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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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际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实际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 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3. 案件起因:夫妻感情破裂4. 案件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情概述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张某某以李某某不关心家庭、对子女教育不当为由,要求离婚。

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对其不忠,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照片、录音等。

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三、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双方矛盾重重,无法调和。

证人证言、照片、录音等证据均表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依法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子女年幼,且张某某与李某某均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决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并约定抚养费由双方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五、判决结果1. 准予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2. 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抚养费由双方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承担;3.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离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离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

离婚案件涉及家庭、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对离婚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女,29岁,大学文化,某企业职员。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原告称,被告李某性格暴躁,经常无端指责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被告基本情况被告李某,男,32岁,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被告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原告性格偏激,双方感情出现问题。

(三)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聊天记录等。

(三)庭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进行辩论。

原告张某强调被告李某性格问题,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则称原告性格问题,不同意离婚。

(四)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件分析(一)离婚原因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格不合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性格差异可能导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进而影响夫妻感情。

(二)离婚案件处理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婚姻自由原则。

2.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维护家庭和谐: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积极调解,尽量维护家庭和谐。

(三)离婚案件处理结果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学调查报告5篇

法学调查报告5篇

法学调查报告5篇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调查报告,仅供参考。

法学调查报告篇一: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前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作为法科学生,我们除了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之外,还需要在真正的实践中得到学习的提高,了解到更多的实务方面的问题。

鉴于此我在盐湖区法院禹都法庭实习期间对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

调查人:乔鹏调查时间:xxxx年9月2日-xxxx年12月28日调查地点:禹都法庭调查方法:旁听案件二、事实部分结婚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头等大事,古来就有“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的说法,可见婚姻在国人心中的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化。

现如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大幅度提高下,人民生活水平好过以往任何时期,为何离婚的势头反而越来越高?究竟是什么促使了人们提出离婚呢?有人说,当初选错了,不该娶她或不该嫁他;有人说,是因为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有人说,为财产,起纠纷了;有人说,是生理缺陷,不过,也有夫妻在申请离婚时,很坦诚地写出离婚原因:第三者介入。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人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反而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是个吃饭睡觉的地方。

很多年轻人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是两个人的事,门当户对、听父母的话之类统统过时了,自己的感觉最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淡薄。

对于近年来离婚情况的分析统计如下:1、离婚者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离婚人数占35.62%,30-40岁之间离婚人数占55.62%,40-50岁离婚人数占6.88%,50岁以上离婚人数占1.88%。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年份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占当年的比例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30—40岁的离婚的占%,40—50岁离婚的占%,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

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

(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一)、举证困难。

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

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

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目录01案件审结情况02当事人特征03案件特征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

•2017年较之2016年略有上升,为140余万件。

各年案件量01 案件审结情况400000800000120000016000002016年2017年已结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6.60%73.40%男女02 当事人特征•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

原告性别分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02 当事人特征•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年龄相差0至3岁的夫妻最多。

年龄差分布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0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34363840年龄差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400004500003691215182124273033363942454851545760婚姻存续时间03 案件特征•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

婚姻存续时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8.91%91.09%双方都想离婚只有一方想离婚03 案件特征•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

离婚态度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34.19%65.81%解除婚姻关系维持婚姻关系03 案件特征•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研究院03 案件特征离婚原因0.00%20.00%40.00%60.00%80.00%100.00%生理缺陷重婚或婚外情不良恶习失踪或离家不归失踪或离家不归家庭暴力感情不和•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法院离婚调研报告)摘要: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了解离婚的主要原因、起诉率和判决情况,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对各地法院离婚案件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比较,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本报告共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一、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二、离婚案件的起诉率;三、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通过对各地法院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婚姻破裂和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中,婚姻破裂包括配偶感情疏远、婚姻不和谐等;而不可调和的矛盾主要涉及家庭暴力、第三者介入等。

这些原因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来看,情感问题和婚姻质量不佳是导致离婚最常见的原因。

二、离婚案件的起诉率离婚案件的起诉率是指离婚诉讼的数量占全国离婚人口的比例。

据我们的调查显示,起诉率在过去几年间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城市地区的起诉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

尽管起诉率的上升表明了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问题越来越重视,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婚姻问题,以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三、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是指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处理结果。

通过对判决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个别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强司法公正与规范来解决。

结论:根据本次调研报告的结果,我们建议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民众对婚姻问题的认知和解决能力;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公正,确保离婚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此外,也需加强社会关爱体系建设,提供更多婚姻问题咨询和支持服务,以降低离婚的比例,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法律离婚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离婚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案件,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逐渐显现。

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长期赌博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存在?2. 被告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被告对家庭暴力行为提出异议,称其行为为家庭纠纷,并非故意伤害原告。

3.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借款记录等,证明被告长期赌博。

4. 被告对赌博行为提出异议,称其已戒赌,不应作为离婚的理由。

5.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抚养。

6. 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离婚。

2. 被告长期赌博,但已戒赌,不影响离婚判决。

3. 子女抚养权归原告。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归原告所有,车辆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 赌博行为虽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长期赌博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夫妻感情。

本案中,被告长期赌博,但已戒赌,法院考虑其悔改态度,未将赌博行为作为离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归谁,需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车辆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六、启示1. 家庭暴力是危害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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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

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20xx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xx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 9. 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

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

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6件,占3 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

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

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

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58.9%;20xx年受理的37 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

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

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离婚的高达97%。

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

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

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

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

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

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

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

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

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

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

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

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

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

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

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

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

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

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6、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

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

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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