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旧屋的拆迁。
当前,拆迁问题已经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利益,安徽淮南市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生水平,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那么▲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几种?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为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怀弱势、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国家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及分户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
每户常住人口数6人以上(含6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20平方米;4-5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80平方米。
产权调换户型建筑面积误差在5平方米左右。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分户的年龄条件。
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年龄计算,即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该年龄的计算日期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房屋条件。
对2004年度《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所确认及经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大于应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的,可以给予分户。
分户后房屋面积小于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房屋,按核定的成本价购买;对产权调换及分户后,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多余面积房屋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4.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户口条件。
应为被拆迁地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认定的截止日期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前结婚迁入及新生入户人员,列入常住人口计算;独女户放弃生育指标的,可按二人计算。
淮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淮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淮南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各大城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淮南市作为国家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之一,一直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为了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淮南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市更新发展。
首先,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淮南市政府将根据搬迁户的房屋面积、居住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对于自有产权房屋的居民,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货币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选择权;对于租赁房屋的居民,将提供相应的货币补偿,并协助其重新安置。
其次,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淮南市政府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货币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选择权。
同时,政府将协助居民处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淮南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以减轻居民的搬迁压力。
同时,政府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过渡期。
总的来看,淮南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合理、公正、透明为原则,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淮南市将进一步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城市更新发展的目标,提升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在今后的工作中,淮南市政府将继续关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落实情况,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推动城市更新发展,实现城市和居民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
作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淮府秘〔2022〕111号
•【施行日期】202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要求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21)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提高征地报批效率,规范征地报批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发布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征地批前程序及批后实施工作。
本通知印发前,各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文件已经开展的征地批前程序工作市政府予以认可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28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曹勇二O一O年六月一日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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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08〕9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房屋类别等级结构补偿标准备注草房主房为草房的,按32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
1、檐高低于两米酌情补偿。
2、所列房屋补偿包括墙体内外粉刷。
3、框架楼房的地梁、立柱浇制顶必须符合框架楼房标准。
4、新建的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5%计算。
半土半砖2檐高2.4米以上320-350砖墙瓦顶1檐高2-2.4米350-3802檐高2.4米以上380-410砖墙平顶1檐高2-2.4米360-3902檐高2.4米以上390-4203檐高2.4米以上,有基础地梁440-500一般楼房1无地梁,瓦顶520-5502有地梁,楼板顶560-5903有地梁,浇制顶590-630框架楼房1地梁,立柱,楼层顶浇制700二、添建物补偿标准序号名称单位补偿标准1卷闸门元/m2602铝合金、塑钢门窗元/m2603内外墙瓷砖元/m2304三合板墙、顶元/m2505内墙墙纸(布)元/m2布40纸156纱门纱窗元/副35(含木框)20(不含木框)7纤维板墙、顶、灰条板、扣板元/m215外墙干粘石、水刷石元/m2209水磨石地坪元/m23010内墙油漆元/m21011包装木门元/副12012包装木窗元/副8013喷塑、喷瓷、乳胶漆元/m215塑料扣板元/m2 1515石膏吊顶元/m21516地板砖元/m2 4017坐便器元/个100-120 18蹲便器元/个50-80 19木地板元/m2实木100强化50-6020大理石、花岗岩地坪元/m250三、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株补偿标准调整后补偿标准备注幼期18-20房前屋后、地边的零星树木(株间距超过2米)。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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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安徽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方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以下简称拆迁治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都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治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差不多情形;(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形;(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托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付的拆迁单位。
拆迁人或者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平、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同意或者变相同意拆迁托付。
第十条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与受托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托付合同,并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租赁房屋。
拆迁治理部门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报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一)向拆迁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说明工作;(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实物量,并登记造册;(三)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申请裁决;(四)组织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拆迁治理部门提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的,由拆迁治理部门裁决。
拆迁治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书面申请,由拆迁治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由拆迁治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不得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活动。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七条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向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二)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拆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拆迁治理部门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在10日内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二)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强制拆迁意见后,经审查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在10日内作出书面强制拆迁决定,责成拆迁治理部门、都市治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三)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7日前告知拆迁当事人;(四)实行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应当将物品迁出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收迁出物品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阻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拆除房屋的单位在拆除房屋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报市、县建设行政部门备案;拆除房屋时,应当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同意有关部门对其拆除过程的环境卫生、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入的资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用于安置的房屋能够折价计入。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拆迁治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拨付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方法由拆迁治理部门会同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拆迁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都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形和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三条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前款规定的合法产权凭证,是指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或者其它有效产权凭证。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经批准超过2年以上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的,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拆除的物料归拆迁人所有。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简易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连续使用的,被拆迁人能够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变更登记,按照变更登记后的用途认定。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剂系数商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合法产权凭证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范畴内的附属物、树木、绿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参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运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都市规划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专门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市、县上年都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安置房,其价格高于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的家庭人口的认定,以都市居民户口簿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成员为准;但保证对象的家庭成员与被拆迁人无直系亲属或法定的供给、抚养关系的,不予认定。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认定情形在拆迁地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二)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三)被拆迁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连续承租。
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购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承租人非产权单位职工的,享受产权单位职工待遇。
拆迁产权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改为住宅用途的非住宅房,除集体宿舍外,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依法抵押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能解除抵押合同,或者另行设定抵押物的,经抵押权人书面认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二)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提存。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房屋有使用权纠纷的,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参照前一、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