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背景安全生产事关企业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了严格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遵守相关法规。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以下是企业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时可能面临的不同种类的处罚:1.行政处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轻微违法行为:警告或者责令改正;•一般违法行为:罚款,并可以责令改正;•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附加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2.刑事处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通常包括罚款和监禁等措施,具体情况如下:•轻微犯罪行为:罚款;•一般犯罪行为:拘留;•严重犯罪行为:有期徒刑。
具体案例分析为了更加具体地说明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后可能面临的处罚情况,下面给出一些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家广告公司在广告牌式建设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
因此,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10万元,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二某家印染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损伤。
劳动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给予警告,要求其对现有问题尽快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家化工公司在储存危险品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了职工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罚款数额为50万元,并判处其法定代表人2年徒刑。
总结企业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遵循安全生产法规,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企业也应当铭记自身的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循相关法规,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将面临各种不同程度的处罚。
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当注重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职工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1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20.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1.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23.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4.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5.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6.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7.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8.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9.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登记建档、安全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10.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1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未辨识、未确定责任、未建立应急组织及人员、未备案、未告知受影响单位及人员、未演练、未定期检查的处罚12.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3.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14.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未报管理部门的处罚1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条件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1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8.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违法的处罚19.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2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21.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3.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24.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25.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26.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27.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28.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29.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30.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31.对未按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3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2.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4.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处罚5.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6.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7.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8.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9.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5.对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6.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7.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8.对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规定治理隐患的处罚9.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10.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五、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冶金企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2.对冶金企业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检修人员未培训上岗、劳务人员管理不合法的处罚3.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4.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六、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罚2.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3.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4.对职业病危害申报、监测管理不符合规定、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未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5.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6.对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7.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9.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10.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人员未培训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11.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12.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13.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类违法的处罚14.对未安排职业病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处罚15.对未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审的、变更未重新办理手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16.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事故、擅离职守的处罚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拒绝调查、做伪证、事后逃逸的处罚3.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2.对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器材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及进行演练的处罚4.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年月日—————————————————————————-------------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话: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解读xx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处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
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6-序号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5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及时改正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实际已取得文号的且及时改正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7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7-序号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8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
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
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完整登记购销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且无其他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
3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4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9
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在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后,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情形
备注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
适用说明
1.对本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本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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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序号
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