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地质事件,经常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的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9•【字号】闽政办[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国办发[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矿产权审批探矿权的审批登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不再委托下放。
开采煤矿、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矿种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按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他均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严格审批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
34种矿产以外的采矿权申请,按《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
采矿许可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的划定规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
地方小矿(储量规模小型以下)的采矿许可证发放应当从严控制,有关采矿审批发证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福建省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防止大矿小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0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区内地质断裂构造纵横交错,存在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
近年来,我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基础性地位不断得到巩固,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各地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的战略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坚持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相融合的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支持,着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创造良好条件。
二、提升地震监测和预警能力(一)规划建设地震观测台网。
根据省地震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进一步整合全省地震监测资源,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完善陆地监测网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系统建设,按相关技术规范推进各地有关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满足地震速报、烈度速报、地震预警、前兆捕捉、灾情评估等防震减灾需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闽政[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要求,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安全便捷。
在选点中要避开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
(三)整合资源。
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利用现有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强化功能。
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
2011年底前,在全省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市3200个,厦门市700个,漳州市2300个,泉州市3000个,三明市2300个,莆田市1200个,南平市2200个,龙岩市2300个,宁德市26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bf85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ba.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管线综合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特别是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1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8d6b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b.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149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请迳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而又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的重要自然资源。
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于贯彻落实三大基本国策,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999年底全省已实现了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目标,矿业开发从“无序”走向“有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现状与中央“严而又严”的国土资源管理总方针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现有的矿山开采规模过小,数量过多;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在局部地区依然突出;矿业权市场不规范,擅自发包、买卖以及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矿业秩序实现全面好转的基础上,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矿业秩序整顿,努力实现我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6]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整治、规划、警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切实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科学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根本保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4月底前公布实施。
同时,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
患,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并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实施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预防为主,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调查区划与规划成果,做好防灾知识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的要求,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与防范,对危险点和隐患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特别是对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