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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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为了减轻或消除由地质灾害带来的灾害风险,对潜在或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的系统性治理和研究工作。

为了保障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高效、科学和可持续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并实现治理效果。

为了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项目立项和启动、项目计划编制、资源配置、进度控制、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

项目管理体系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规范。

其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科学决策的能力。

科学决策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它包括项目的立项决策、治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资源的配置等。

科学决策应基于充分的项目前期研究,结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效果,减少风险。

此外,科学决策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等多方面的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综合效益。

再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多方面的合作机制。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必须建立起协同工作的机制。

这包括项目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等。

协调机制应具备高效的决策渠道和有效的决策执行机制,保证各个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各自的责任。

信息共享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则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信息化的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常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数据和信息对项目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项目管理应借助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这包括采集和管理数据的数据库系统、分析和模拟数据的软件系统、展示和交流数据的网络平台等。

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为科学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制度应具备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科学决策的能力、多方面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化的能力。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从而提高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效能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关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地质灾害是指地质环境中蕴藏的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滑坡、泥石流等。

这些地质灾害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阶段划分: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分为前期调研、项目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施工、验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2.项目组织:在每个阶段都应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家团队。

项目组织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项目立项: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和治理需求,制定项目立项意见和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目标、内容、预算和建设规模等。

项目立项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程序。

4.资金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在项目管理制度中应包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督等。

资金管理需要公开透明,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质量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是保障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程序,包括监测、测量、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6.安全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通常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安全管理包括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安全检查等。

7.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管理制度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环境评价、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等。

8.项目评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评估,评估包括项目的效果和经济效益等。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4号)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难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治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依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难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震后地质灾难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治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治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治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复原重建条例》、《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治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治理专项治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要紧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治理,具体包括:(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治理等工作;(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治理等事宜;(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形和资金使用情形,并对资金使用成效进行绩效评判。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要紧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治理,具体包括:(一)负责项目立项治理、技术治理、成果治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要紧职责是:(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治理;(二)和谐落实地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时期。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 , . s,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条地灾防治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二)属地管理、区县负责;(三)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程序实施。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灾防治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

第六条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实施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步防治措施。

第七条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实施综合整治,但市级地灾资金仅是对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员进行补助,一般不包括对搬迁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八条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灾害点应当销号。

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整体项目按治理项目程序管理。

在情况危急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直接委托熟悉当地地质条件,并有地灾防治经验的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

应急处置目标是延缓或减轻灾害的发生,防治费原则上由区县自筹。

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做好根治的前期工作,逐步全面实施整治,应在五年内彻底消除隐患。

第九条地灾防治项目应首先通过初步勘(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防治方案及防治总投资。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概念、重要性、具体措施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

1.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概念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对灾害进行应对和处置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其目的是尽快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有效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维护社会稳定: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减少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的稳定。

-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成功实施有助于减少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 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应急预案制定: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定期演练: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地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公众做好防范和应对。

4. 现场指挥: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展开救援工作。

5. 资源调配:根据灾情的需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语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推进。

只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才能更好地应对灾害、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启发,提升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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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与《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得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得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就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得山体滑坡、崩塌与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就是指公益性得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与项目研究。

第三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邀标)、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与彭泽县建筑部门公布最新得《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得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得地质灾害,需要应急治理得;
(二)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得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与泥石流),威胁人员超过10人(常住人口),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得;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她特定条件符合政府投入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与厂矿企业负责治理得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得地质灾害,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急需得基础性、公益性得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得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实施管理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以政府名义行文),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施工设计与工程概算。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年8月1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治理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施工设计、工程概算表。

逾期未报送得转次年度重新申报。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矿管办共同负责管理,共同负责项目施工方案与设计与资金核算得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资金得预算审核、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县矿管办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审查、实施过程督查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确定并下达预算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施工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审核,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将与项目无关得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责任制。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与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得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责
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有缺陷得,应及时反映与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章治理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后,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对初步验收中发现得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与完善;对初步验收合格或初验问题整改到位得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以政府名义行文),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得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县矿管办与县财政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统一组织验收,申请竣工终验得单位,应提供一下材料:
1、彭泽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立项批复;
2、初步验收意见或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项目施工设计;
6、施工前、中、后得相关照片(特别就是隐蔽工程照片);
7、财务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终验时县矿管办负责项目初验材料审
核、工程质量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量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第十五条竣工终验要求,必须向县矿管办与县财政局提交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县财政局根据提交得相关终验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县矿管办,县矿管办按照县财政部门核准后得金额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治理项目通过验收后,其治理工程得保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与管理部门,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矿管办部门与县财政局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

造成严重后果得依法承担相应得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与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得;
(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得;
(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得;
(四)项目预算资金下达一年未开工得;
(五)项目竣工后,不报送申请验收材料得(特殊情况除外);
(六)项目实施有其她违规违法行为得。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与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邀标)标与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与徇私舞弊得,按照有关纪委规定处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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