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知识点:西周的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发扬光大。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3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 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 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 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 周后期被打破。 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 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 和继承。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四)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敬天敬宗保民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 罚”。 “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 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 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 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统治者 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 “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 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 的。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 罚适用原则之中。
什么是礼
礼是划分人们尊卑贵贱的准则和依据
(一)礼的核心:“差别”——等级秩序
宗法制度
天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 为一国之大宗,大夫为继别子 之宗,天子、国君、大夫之位 皆嫡长子继承,百世不迁。国 君相对天子而言为小宗,大夫 相对天子而言为小宗,大夫相 对国君而言亦为小宗。大夫以 下,亦有大宗、小宗。大宗百 世不迁,小宗五世而迁。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是中国早期社会“三代”的全盛时期。分 封制、宗法制的建立推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民事活 动更为活跃。对民事关系的调整,虽然仍大都归之于 礼,但民事法规有所丰富。特别是西周中期后,随着 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的松弛和演化,以私人所有权 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有了较大的发展。 综合大量先秦典籍和西周青铜器铭文,西周的民事规 范涉及所有权、债、契约、商品交换规则、婚姻继承 等许多领域。
西周法制

周 公 姬 旦
根据周礼的内容与性质,古人有“经礼三 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等说法,并进行过不同分类。 例如:《周礼· 春官· 小宗伯》分为吉、嘉、 宾、军、凶五礼;《礼记· 经解》分为朝觐、 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 王 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 礼;等等。 《礼记· 昏义》概括:“夫礼,始于冠, 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1、刑罚 ⊙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 ⊙九刑:五刑加流、赎、鞭、扑 ⊙徒刑或拘役刑:与羞辱刑配套,“圜土之 制”、“嘉石之制”。
西周犯罪行为规定
《左传· 文公十八年》:周公作《誓命》曰: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 《尚书大传》:决关梁,窬城郭而略盗者, 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触易君命, 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 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 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者,其刑死。
周代的宗法制度的内容
1,嫡长继承制的确立。 2,大宗率小宗、小宗拱卫大宗 的体制确立。 3,同姓不婚与政治联姻制。
二、封邦建国与周代中央地方关系
(一)分封宗法化 贯彻“亲亲”原则。《荀子·儒效》:立国 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这种分封实际上宗 法制的武装殖民。“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周王室直接任命诸侯国的主要官员,并设 置监官监督诸侯。《礼记· 王制》:大国三卿,皆 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 于其君。
周代的中央政治机构
1.天子,之下有三公(太傅、太保、太师)。 2.中央政务机构: 卿士寮:王室执政大臣处理军国大事的合议机构, 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诸侯方国事务,有司土、司马、 司工,号称“三右”(“三事大夫”) 太史寮:负责宗教祭祀及文书册命事务,有太史、 太祝、太卜,号称“三左” 卿士寮和太史寮总称“内朝”或“治朝”(相对 于国人集会的“外朝”而言)。 王家事务管理系统:以“宰”或“冢宰”为首,后 来逐渐向总揽政务的相制发展。
2第三章西周的法制

• 1.礼不下庶人:即有关宗法、分封、爵位继承
方面的重要礼仪不能下之于庶人,尽管庶人不适用这 些礼,但不能侵犯这些礼,否则严刑镇压。故“礼不 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相反,庶民以 下的百姓既要遵守礼,又不得僭越贵族适用的礼。
• 2.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体现,用德教来治理国家,
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 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把道德教化与 刑罚镇压结合起来。
• 3.礼治思想:“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儒
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它贯穿着“亲 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四个原则。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 的指导思想
五礼、六礼、九礼 • ①五礼:吉礼:祭祀鬼神、日月、山川、
社稷等之礼;嘉礼:冠婚之礼;宾礼:迎 宾待客之礼(诸侯对王的朝见、诸侯间的 往来);军礼:行军打仗、田猎、建造之 礼;凶礼:丧葬之礼、对天灾人祸的哀悼。
• 或: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 里)、婚姻;
• ②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3日五等。
3、主要罪名
• 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尊长亲属,不恭敬兄长的犯罪 • 违犯王命罪:指不服从与违背王命的犯罪 • 放弑其君罪:指驱逐与杀害国君的犯罪 • 杀人越货罪:指杀人抢劫财产的犯罪 • 群饮罪:
• 寇攘奸宄罪 • 贼、藏、盗、奸罪 • 诽谤罪 • 违背誓言罪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规范(选择题) (二)婚姻制度 (三)亲属、家庭、继承制度
• 性质:类似后世之拘役。 • 处罚办法:《周礼· 秋官》:以嘉石平罷民,凡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4页]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4页]](https://img.taocdn.com/s3/m/ef3aa4070975f46526d3e19e.png)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吕刑》 4.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
外还有誓、诰、命等王的命令。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 玉”。因此,中原地区的古人在造字之初以玉、 鼓之形来表达“礼”这一概念。人们既将“行 礼之器”称作“礼”,又将祭祀活动即“奉神 人之事”称作“礼”。
按照《礼记·礼运》所说,礼“禁于将然”, “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 而不自知”;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 要手段。
其关系是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 现。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 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
三、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 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 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 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 不禁的。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周朝的前段,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
武王为有效控制大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局。
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
周公外平叛乱,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
传至昭王、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年联合羌人杀了他。
至此,共经历11代、12王、275年的西周灭亡。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
周人总结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其中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的法制思想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想,并在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理论,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的“礼治”思想。
1、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周人认为夏商统治者过分依赖于“天命”而亡国,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
但是周人仍然崇敬上天,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天”更公正。
因为它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一族一姓。
周人的天,只将“天命”(即统治权)交给有“德”的人。
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其中心内容是“保民”。
因此“敬天保民”成为了周人为政的理念。
2、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并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所谓“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推崇德治,提倡德教。
即所谓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所谓“慎罚”就是应该审慎、宽缓的态度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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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知识点:西周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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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主张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同时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
以明德慎罚取代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形成了“礼”与“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
这是古代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吕刑
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国势渐衰,财政拮据。
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吕侯法律改革的情况,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
法指导思想,因而可据以剖析《吕刑》。
《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三、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
《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提到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剩、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四、周公制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守的习惯,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祭祀被认为是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氏族成员间的等级分化,礼所体现的阶级意志越来越显著。
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时代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社会中等级尊卑地位的法。
孔子云:“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亦可知也。
”说明“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后的摄政期间,深切认
识到礼的社会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公制礼”的记载。
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
通过制礼,周礼已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五、礼与刑的关系
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都与礼密切相关,受到礼的严格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
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
《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的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贵族的严重犯罪,制裁手段也可以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六、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西周初年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而逐渐形成。
周天子对王畿之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封国内的部分土地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即,“士”),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
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