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的切人点和着力点

、
发展 提供 法律保 障的职 能作用 牢 固确 立全 局观 念和 服 务意识 , 把检察 工 作融 人
的。检 察机关 作 为 国家 法 律监 督机 关 , 担负 着维 护法
律统 一 正确 实 施 、 护社 会 公 平 正义 、 维 维护 社 会 和谐
一
系 列重要 关 系 ,提 高检 察 队伍 建设工 作 的整体 性 、
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 传教育。认真落实选派中小学法制副校长, 对青少年
开展 法制宣传 教育 ,进一 步深化青 少年维 权 岗活动 , 加强对 违法犯 罪未成 年人 的教 育 、 感化 、 挽救 工作 。 积 极探索 完善罪犯 心理 咨询 等各项社 会矫治工作 措施 , 加强对被 监管人 员及监 外执行 人员 的教 育改造 , 有效 减 少违法犯 罪 , 力创造 平安稳定 的社会 环境 。 努 三 、 法查 办和 预 防职务 犯 罪 。 依 发挥 好反 腐败 和
协调性 、 系统性 、 学性 。 科 特别 是要 善于抓住 工作 中的
稳定 的重大 责任 , 必须 全 面贯彻 中央关 于加 强政 法 队 伍建设 的指示 精 神 ,毫 不放 松 地继 续抓 好 队伍 建设 , 针对检 察 队伍 的实际 , 实 按 照科 学发 展观 的要 求加 切 强和改 进检察 队伍 建设 , 到 以人 为本 , 做 统筹 兼顾 , 改 革创 新 , 实基 础 , 夯 这样 才 能 主 动适 应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事业 建设 者 和捍卫 者 的要求 , 确保 检察 队伍 忠 于 党、 忠于 国家 、 于人 民 、 于 法 律 , 能建 设 一支 严 忠 忠 才 格、 公正 、 明执法 的检 察 队伍 。 文
Hale Waihona Puke 障检察人员合法权益 , 满足检察人员合理需求 , 把先
优秀的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地方政府推进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即是一起因某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县政府为推进某大型项目建设,于2018年1月启动了该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补偿和安置,也未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被征收农民对征收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被征收农民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县政府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检察院是否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3. 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案例分析(一)县政府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补偿和安置,也未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县政府的行为属于违规征收土地。
(二)检察院是否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本案中,被征收农民认为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
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县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县政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

实现 法治 , 就必 然切 实保护 公民合法 权利 的真 正实现 , 理想 的法 障 。 第一 , 办理案件 久拖不决 ,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被 超期羁 押 。 报
治社 会, 应是通 过法律 实现公 共权力 与公 民权 利相和谐 , 民权 第二 , 公 为获取证据 , 刑讯逼供 现象屡 禁不绝 。 三, 第 侵犯 当事人诉 利为 国家所 尊重 、 护和救助 。其次 , 权保障 是刑事诉讼 结构 讼权利 , 保 人 不及 时告知 当事人有 关案件情 况或诉 讼权利 , 不按时送
在侦 查监 督过程 中注 重保障 人权具有 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意 弃程 序, 甚至 为 了追求 实体不惜 违背或破 坏法 定程序 。 伴随 着程 义 。首先 , 权保障 和人文 关怀是 法制 的本 质 内涵和 必然要求 。 人
序 的不被遵 守,诉讼 中 的诉 讼参 与人的人 权也 得不到 有效 的保
L g l  ̄tm r o i e a e A iS c S d 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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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
阮 少华
摘 要 在我 国 当前检 察机 关的侦 查监督 工作 中, 一定程度存 在着人 权保障 意识缺 乏、 立法滞后 以及制度 设计 上的结构 性 问题, 限制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效用的发挥。本文仅从保障人权的视角出发, 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提 出了相关建
权, 二者是辩 证统~ 的关系 。
公、 法三家之间配合协调为常态, 检、 监督翻约为例外。如, 公、
检、 法三家办案 人员为 弥补办案 时限上 的不足 , 常通过 违规操 常
二、 当前检 察机 关侦查 监督在 保障人权方 面的 主要 问题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论检察职能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检察职能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者:方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社会和谐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属性。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
本文首先对于和谐社会和检察职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述,然后对于如何在和谐社会中发挥检察职能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检察职能和谐社会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者简介:方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01-01社会和谐是党所奋斗的目标,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国家富强、人民幸福都是建立在社会的和谐上的。
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出发,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的战略任务,这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法律监督是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的职能,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侦查活动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以及诉讼监督这几个途径来实现它的职能。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检察职能的作用,检察职能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最终建立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这样的一个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它的六个基本特征。
这几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仅包括社会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和谐。
这六个特征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民主法治,可见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的保障,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等几个特征的实现。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秩序,公平的守护者,检察职能充分的发挥效用,是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它担负着国家的法律统一,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的职能。
和谐社会中要求法治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检察职能正是这样的一种职能,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中应该要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立足监所检察职能 保障被监管人人权

来 .我 市 各看 守 所 和 市 劳 教 所 均 未 发生 在 押 在 教 人 员 非正 常死 亡 事故 . 保 了被 监 管 人 的 基本 人 权 。 确
第 四 .推 行 驻所 检 察 官接受 在押 人员 约 见 制度 . 切
被监管人 的人身 自由权利。经过近年来的连续整治 , 超
期 羁 押 现象 大 大减 少 。以 我市 为 例 , 察 机关 坚 持从 自 检
身 做起 . 究 制 定 了 《 研 汕头 市 检 察 机 关 严禁 超期 羁 押 的 九 条规 定 》 《 察 机关 在 办 案 件 羁 押 期 限 责 任登 记表 》 ,检 等 , 全 市 检察 机关 各 办案 部 门定 期 填 报 , 格 监督 。 要求 严
人 进 行 了 一次 全 面 彻 底 的身 体 检查 : 过 全 面排 查 “ 通 牢 头狱霸” 现象 和 逐 件 审 查 看 守所 发 生 的死 亡 事 件 . 效 有 预 防被 监 管人 殴 打被 监 管 人 致 重 伤 事 件 :通 过 发 出多
份 《 察 建 议 书 》 突击 检 查 。 监 督 看 守 所 改 善 监 控 检 及 在 设 备 老 化 、 顿 监 管 秩 序 、 范 生 产 劳 动 管理 、 绝 食 整 规 杜
况 进行 相应 的跟踪 监督 . 这一 做 法将 督 纠 超期 羁 押 工作
、
监 所 检 察 部 门保 障 被监 管 人人 权 行 之 有 效 的
做 法
制度 化 、 范 化 、 规 长期 化 , 效 良好 。 成
再 次 . 被 监 管人 死 亡 检 察 监 督 摆 在 突 出位 置 . 将 有
笔者 所 在 的汕 头 市 下辖 四个 看 守 所 、 个 劳 教 所 . 一 均 设 置 了 派驻 检 察 室 。总结 近年 来 的工 作 实 践 可 以发 现 .强 化 以下 工 作 制 度 和措 施 可 以有 效 地 保 障 被 监 管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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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
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法定的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
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一)国家性也称授权的最高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全部法律监督活动,来监督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二)权威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权,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法律监督权的实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被监督者所作出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国家其他权力滥用的有效保障。
(三)强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说服性的,也不是建议性的,其监督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
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案侦查、公诉,对普通公民犯罪行为的追诉,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予以纠正,以及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
(四)专门性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职、专责。
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不执行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罚,而是实行专门的法律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五)独立性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法制原则的高度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法律监督、民事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其中,刑事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和侦查监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及判决和裁定执行等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人权及其法律保障(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一个含义极为丰富的概念,所谓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人身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思想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秘密通信自由权;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参政权、议政权、监督权;三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科学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等。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
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消灭剥削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人权的经济基础;消灭贫穷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要求;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人权的物质保障;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人权的目标。
(二)人权的法律保障从本质上说,人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个人权利的获得及其保障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规定。
一个国家如何规定一国所属公民的法律地位,属于一个国家主权管辖内的事项。
国家有权根据其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情况,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作出规定。
同时,全面、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
全国人大第四次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人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基本的宪法原则。
另外,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劳动权;教育权利;妇女、儿童、老人的权利;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有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公民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所有这些,从宪法层面为人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更明确、更有效的制定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许多人权保障的内容:通过对犯罪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定罪权,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了收容审查;律师提前介入,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明确改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权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有权辩论、收集、提供证据、了解案情;有权请求调解、提起上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对于民事裁判,有权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方面,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申请复议的选择权;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权;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权;请求赔偿权;上诉权;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权等。
同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在民行诉讼中人权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通过检察监督的人权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所确定的公民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人权保障的内容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中违反法律、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裁判中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对人权保障的方式:一是通过对侵权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权,不得侵犯人权;二是通过追诉犯罪,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尊重人权,不得侵犯人权;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具体而言:(一)通过立案监督保障人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来保障人权的实现:首先,依法立案是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保障的重要条件。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没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便无法开始,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首先,可以保障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得到及时立案追诉,同时也可以防止将无罪的人加以追诉,确保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其次,立案监督可以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保护人权不被侵犯。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是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认识过程,立案监督可以多角度认识案情,防止错误立案,侵犯人权。
最后,立案监督,一方面解决了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同时也使实施了犯罪行为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使无罪人不受追究,维护了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
(二)通过侦查监督保障人权为保障侦查权的合法行使,保障人权,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通过审查批捕,保障人身自由权。
通过审查批捕,保障侦查活动中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被非法限制与剥夺。
第二,通过监督侦查活动,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利用职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等。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监督,保障人权。
第三,保障侦查活动迅速、及时进行,保障公民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侦查。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可以保障侦查活动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保障人权不被任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