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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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3篇)

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3篇)

第1篇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死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致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 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

2. 津贴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工作性质、岗位等因素确定。

3. 特定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确定。

三、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费率通常由以下因素决定:1. 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工种等因素。

2. 保险金额的确定。

3. 市场竞争状况。

四、投保对象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包括:1.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的雇主,为保障员工权益,应当为员工投保工程意外保险。

2. 个体施工者:对于个体施工者,也可自愿投保工程意外保险。

3. 施工单位分包商:为保障分包商及其员工的权益,施工单位可要求分包商为其员工投保工程意外保险。

五、保险期限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理赔流程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保险公司核实事故原因,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总之,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对于保障施工单位及其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投保,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2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障范围1. 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 误工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误工费用。

三、投保流程1.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4.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6.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即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四、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保险责任: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理赔: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广大施工企业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第2篇一、保险概念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的员工购买的,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和施工安全双保险范文(四篇)

人身和施工安全双保险范文(四篇)

人身和施工安全双保险范文一、引言人身和施工安全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们面临着许多潜在的危险,如高处作业、电器事故、机械伤害等。

而且,由于人力资源的不断流动,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人身和施工安全的双保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人身安全保险人身安全保险是指为了保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提供以下几方面的保障:1. 伤残赔偿: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人身安全保险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工人工龄、伤残程度、收入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的。

2. 医疗费用报销: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可能会因为事故或疾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人身安全保险可以为工人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身故,人身安全保险可以为其家属提供相应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工人家庭状况、收入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安全培训:施工公司应该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措施、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等。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公司应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可以配备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

3. 提供安全用具和设备:施工公司应该给工人提供所需的安全用具和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并且要确保这些设备的质量和适用性。

三、施工安全保险施工安全保险是指为施工项目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安全保险可以提供以下几方面的保障:1. 施工过程中的损失赔偿: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项目的物资、设备或场地等受损,施工安全保险可以为项目提供相应的赔偿。

2. 第三方责任险: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周围环境或邻近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影响。

工程施工意外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险(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建筑行业具有高风险、高强度的特点,施工现场时常发生意外事故,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工程施工意外险应运而生。

一、工程施工意外险的定义工程施工意外险,又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该险种主要针对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工程施工意外险的必要性1. 降低企业风险:施工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导致企业面临巨额赔偿和声誉受损。

通过购买工程施工意外险,企业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风险。

2. 保障施工人员权益:施工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给施工人员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工程施工意外险可以为受伤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减轻其家庭负担。

3.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企业购买工程施工意外险,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企业购买工程施工意外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工程施工意外险的保险范围1. 意外医疗: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门诊、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必要的药品费用。

2. 死亡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伤残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4. 烧伤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烧伤,保险公司按照烧伤程度进行赔偿。

四、工程施工意外险的投保方式1. 团体投保:由施工企业统一为施工现场的员工投保,方便管理。

2. 单人投保:施工人员个人可以自行投保,享受意外保障。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对于保障施工人员权益、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范文

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范文

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范文第一篇: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范文第一部分保险方案职业类别:四类职业:泥水匠(室外及高处)电焊工(室内)方案一保险期间:1年方案二职业类别:五类电焊工(室外及高处)方案三保险期间:1年备注: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2、以上保险责任,须经我司核保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3、其他未尽事宜以我司相应条款为准。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简述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通用版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508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通用版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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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但是在目前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

2020年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范文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0年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范文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范文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简单说来是指被保险团体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为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或致残将获得投保金额(各公司自行选择)或相应比例的赔款。

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是指任意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伤害,不一定要致残,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免赔额(通常是一百元)后,保险公司给与报销。

举例而言,某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一年期2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和5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某次施工事故中身故两人,每人获赔20万元,伤残一人,经鉴定属于二级残疾可获赔15万元,另有一人受伤,但不构成残疾,在指定医院花费5300元进行了治疗,且无超常规用药,则可获得5200元赔偿。

这一险种在建筑施工中非常必要,一旦事故发生,可以使建筑单位很大程度地避免损失。

在购买中也很有讲究,因为各家公司的保险责任都是相同的,费率差异也不大,主要看公司的赔付能力和后续服务规则、水平和手续的繁杂程度,如是否可以随时更换人员,理赔的手续是否复杂,工作时效如何等。

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区,通常几个中字头的大公司都还不错:人保、平安、太平洋等。

保费跟施工风险程度、购买的额度、保障的时间长短等有直接关系。

购买时看清楚是否允许建筑施工人员购买、保费是否对应正确、准确提供人员信息,避免理赔纠纷。

详细情况可以参考这篇文章: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

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用人单位购买。

施工工程意外险(3篇)

施工工程意外险(3篇)

第1篇一、施工工程意外险的定义施工工程意外险,是指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的商业保险。

该险种旨在为施工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减轻企业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施工工程意外险的作用1. 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施工工程意外险为施工人员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使他们在遭遇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2.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施工工程意外险有助于企业转移风险,降低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 促进安全生产:保险公司通过风险评估、事故调查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 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施工工程意外险的普及,有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施工工程意外险的险种范围1. 意外伤害险:针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伤残、疾病等风险,提供赔偿。

2. 工程一切险: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

3. 第三者责任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承保因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4. 执业责任险:以设计人、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

5. 临时建筑险:针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如工棚、材料堆场等,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四、施工工程意外险的投保与理赔1. 投保: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人员数量,选择合适的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 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事故,施工人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经核实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总之,施工工程意外险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和施工人员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投保,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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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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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
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这里的意外伤
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
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
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但是在目前
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
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
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
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

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

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

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

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伤害的非施工现场人员。

2.2保费来源:
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颂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

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2.3保险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地基基础、市政桥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均属投保范围。

2.4保险办理:
由设置在市安监站的保险公司代理处在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安监注册前先办理保险,交纳保费,并签订保险
合同。

不办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安监注册,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5保险期限:
在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2.6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项目发生如下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6.1现场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因公外出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身故的。

2.6.2在作业时或施工作业规定的生活区内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的。

2.6.3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伤害,包括受伤、致残、身故的。

2.6.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2.7 保险赔偿:
2.7.1发因意外事故而致身故的,保险金赔偿限额每人10万元人民币。

造成第三者(指非现场作业人员,如过路人等)身故,保险金赔偿限额第每人5万人民币。

2.7.2因意外事故致残,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在最高保险金赔偿限额内按《人身保险致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支付。

2.7.3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3. 8原始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费按工程建筑面积大小计取,原始费率为1元人民币/m2;构筑物、地基基础、装饰工程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府工程保险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2.9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2.9.1市内建筑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经理:
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每个工程项目经理年度安全生产业绩(吴江市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经理业绩考评制度,其中安全业绩考评工作由吴江市建筑安监站在日常的工程项目安监业务工作中同时开展,每年在公布竣工项目时,同时公布竣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业绩,经汇总计算出每个项目经理的年度安全业绩,并由年度项目经理安全业绩计算出各企业的安全业绩),保险费在原始费率的基础上,各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2.9.1.1上一年度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95%计取;连续两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90%计取;连续三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85%计取。

2.9.1.2各施工企业上年度安全业绩与全市施工企业上年度平均安全业绩相比较,企业业绩每上浮于全市平均业绩5%的,则保费费率在上一项(2.9.1.1项)基础上再追加下浮1%。

2.9.1.3对达到或超过年度全考核指标(吴江市建筑局与市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规定企业年度须达到的考核目标,在年底时开展综合考核。

)的企业,在上两项(2.9.1.1.项与2.9.1.2.)的基础上再追加下浮5%,反之达不至考核指标的企业则在上两项的基础上再上浮5%。

2.9.1.4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经理,下一年在其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办理保险时,不得享有任何优惠条件,并在原始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2.9.3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在每年度的4月1日调整一
次。

2.10理赔程序:
2.10.1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重大事故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2.10.2索赔材料:(1)保险单(复印件);(2)受伤害人员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各中心镇卫生院或上级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或县(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2.10.3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索赔申请及必要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2.11保险考核:
利用保险公司的年度反馈保费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年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2.11.1以各企业年度上交保费总额的5%作为奖金基
数,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进行考核。

2.11.1.1未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得全部奖金。

2.11.1.2发生2人(含2人)以上工伤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奖金。

2.11.1.3发生1人工伤死亡事故,扣除奖金基数的50%。

2.11.1.4每发生1人重伤事故,扣除奖金基数的25%。

2.11.2对企业年度安全业绩名次、‘项目季度安全专项检查及项目经理争创文明工地情况(就高不就低)进行考核:
2.11.2.1年度安全业绩考核前5名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2.11.2.3项目经理年度每创一个吴江市级、苏州市级、
江苏省级文明工地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

3.结束语
按照上述做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与吴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双向促进作用非常明显,极大地发挥了保险运行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

安全业绩好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既有安全奖励,还有保费优惠,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经费去搞好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业绩差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保险帮助他们度过事故经济赔偿难关的同时,由于对下一年度项目实行强制惩罚性保费的办法,可以促使企业经营者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使他们痛下决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调控,形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另外,上述保险机制的运作,还不仅能为经费紧缺的行业安全监督提供部分经费,把职业安全监督与工伤保险
有机结合起来。

同时,由于保险考核、业绩考核的开展,必须要以大量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与考评为基础,这就迫使我们安监部门不得不加快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的步伐,开展细致的安全评价和事故隐患评估等工作,对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科学开展,确能使保险、安全与监管三方进入良性循环的运行状态,取得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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