材自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根据xxx、xxx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平衡、结构优化、进口适度、持续经营的目标要求,建立系统完备的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建设一批国家储备林基地,探索生产能力高效、经营规模适度、储备调节有序、生态环境良好的木材安全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木储备,通过实施高效可持续经营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坚持科学经营,推广良地、良种、良法等先进适用技术和培育模式; ——坚持绿色发展,培育健康森林,发挥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多种功能和效益; ——坚持机制创新,通过政府调节、管理和引导,促进市场配置资源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序推进。

制定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制定出台《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建立管理制度。相关省(区、市)依据国家储备林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范本辖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创新融资机制。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机制,积极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设计长周期优惠金融产品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 促进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外资利用政策和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包括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各类外资贷(赠)款,支持国家储备林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探索PPP模式。按照国家推广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要求,加强对运用PPP模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开展建设模式示范试点。 (三)建立现代工程管理制度 建立规划体系。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2050年)》,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省级、市县级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建立立项、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林规发〔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

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 任务。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三、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2015年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首个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00亿元国家储备林项目在广西落地。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签订了《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合作协议》和《共同推进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开发了迄今为止国内最适

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PPP模式介绍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PPP模式介绍

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机遇条件 根本条件?党中央高度重视 特殊条件?创新林业投融资模式 重要条件?林业融资项目科学事实(世行项目经验积累) 基本条件?速丰林基地建设工程加快推进

国储林的构成及要求 ? 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特定政策和科学措施营造的、用于生态和木材储备的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集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为一体,融生态产品、林产品供给于一身 定义 要求: ? 短周期速生树种不超过45%;经济林建设不突破15%;基本建设投资不超过20%,大径级用材林不少于20%; ? 自行车步道、温泉、楼堂馆所等不应作为国储林的投资内容;林间道路不得超过03、04级标准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不低于100亩; ?立地指数≥14或低位数中等以上;?郁闭度≥0.6; ?混交林中目的树种比例不低于60%;?龄组为中龄林、近熟林或成熟林; ? 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经过试点地区几年的摸索,国家储备林建设已经初步成效 2015年12月,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 ?《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 培育经营管 理体系 高效集约经营 栽培模型设计 契约式管理 系统工程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 探索现代化经营管理

2018年3月,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审议,正式印发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作为指导国储林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2020年 2035年 2050年 总体目标阶段目标 通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加大投入力度,采取科学措施,着力培育储备乡土树种,大力发展工业原料林,营造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形成树种搭配基本合理、结构相对优化的森林资源储备体系 ? 建设国家储备林700万公顷,继续划定一批国家储备林。现代森林经营技术模式有效运用,珍稀用材树种结构逐步优化,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 建设国家储备林2000万公顷,年平均蓄积净增2亿立方米,年均增加乡土珍稀树种和大径材蓄积6300万立方米,一般用材基本自给。主要用材树种储备能力显著提升,珍稀用材树种种植面积稳定扩大 ? 森林经营达到现代化水平,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乡土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自给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多样化需求,初步形成总量平衡、持续经营的安全格局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林规发〔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三、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2015年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首个截至目前,已在广西、 四、认真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 我局发布了《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等5个管

《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0月

前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配套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重要内容,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增强木材供给能力,维护国家木材安全意义重大。 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参事室、两院院士多次开展木材战略储备专题调研。国务院领导先后对有关报告、提案和建议做出重要批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分别提出“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部署木材战略储备和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积极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是指中央投资为主或享受中央政策性贷款、贴息,以生产生态产品、稳定市场供给、保障木材安全为目的的乔木林。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金融支持、主体担保,企业经营、林农受益”的目标原则,先后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划定、现有林改培等办法、标准和规程,探索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

利用政策性贷款,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一批短周期原料林、乡土大径级和珍稀树种等高品质的国家储备林。规划到2020年建成国家储备林2.1亿亩,每年新增木材供应能力9500万立方米以上,基本实现“总量平衡、结构优化、进口适度、持续经营”的木材安全战略格局。 为此,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区域和建设模式,提出了主要保障政策和措施。?规划?以相关研究课题和系统调研成果为基础,总结了相关省(区、市)试点示范建设的作法和经验,体现了世行贷款造林的成功模式,集中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储备林基地,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引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附件2: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 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核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号); 1

(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 (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号); (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号); (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号); (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 (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核查和利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基地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核查对象包括: (一)各省按照《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储备林;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办丰字[2014]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 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标准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 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

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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