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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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理)绿色施工(噪声、污水、扬尘控制)

(2021年整理)绿色施工(噪声、污水、扬尘控制)

绿色施工(噪声、污水、扬尘控制)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绿色施工(噪声、污水、扬尘控制))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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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一、噪声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优先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

针对噪音较大的区域采取隔离音与隔振措施,尽量避免施工噪音和振动。

本工程地处大港开发区,方圆百米之内无居民居住,但我项目部自觉按规定要求施工,降低噪音.经过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明显,根据每月噪声测试结果显示,噪声未超过规范规定:1、打桩施工打桩机白昼噪声控制在70分贝以内,夜间休息(规范白昼85分贝、夜间禁止)。

2、基础土方施工挖土白昼噪声控制在65分贝以内,夜间55 分贝以内(规范白昼75分贝、夜间55分贝)。

3、主体结构楼层施工白昼噪声控制在65分贝以内,夜间50 分贝以内(规范白昼70分贝、夜间55分贝)。

4、施工噪声检测记录(见附件)。

二、生活污水及施工污水的控制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隔油池并定期检查,及时清掏各类池内沉淀物,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

施工区污水经过三级沉淀后利用泵抽作为循环用水,每个月不定期检测PH值,达标后用于道路洒水扬尘控制、冲洗车辆等,大大节约水量。

1、生活污水委托环卫所定期检测,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2、施工区可循环利用的明沟排水经过三级沉淀后,每月采用PH试纸测试PH值,均符合要求,再利用泵抽循环利用。

3、生活区、施工区污水排放检查记录。

三、扬尘控制现场对扬尘控制制定严格措施,成效明显: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染场外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最新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最新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最新202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最新2021,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最新202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

2021版本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引言噪声污染是当代城市环境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居民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噪声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噪声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执行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旨在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噪声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1. 法律法规依据:噪声控制管理制度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卫生法等。

制度应明确噪声控制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措施,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噪声标准与限制:制度应明确各类噪声的标准与限制,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的噪声标准。

标准应针对不同场景和时间段进行细化,保护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

3. 噪声监测与评估:制度应规定对噪声进行监测与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噪声监测应建立相应的监测设施和网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善措施和处罚的依据。

4. 噪声源管控:制度应要求噪声源的管理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音设备、减少机械噪声、控制音量等,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 噪声执法与处罚:制度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噪声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包括对违法噪声源的处罚措施和罚款标准。

执法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噪声违法行为。

二、噪声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1. 职责分工:制度应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等应共同参与噪声控制管理,形成合力。

2. 信息共享:制度应建立噪声监测数据、案件处理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形成信息共享的网络。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噪声相关数据上报、共享,以便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

3. 高效执法:制度应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包括提供执法便利、加强执法培训、完善执法程序等。

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力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 多元合作:制度应鼓励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参与噪声控制管理。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既要选择噪声源界外测点 ,又要选择其相邻方区域内测点 ,并按标准规定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修正。

提出环境噪声污染应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是否超过其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来判别。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噪音规章管理制度

噪音规章管理制度

噪音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噪音,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各类居住区域内的噪音管理。

第三条噪音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便利性、效率性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履行噪音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噪音监测和评价第五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噪音监测站和定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噪音监测和评价,确保监测设备和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为了提高噪音监测和评价的水平,噪音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革新,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第七条噪音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的结果应当真实、可信、准确。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测和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噪音管理。

第三章噪音源管理第九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内的噪音源应当经过验收,并取得合法使用证明。

第十条噪音源的设置、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噪音源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大的噪音污染。

第十一条噪音源应当加装隔音设备、减振设备等防治噪音污染的设施,确保噪音的合理控制和减少。

第十二条对于无合法证明的噪音源,噪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噪音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内应当设置噪音安全防护标识和警示设施,以便及时发现噪音异常和危险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噪音超标的情况,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五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噪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一旦发生噪音事故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处理。

第五章噪音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的噪音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噪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噪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噪音超标的行为予以处罚和处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哈政规〔202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哈政规〔202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哈政规〔202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声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城市近期规划、城市区域主导功能及城市区域调整实际,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重新进行了调整、划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区划范围本区划适用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包含利民开发区)、呼兰区、阿城区和双城区,具体区划范围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

二、功能区划分本次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次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哈尔滨市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570.92K平方米,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62.67K平方米,占28.5%;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74.47K平方米,占48.1%;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3.78K平方米,占23.4%;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交通干线496条。

噪声的管理制度

噪声的管理制度

噪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环境中的环境噪声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和外部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噪声环境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噪声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检测和管理。

督促和指导重点领域的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和维护环境噪声常态化监管。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噪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严格执行环境污染的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地进行环保台账记录。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行为评价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本单位设立环境噪声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环境噪声管理人员。

第八条环境噪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噪声的监测、评估和管控工作;(二)定期对环境噪声的源头进行检测和治理;(三)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噪声管理信息系统;(四)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噪声管控工作。

第九条环境噪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环保技术知识和能力,积极协调维护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先进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

第十条环境噪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全面落实环境噪声管理责任,促进环境噪声综合治理。

第三章环境噪声的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管控系统,对环境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环境噪声监测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环境噪声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对环境噪声源头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环境噪声的治理与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治理措施方案,定期进行环境噪声的治理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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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37
2021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1概述
噪声是危害非常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

噪声干扰人的睡眠,影响人的心理状态与情绪,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等;噪声造成听力损伤,甚至耳聋;噪声还干扰信息交流,导使误操作发生率上升,引发安全事故。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生产中的噪声,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的噪声控制与管理。

3职责权限
3.1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3.2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噪声进行控制的监督、检查。

3.3项目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噪声控制管理措施。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噪声控制流程图(见QI7-41图1)
QI7-41图1
4.2实施过程
4.2.1噪音源识别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包括:
a)混凝土施工;
b)打桩作业;
c)施工机械运转(砂轮机、磨光机、空压机等);
d)车辆运行;
e)风镐作业;
f)爆破施工;
g)木工作业;
h)发电机、发动机运转;
i)船舶航行和施工作业等。

4.2.2噪声监测
噪声测量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标准进行。

测量噪声通常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单位为分贝(dB(A))。

4.2.2.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对施工测点的噪声进行监测。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QI7-41表1: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施工现场边界噪声限值(dB(A))(GB12523–1990)
昼间
(6am——10pm)
夜间
(10pm­——6am)
土方工程
推土机、挖掘机等
75
55
打桩工作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工程
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和电锯等
70
55
安装工程
起重机等
65
55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4.2.2.2如有几个施工作业同时进行,以高噪声的限值为准。

4.2.3噪声控制的策划
4.2.3.1项目部应组织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

对于可能生产严重噪声污染的环境因素,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3.2噪声控制措施的主要包括:
a)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限制施工作业时间。

b)在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当噪音超过控制标准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声障和相关噪音控制设施。

c)选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设备。

d)减少设备在施工现场不必要的空转,以减少噪音。

e)限制进入施工现场的车速,紧急情况外不许鸣笛。

f)保持机况良好,减少振动与摩擦,从而降低噪音源强度。

g)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工作区,以减少施工对生活工作区的噪声影响。

h)发动机排气管安装消音器。

i)混凝土施工时,尽量避免振捣棒空振,并采用低噪音的环保型的振捣棒。

j)打桩作业,必要时采用弹簧替打或加厚桩垫等措施以减少打
桩噪声。

k)在人口密集的地方使用砂轮切割机、磨光机和进行木工作业,应避免深夜作业,并采取封闭作业。

l)爆破施工应按要求上报并事先通知距施工活动发生处2km区域范围内的居民。

m)提倡文明施工,材料、物件等应轻取、轻放,禁止乱扔、乱摔。

n)船舶在停靠码头时,尽量使用岸电。

4.2.3.3对处于噪声超标环境下的作业人员,应提供耳塞、耳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并视情况减少作业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工作时间。

4.2.4噪声控制的实施
4.2.4.1各责任部门应认真落实噪音控制的措施,并做好有关记录。

4.2.4.2对于本公司无条件完成的噪音监控和测量任务,必要时可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实施测量。

4.2.4.3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噪音控制的监督、检查。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项目部应及时处理相关方对噪音污染的投诉。

5.2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3可能造成噪声污染,且在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的项目,应当设置声障或者采用其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6支持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 6.7《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
6.8《环保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7成果和记录
7.1重要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
7.2噪声监测记录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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