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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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法一指引的建议-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对三法一指引的建议-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对三法一指引的建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对于三法一指引这一概念的简要介绍和解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而三法一指引更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一指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内法规的统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它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相互关联、互相补充,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概述】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实施和监督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立了法治国家的根本框架。

其次,法律是国家履行职能、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制定政策、管理社会事务、保护公民权益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再次,行政法规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用于具体细化法律规定、解释法律条文,并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内部的法律规定。

内法规是内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对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规定和指引,保证的领导和内事务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三法一指引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国家的法治权威。

三法一指引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式,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秩序保障,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文章内容中,将对三法一指引的实际应用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该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简要介绍,提供读者一个整体的框架。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编写示例: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和呈现:2.1 第一个要点:在本节中,将详细介绍第一个要点,并探讨其重要性和相关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和论证,希望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该要点,并对其有更深入的认识。

解析三大诉讼(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

解析三大诉讼(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

9.2解析三大诉讼(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诉讼的含义和地位;2.诉讼的特点;3.诉讼的主要类型;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认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

科学精神:掌握诉讼的科学内涵,掌握诉讼的类型。

法治意识:学以致用,增强法治意识,把法治作为学习、生活、工作的准则和指南。

公共参与:积极利用法律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教学重点】诉讼的含义、特点。

【教学难点】诉讼的类型。

【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播放视频《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成效》二、新课讲授议题一:诉讼及其特点议学情境:近日,一则新闻令人咂舌,一位63岁的阿姨,被美容院套路,十个月的时间花掉了544万,陷入了家庭危机。

起初发现,还是因为王先生和爱人陈女士对账,王先生发现家里的积蓄凭空消失了,在他的再三逼问下,妻子才说:“我们没有钱了,因为我做美容了。

”自2021年6月起,陈女士在一家美容院,累计消费544万元。

得知消息后,陈女士的家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求助。

因为他们的母亲陈女士,不但不肯说出实情,反而袒护那家美容院,阻拦者不让报警,说别人(美容院的人)对她挺好的。

到了美容院,警方想让美容院提供消费明细、病历单等,美容院却拒不提供,说已经丢失。

美容院说,陈女士有炎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身体调理,最后通过明细得知,陈女士最大的当日消息,高达79万元。

警方告诉陈女士,她是被骗了,被美容院洗脑了。

她才追悔莫及,说这笔钱原本是卖房子的钱,是给老公治病用的,老公是癌症病人,如今却这样打水漂了,说对不起老公,对不起儿子。

议学任务:如果你是陈女士,你会采取哪种方式维权?学生讨论回答:教师总结:1、诉讼:(1)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指公民、组织或机关以违反宪法权益受损为由,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宪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是宪法的重要保障和维护手段,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提升国家的法制化水平,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宪法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诉讼制度是维护宪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就难以发挥作用。

只有在有宪法诉权制度的前提下,公民、组织或机关才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益,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宪法诉讼制度能够促使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但由于各种原因,宪法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受到一些制约。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迫使国家机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再次,宪法诉讼制度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宪法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宪法诉讼制度和程序,可以确保宪法权利的实质性保障和实现,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最后,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正因为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信力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增加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认同,提高公民对宪法权益保障的期待和依赖,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宪法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宪法诉讼的门槛较高,使得相对弱势的公民或组织难以获得合理维权。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或机关可能对于宪法诉讼不够重视,导致宪法权益的维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案例2:邓某系城郊一菜农,一日在农贸市场售菜, 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命其纳税,因当日生意不佳,又 觉税额偏高,邓拒交,与杨发生争执,杨将邓推到在 地,因用力过猛,致邓尾骨断裂。现邓欲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是谁?
案例1: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子(18周岁)正在 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 花盆坠落下来,砸在赵某头上,致其脑震荡,花 去医疗费1480元。赵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他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案例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 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敲诈的 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磁带属什么证据?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 审限 月,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 院批准(高院要 延长的,由最高 院批准)。基层 申请延长的,报 请高院,同时报 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 普通程序A:公诉和被 起6个月内审结;有 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 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 级法院批准。 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 起3个月,不得申请 延长。发回重审和再 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审不得适用。 特别程序30日,从立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 后20日。
地域管 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 辖。经复议改变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卞建林姚莉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

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之理念及其应用。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李学灯先生所指出的:“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

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

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

1[①]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已尽在其中。

当今世界,证据规则以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发达。

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及陪审团制度,证据的提出、调查、质证均由当事人负责。

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防止对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事实审判者——陪审团产生误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主要集中于证据能力方面,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相关性规则,任意自白规则,等等。

美国60年代司法革命时期,为了规范侦查权力的运作,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程序公正,又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其人格、能力、知识、经验而判断,因此为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查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不作过多限制。

尽管如此,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借鉴英美证据规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立法上亦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以对证据的范围和运用予以规范,并在诉讼理论上形成了所谓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的学说。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内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少量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

戢太雷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戢太雷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戢太雷: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源:主站时间:2005-09-19 10:25 阅读次数: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2002级硕士研究生戢太雷湖北省《行政法制》2004年第二期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和突破,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其效果与人们的预期愿望相去甚远。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缓慢,收案率低与我国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密切相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行合议制。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能有以下多种原因:(一)被告的地位特殊,内容特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仅次于权力机关的一重要国家机关。

所以,行政机关被诉至人民法院,并且由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有所不符。

(二)行政诉讼不健全,基础薄弱,行政审判尚无完整的经验,无暇顾忌简易程序。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

法院的各项审理工作还刚刚起步,实践经验尚未成熟。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有相对的难度与复杂性,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的正确运用,又牵涉到许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

行政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其具有广泛性、扩张性等特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很容易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争议。

相关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四)社会环境、法官素质的影响。

由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等特点,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较高,考虑到当时的法官整体的素质较低,如果采用简易程序,更难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如上所述,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简易程序,是和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多种原因密切相关的。

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显然与大量的行政纠纷产生于行政机关及时、小额处罚以及法律关于简单明确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所以,在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在民法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一)诉讼时效规范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极为紧密的关联。

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

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因此,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中提到了举证责任,而针对于该条规定所提到的举证责任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规范,而是与当事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之间产生极为密切的关联。

在实际中,举证规则是为了顺利解决民事争议而设计的程序规范,具体来讲举证规则制度的设计可以为当事人之间解决民事纠纷提供路径。

所以,民法典当中的举证规则需要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价值目标与内在要求之间相互契合,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审判文书的确定,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工作心得:积极构建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格局

工作心得:积极构建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深入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必须建立一套以诉讼为核心、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治化手段和制度化安排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实践,着眼于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互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完善多方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现实必要性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诉求均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法治化、多元化。

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当事人选择以不同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纠纷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无论对于国家治理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治理体系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在矛盾纠纷类型日益多元、各种利益诉求交织缠绕的情况下,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单纯依靠一种方式显然是不够的。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当事人多元化解决纠纷需求,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与时俱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三大诉讼法比较怎么样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三大诉讼法比较怎么样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区别:刑事诉绩法——官告民,民事诉讼法——民告民,行政诉讼法——民告官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 实行回避制。

6. 实行两审终审制。

7.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 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联系:都是程序法我想知道如何记住三大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关于调解础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结论: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注意是可以)(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理解为应当)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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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日期:2008年6月17日| 来源:不详| 纠错补充| 建议投诉| 书签收藏
【摘要】
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

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

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

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

“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

“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

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

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

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

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

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

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的建立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

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

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

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

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

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

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

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

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

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

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
手段,并被认定是合法的,体现了古代诉讼野蛮的一面。

⑤、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

通过建立具体的制度来防止错杀无辜,慎用死刑。

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延续了数千年,直到清朝末年刑事诉讼改制后才结束。

1906年,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此后,相继制定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但此后不久,上述改制以清政府的垮台而告终结。

这次改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首次从德、日等国引进和移植了了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条例》。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

以上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的引进和初步确立,并在我国大陆沿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3、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许多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法律中确立下来。

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

次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此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干扰,该项工作被迫停止。

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

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于是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是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

在此后,该部法律进行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授权的司法机关还相继发布了司法解释,使这部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96年平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
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聘请律师协助;
②改革刑事强制制度,放宽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程序;
③废止收容审查,并将其原适用的对象纳入到拘留中来;
④改革审查起诉制度,废除免予起诉;
⑤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取消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扩大控、辩各方的参与权;
⑥设立简易程序,使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其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做了重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

二、事诉讼法的建立与完善
民事诉讼法也是国家基本的部门法之一。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同样经历了发生、发展完善的漫长历史过程。

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律”,但在具体实施中民事、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办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且在诉讼制度上已采用了对席审判、坐地对质。

在诉讼证据方面,盟誓、物证、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等已被广泛采用。

并有审查、核实、判断等验明证据的方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

同时对听讼,总结出五听: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

这些,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民事诉讼制度在那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在中国漫长古代社会,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对现代民事制度产生影响。

如司法机构设置和审理期限,审判中的回避制度,诉讼请求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理诉讼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等。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是《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它在制定时参照了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根据当时国情制定。

这部诉讼法共有4篇800条,其体系结构规范,与现行诉讼法已十分接近。

该法因清政府灭亡而未能颁行,但对后来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积极影响。

民国政府于1935年2月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

该法共9编636条。

这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容与前述《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并存,形成了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存,并持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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