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精选篇)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第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公园是指经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区域,用于保护和弘扬自然、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森林公园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促进公众对自然环境、生态文明的认知和尊重。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森林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对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历史背景等各种要素,确保公园功能的完善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合理划定边界,并建立明确的公园标识,以方便公众识别和区分。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严禁非法开采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利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气象、水质、生态等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捕猎、伐木、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携带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露天火堆,以确保公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尊重自然,保护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捉、猎杀和驱赶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和销售珍稀植物。
第四章森林公园公众服务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服务设施,包括观景台、教育展示馆、游客中心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制定游览规则和安全指南,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路线和设施,保障公众的安全。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等9则

优贷款利率 , 增加中长期贷款( 三年期贷款 ) 比例等 融资服务 。双方将发挥各 自的行业及专业优势 , 在 市场开拓 、 融资项 目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 安徽 省 林 下经 济 发展 规划 ( 2 0 1 2 — 2 0 1 6年 ) 出
台 。根据 规划 , 我省 将全 面实 施林 下经 济发 展 “ 5 2 1 1 工程 ” , 即到 2 0 1 6年 , 全 省形 成五 大特 色林 下经 济示
万亩 ; 三 是县城 生 态 防护林带 绿化 工程 , 以县城 建成
木健康卡应用推广试点启动会。国家网络森林医院 是基于互联网的林业有害生物公共服务平 台 , 用户
林木健康卡是网络森林 医院的一个重要系统 , 相当 于 为广 大 涉 林 单 位 和 林 户 的林 木 建 立 了 电 子 “ 病 历” 。我省宁国市被列为全 国首批试点单位。
铜陵牡丹作为独有 的传统林业特色资源 ,药用 、 观
赏 、油用 价值兼 具 ,是 我省重 要 的油用 牡丹 种植 基 地 。该 市计 划 到 2 0 2 2年 建 成 中 国油 用 牡 丹 良种 基 地 和安徽 油用 牡丹 精深加 工 基地 。 国 家 网络 森 林 医院用户 林木健 康 卡应 用推 广试 点在 宁 国 市启 动 。9月 2 4日, 国家林 业局 森 林病 虫 害 防治 总站在 宁 国市 召开 国家 网络 森林 医院 用户林
阜阳市全面恢复乡镇林业工作站。近 日, 阜 阳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 《 关于恢复乡镇 ( 街道办事 处) 林业工作站的通知》 ( 阜编 ̄ 2 o 1 3 ] 5 4 号) , 在全市 范 围 内全 面恢 复 乡镇 林 业工 作 站 , 确定各乡 、 镇、 街 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为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编 制2 名, 隶属于县( 市、 区) 林业局管理。《 通知》 同时 明确 了乡镇林 业 工作 站 的主要 职责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维普资讯
第十七条
在 已经批准设立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禁止采伐 、 损毁和擅 自移植森林公 园内古树名木 。 禁止在森林公 园内采集或者猎捕 、 伤害国家 和省保护
区内的实验区、 地质公园内申 请设立森林公园的, 应当报 风景名胜区、 然保护区、 自 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 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 区或 者自 然保护区、 地质公园的, 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应当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 地 质公 园地域 范围基本一 致 的, ,所在地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应当根据精简、 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 确定一个 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批 准设 立 的森林公 园 ,由县级 以上人
准机关 批准 。
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 和个人 ,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第八条
设立与建设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会 同有
第十六条
规定 。
县级森林公 园的设 立 由省人 民政 府另行
关部门, 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 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 门组 织编制 森林 公园总 体规划 ,
的野生动植物。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集或者猎捕的, 应当依
法办 理采集证或 者猎捕证 ,并按 照采集证或者猎捕证规 定 的种类 、 数量 、 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或者猎捕 。 第二十 五条 森 林公 园的树种 调整 和林 相改 造 , 应 当符合森林公 园总体规划 。 游览 区内的林 木 , 除抚育性或
护, 禁止在森林公 园内采石 、 采矿 、 挖砂 、 取土 。因维护森 林 公园 内的道路 、 设施 , 确需在森林公 园 内挖砂 、 取土的 , 应 当经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 门批准 ,并在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 森林公 园内的居民因特殊需要 , 必须在森林公园内挖 砂 、 自用的, 取土 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 因挖 砂 、 造成植被破坏 的 , 当负责恢复。 取土 应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 园内的沼泽 、 河床 、 湖泊 、 溪流 、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概述森林公园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保护区域,旨在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系统,并为公众提供休闲和娱乐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森林公园,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公园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责任、游客行为规范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1. 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方针和政策,并监督和评估公园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团队森林公园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生态学家、保护工作者、导游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巡逻、生态监测、游客引导等。
3. 保洁人员森林公园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等。
他们需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三、管理责任1. 生态保护森林公园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生态环境。
管理团队应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野火和非法砍伐,并定期进行生态监测和评估。
2. 安全管理管理团队应严格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确保游客不违反公园规定,不破坏环境和植物。
同时,应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3. 游客服务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制定游览线路、提供解说服务、设立观景台等。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吸引更多游客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四、游客行为规范1. 自觉遵守规定游客应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保持公园的整洁和安静。
2. 不采集动植物游客不得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包括花草、昆虫、鸟类等。
保护动植物是维护公园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3. 不乱丢垃圾游客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乱丢垃圾。
保持公园的清洁是每个游客应尽的责任。
4. 不烧火游客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露天烧火,以免引发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1. 游客限流为了控制游客数量,管理团队可采用预约制、限流措施等,以确保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不受过度人流的影响。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1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0年7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第四条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第五条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