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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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灾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地灾是指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地下、由地球内部热量、引力、地壳构造等地球内部因素作用而造成的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防和减灾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加强调度指挥,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与有关单位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协同处置工作。

第八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科研技术支持,推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程度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包括以下内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响应措施、救援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协同配合机制等。

第十一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完整性,及时调整和完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章预警监测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监测体系要健全,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确保及时发现地质灾害的踪迹。

第十三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警报,引导群众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监测预警技术的创新,提高地质力学和地震学等学科的研究水平,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治理工程的规划与设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当依据地质灾害勘查报告和治理工程规划,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美观环保的原则。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当包括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工程布置、施工方法、工程预算、工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三、治理工程的施工与监理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监理合同,对治理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情况。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防范和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涉及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防御、紧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分类和监测预报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类地质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岩溶塌陷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监测预报体系,包括观测、数据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等环节。

第五条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应当依据科学的研究和观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风险预测和紧急预警。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防御与应急救援第六条地质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御包括但不限于防御工程建设、灾害隐患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

第七条应急救援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和科学性。

第四章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第九条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发生地质灾害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受损基础设施、重建受灾区社会经济等方面。

第十条地质灾害的遗留问题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留下一些遗留问题,应及时进行后续监测和治理。

第五章地质灾害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的管理机构地质灾害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需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的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公众有权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公众的参与。

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2007 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2007 年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福州市气象台《福州市 2007 年重要季节短期气候趋势展望》,本 市雨季始于 4 月下旬中后期,属偏早,结束于 6 月下旬中后期,属正常。 雨季强度沿海南部正常略强,其余正常。5 月雨量全市略多;6 月雨量内陆 和沿海北部略少;沿海南部正常略多。5—6 月总雨量正常略少。雨季相对 集中期出现在 5 月下旬中后期(5 月 25—31 日)和 6 月中旬中前期(6 月 11—16 日)。 预计 2007 年台风季节影响我市的台风(含热带风暴,下同)为 5—6 个,分布如下: 7 月以前 1 个、8 月 1—2 个、9 月 1 个、10 月 1 日以后 1 个。预计 7—9 月总雨量以偏少为主。各月雨量分布:7 月沿海南部略多, 其余正常;8 月偏少为主;9 月分布极其不均,以正常为主。
点防范期为汛期,即 4 月 1 日—10 月 15 日,5 月上旬到 6 月中旬可能大雨
时段、7—9 月份的台风暴雨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中的重中之重。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期工
作状态,确保安全渡汛。
五、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人员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福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其一,会同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 及时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给防灾 负责单位、责任人和受灾威胁的群众手中,把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至具体 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其二,要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 灾知识宣传,协助市政府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灾点四级群测群防 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 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异常降 雨时段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其三,每年汛前要组织力量, 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现场调 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所辖行政区本年度可能发生的地质灾 害作出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建立和完善 地质灾害数据库。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效果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总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责任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主体为当地地质灾害治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部门应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督程序1. 监督部门应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前进行初步勘查和评估,确定治理方案和施工计划。

2. 施工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3. 工程竣工后,监督部门应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4.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顿。

四、监督措施1. 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取样检测、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

2. 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计划、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估。

3. 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进行处罚。

五、监督记录和报告1. 监督部门应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监督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2. 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监督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2. 如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监督部门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附则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地质灾害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9月15日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地质灾害是指地球表层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地表塌陷、地质滑坡、地震、泥石流、地面沉降等灾害性现象。

为了有效防治和管理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应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首先,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部门。

地质灾害涉及多个部门,如建设、环保、交通等。

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防治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各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次,实施细则应明确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监测要求。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实施细则应规定对潜在灾害点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同时,实施细则还应规定对已知灾害点进行定期监测的要求,以及监测数据的报告和分析要求,确保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及时发现和预警。

再次,实施细则应规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和工程手段,如抢修、加固、疏浚等措施。

实施细则应规定这些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包括施工方法、材料选取、验收标准等,以确保灾害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另外,实施细则还应明确预警和应急处理的措施和要求。

地质灾害通常在发生前会有一定的预兆,通过预警系统可以提前预警,从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实施细则应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系统的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理职责和措施。

此外,实施细则还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研推进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工作,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实施细则应规定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的要求,并鼓励科研推进,提出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要求,以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部门、风险评估和监测要求、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预警和应急处理措施、宣传教育和科研推进要求。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能够有效指导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现将《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日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六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2工作任务2.1调查对象2.2调查内容2.2.1一般性调查内容2.2.2具体内容2.3调查工作要求2.3.1一般性规定2.3.2调查工作对试验的要求2.4调查成果2.5建立群测群防网络3野外记录须知3.1野外调查记录要求3.2野外调查记录形式3.3工作手图和清图填绘4成果资料4.1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4.2地质灾害现状分布图4.3报告附表4.4报告附件4.4.1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调查报告4.4.2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4.4.3其它附件5组织形式及质量监控5.1组织形式5.2质量监控附件附表1 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程序附表2 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摸底调查表附表3 房前屋后高陡边坡野外调查表附表4 斜坡摸底调查表附表5-1 斜坡稳定性调查表附表5-2 斜坡稳定性调查表(续表5-1)附表6-1 滑坡调查表附表6-2 滑坡调查表(续表6-1)附表7-1 崩塌调查表附表7-2 崩塌调查表(续表7-1)附表8-1 泥石流调查表附表8-2 泥石流调查表(续表8-1)附表9 泥石流沟严重程度(易发程度)数量化表附表10-1 地面塌陷调查表附表10-2 地面塌陷调查表(续表10-1)附表11-1 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2 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续表11-1)附表12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3 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附表14 地质灾害点调查复核表附表15 工程治理地质灾害点调查表附表16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附表17-1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附表17-2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续表17-1)附表18 县(市)滑坡土体抗剪强度参数统计表1总则1.1目的通过开展全省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详细调查、测绘与勘查,为群测群防、应急处置、减灾防灾提供基础地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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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地质事件,经常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条件且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为
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分析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标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等。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对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民自行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建设中或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项目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按规定备案,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防灾避险措施
和建议,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有关防灾措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预警预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

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及特点;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四)监测、预防与预警;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六)信息管理;
(七)应急保障;
(八)善后恢复等。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隐患点和易发区所在地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村(居)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

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群众转移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三)应急响应;
(四)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预警信号、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及自然灾害避灾点或者临时避灾场所;
(五)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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