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讲课教案
《刑法分论第五章》课件

贪污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贿赂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 财产或罚金。
贪污罪
01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02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 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 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
03 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包括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
挪用公款罪
01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为。
这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中严厉 打击的犯罪之一,通常会受到相
应的惩罚。
03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 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或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骗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
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 占有的财物,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刑法学第五章

第五章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定 义及特征,犯罪客体要件的意义,犯罪 客体要件的分类,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 社会关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体要件概述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2.它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犯罪的一 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 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 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法益。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2.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 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加以分章分节规 定。 3.同类客体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3.两者的内容、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定义及其地位的争论 1.社会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2.法秩序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秩序。
3.社会关系与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 所侵犯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为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的法益。主要客体 决定了该具体犯罪 在刑法分则中的归 属,决定了犯罪的 性质。
犯 罪 客 3. 体 的 分 类
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主要客体
简单客体和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 法予以次要保护的法益。
第五章之刑法ppt课件

定(不负)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负,可从轻
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负)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负,可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
犯罪主体
(二)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单位犯罪 特 征 以单位名义实施 为单位谋取利益
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
含义: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
人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1)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属地管辖)
解释两个概念:一是国家的领域:包括领土、
领空、领水和驻外的使领馆,以及航空器、船舶。
二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只要犯罪行为地或犯罪
战争罪等),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这些犯罪侵害了国际社
会的共同利益,各国依规定行使管辖权。
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2)时间效力
公布之日 1、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
立法机关宣布废止
2、失效时间 新法代替旧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指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
注: 犯罪对象不等于 犯罪客体。
(二)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危害行为是必要的客观因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 具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二)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五章之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概念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五章

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阶段是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段落,与犯罪形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如犯罪预备阶段,就只能出现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形态,故它们之间又有制约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但又互相排斥。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故意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一般说来,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形态,与适用刑罚关系极大。
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学讲义

测试题
(单选)甲乙某日晚将私营企业主丙从工厂绑 架到市郊一空房内并拷其双手在窗户铁栏 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5万元的要求。约2 小时后,甲乙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 中取出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成立 什么罪名?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视频
法律讲堂成长的故事.另类的绑架案
八、强迫职工劳工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九、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2.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3) 3.既遂问题:
测试题
(单选)甲乙系某国家机关同事,平时有隙。 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乙在某 夜总会嫖娼,并买通卖淫女丙指证。乙因 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甲借机在公开场合 多次渲染该“事实”。甲的行为性质是什 么?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属于犯罪
视频
东北少女被骗郑州卖淫
七、诬告陷害罪
1.构成要件 主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客观: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告发他人有罪。
(1)捏造犯罪事实,即没有事实根据虚构他 人犯罪的事实。
(2)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 (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
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二、故意伤害罪
1.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结果加 重犯)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2.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 ★群殴、械斗中罪名分析
教案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刑法知识(中职教育).docx

第五章刑法知识第一节刑法概述【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刑法的概念,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了解我国现行刑法的制定情况【教学重点】刑法的概念【教学难点】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提问式、案例式【教学时数】2学吋【教学过程】一、刑法的概念:要求学生阅读课木的案例,然麻I川答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要冋答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分析真是否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才是应受何种刑罚的惩罚。
刑法有广、狭义之分。
其定义可参看教材之说明,这里要求学生注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时间及结构。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即指1 9 7 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 9 9 7年3月1 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总则包括五章,分则包括十章,共十五章,4 5 2 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存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耍求学生阅读课本,然后回答问题: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进-步让学生讨论,你认为哪一个是核心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木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小罪刑法定原则是核心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学牛阅读课本罪刑法泄原则在我国刑法屮的体现[课堂讨论]据2008年4月2FI《法制H报》报道,因在网络裸聊牟利,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站牟利罪”一市判处有期徙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学 第五章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 具体社会系。 具体社会关系。
(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次客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客 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 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 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 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理解犯罪对象需注意
1、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如何秉松、肖 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 何秉松、 中华。 中华。 2、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 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那么盗窃保险柜 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而保险柜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4、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含义与 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相同。 犯罪对象相同。
刑法学(第五章)

(二)继续犯的特征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 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犯罪行为持续地侵害 同一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 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 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01
在继续犯的情形中,在主观上支配行 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 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行为的单复数不因其持续时间的长短 而改变,也不因行为地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
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 罪形态。
例如,甲以暴力方式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打成重伤,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 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同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一)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必须实施性质相 同的数个行为
(二)连续犯的特征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 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01
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可能 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两个 以上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 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
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 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 其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 法行医的行为,等等。
(二)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对象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
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意思分解】
1.公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
2.注意集体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3.来源于私人、海外组织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注意“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参照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定。
该解释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
由此可见,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相关法条】《刑法》第26条。
【意思分解】
1.首要分子仅存在于二种情形之中,一是在犯罪集团之中,二是在聚众犯罪之中,其作用是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
2.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二者并不等同:首要分子一般地说属于主犯,但在某些特定的聚众犯罪中(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因仅由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即当首要分子仅为一人,也就是说该聚众犯罪仅由一人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从犯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
另外主犯的范围远大于首要分子,主犯不仅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还包括在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
3.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应当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
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
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