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庭审程序作了 明确: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第二,上级人 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派员参加了庭审并发表意见。’”
⑫ 钱祎、吴巍: 《道歉并赔 61 万余元!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载浙江新闻网 2019 年 9 月 5 日, https:///news.html?id=1281686。
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 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 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而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 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为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实践中的困难问题,放眼域外公益诉讼制 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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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持
所顾 忌 、 畏首畏尾 , 司法手段也不 相统 超然身份的 , 又与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一
在我 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 ,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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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乔 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 、 南 和军事机关处于 同一地位的检察机 关
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 对危害国家利 京 违章搭建紫金 山观 景台案 、湖 南律 作为专门的法律 监督机关 。研究我 国
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 授权检 师余某 诉铁路部门多 收票款案 、乌鲁 检察 权的性质 ,不 能背离我国的宪 政
检机介公诉的律考 察关入益讼法思
孙绍杰
( 清原满族 自治 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
清原 13 0 ) 1 30
蜢 宁公 簧 司法 宫埋 1 邙 r 阮 r 恨i . 乎 亍
【 者 简介 :孙绍杰 (9 0 ) 作 16 - ,男 ( 满族 ) ,辽宁省新 宾满族 自治县人 ,清原满族 自治县人 民检 察院检 察长,主要从 事刑
法 学研 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 国家利 察机 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 事诉讼 。除 木 齐三公 民诉星级酒店 “ 悬挂国旗有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的出现 , 公益 此之外 ,立法上没有关于公 益诉讼的 误 ” 案等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例 , 法院多 诉讼 引起 的广 泛社会关注 ,并已经成 踪迹 ,无 法对损害公益 的行 为进行法 以 “ 无明文规定 ”为由判 决原 告败 法 为一个司法热点话题。 遗憾的是 , 公益 律追究。我国 《 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 诉 , 或者以当事人 诉请 的事项 “ 不属于 诉讼在我 国立法 上仍 是一片盲 区。与 格采用 “ 格说 ” 适 ,即原告必须是与本 法院受理范围” 为由不予受理 。 司法权 法学理论者的大胆 创意相 比,司法 实 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 其 对侵犯公益 的行为束手无策 ,使这 些 践显得过于谨慎和保 守 ,难以有所突 他组织 , 因此 , 公民进行民事诉讼过程 行为得不到有效 遏制 ,甚至对法律不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和心得。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想分享一下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损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社会监督,使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公益诉讼属于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与环保、食药监、劳动、卫生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工作时,我们要善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优势,加强案件信息的交流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法治思维。
公益诉讼工作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们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水平。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重执法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我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公益诉讼是一项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检察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审查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查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当前审查标准不够具体明确。
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化。
2. 管辖权划分模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不同部门、机构可能都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行为,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划分。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或者漏洞。
3. 检察资源不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投入大量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但目前的检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办理效率。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公众参与度不高。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检察中,增加监督的力量。
5. 惩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但现有法律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建议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违
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威慑力。
总之,公益诉讼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协调与沟通、增加检察资源、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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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相关配套制度亟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
其他的具体职能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已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总体定位,并带有一定的自身特性。
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危害药品安全、侵权假冒、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动,解决上述领域突出犯罪问题。
按照专项整治要求,重点打击向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在养殖屠宰环节注射违禁药物、商标侵权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违法犯罪问题。
它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我国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982年宪法概括性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基本定位,明确了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效力渊源和根本属性。
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自然要以法律监督作为自身职能体系构建的支撑点。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规定了三项原则性职能和三项具体职能。
从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规定了三项原则性职能:一是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二是要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职能定位上有两项:一是强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二是设置了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情形,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三)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初设了大部分具体职能。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重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原则定位,同时也规定了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
坚持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既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又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具体职能:一是特定案件受理权。
其中,关于案件范围,民事公益诉讼限定在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政公益诉讼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条件。
明确要求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并进一步说明“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二是有限的调查核实权。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享有较为广泛的调查核实权,但其限制比较明显。
主要是要求检察机关“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且没有设置对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保障性措施。
三是强制的建议、督促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诉前程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督促、支持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建议、督促权既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
四是提起诉讼权。
其中,对于诉讼地位,“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而对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综观现有规定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职能定位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部分职能没有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属性。
如特定案件受理权,侧重强调司法权的被动性,没有体现监督的主动性。
二是缺乏必要的具体职能。
如没有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的执行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责任等职能进行设置。
三是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定位尚需争取法院的认同。
如在试点初期,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应属于一般原告,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经多次沟通、协调后才认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
而判决对检察机关启动二审程序设置的不同方式可以直观地表现出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不同理解。
审判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依法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依法作出裁判,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依法严格执行生效裁判,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依据的思考纵观各方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分歧,根源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认识的不足,而直接原因有二,一是过于强调检察机关的诉讼权;二是没有充分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公益”属性。
(一)检察机关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通过诉前程序还是诉讼程序进行,均是为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履职方式。
其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并不同于一般原告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普通诉权。
二是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均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诉讼监督。
如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赋予了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权力,完善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诉讼监督制度,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涵义更为全面和丰富。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公益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从事公共利益保护工作上,更具有“公益”的特殊属性。
一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具有公益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均以人民的利益为考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权力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具有公益性。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所享有的各项检察职能,均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依归而设置,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也是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构建。
其被赋予的职能不是一般的诉权而是包括调查核实权在内的法律监督权,其维护的不是自身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用、不接受反诉、需要特别的调解、公告程序等,完全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公益本质。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也完善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三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以往的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行政处罚的数额往往远不及违法收益。
这类违法行为又多发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人身权益侵害等领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益。
三、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推进,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电信互联网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公益诉讼人才培养,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水平。
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大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引擎。
以大数据发展战略机遇为契机,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强化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强对裁判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