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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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是指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 strictly 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施工质量检查工作,不断提升施工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质量检查工作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第二章施工质量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施工质量检查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施工质量检查应当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阶段性检查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和频率按照工程性质和施工进度确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汇报检查结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的台账和档案,保存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章施工质量检查的要点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质量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材料和施工质量:检查材料的质量和来源,以及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现场管理和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管理是否有序,施工人员是否穿着统一的防护装备,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进行作业。

(三)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施工质量检查会议,听取检查情况汇报,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检查记录和资料,进行监督核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不合格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定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建设、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一致,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领导人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八条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质量管理方案,监督和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意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质量管理控制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和监测,确保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符合要求。

第六章质量管理改进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始终保持持续改进的态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篇11、对定位轴线、轴线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桩等加以保护,并经常测量观察。

2、土方开挖时,应观测邻近的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施工中如发现古物或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方可回填土。

5、砌砖基础时,应加强对抗震构造柱钢筋和拉结筋的保护,不得踩倒弯折;基础墙两测回填土,应同时进行,防止回填土挤歪挤裂,回填土严禁不分层夯实和向槽内灌水的所谓“水夯法”。

6、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在安装模板和浇筑砼时,应注意保护钢筋,不得攀踩钢筋。

8、冬期施工应覆盖保温材料,防止砼受冻。

9、拆模时应避免重撬、硬砸,以免损伤砼或模板。

10、尚未安装模板或屋面板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

11、墙、柱拉结筋,构造柱钢筋,大模板砼墙体钢筋及各种预埋件,暖卫、电气管等均应保护,并应保持墙面洁净。

12、钢模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分规格堆放,及时补涂刷防锈剂。

13、不得踩踏绑扎好的钢筋,绑扎圈梁钢筋时不得将梁底砖碰松动。

14、往楼上吊钢筋时,应清理好存放点,以免钢筋变形。

15、柱子、钢筋、楼板的弯起钢筋,负弯钢筋绑扎后,不准踩在上面行走;在浇砼前保持钢筋的原有形状,浇灌中派钢筋工专门负责修整;钢模板内面涂隔离剂,不得污染钢筋。

16、安装电线管、暖卫管线或其他设施时不得任意切断和移动钢筋。

17、浇注砼时,不得污染清水砖墙面。

18、浇捣砼时,不得振动钢筋、模板及预埋件,以免钢筋移位,模板变形或预埋件脱落。

19、散落在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干净。

20、不用重物冲击楼板,不在梁或楼梯模板上蹬踩,应搭设跳板,保护模板的牢固和严密。

21、已浇筑的模板,楼梯踏步的上表面砼要加以保护。

必须在砼强度达到1.2mpa以上,方准在上面进行操作和安装结构用的支架和模板。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
第七条(材料控制)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进度和质量管理应遵循“合理规划、严格执行、及时调整、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进度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协调。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应包括项目总体计划、施工计划、资源计划等内容,并按照“可行、合理、科学、明晰”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详细分解和分配,并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九条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优化计划,确保施工进度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十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汇报和沟通进度情况,确保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应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加强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环境条件,合理选择材料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强化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执行能力。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建立质量记录档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全程追踪和记录,作为工程质量评价的依据。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维护公众和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安全生产。

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对其实施的建筑行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负责。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对经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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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11为了保证“XXXXX工程”质量达优质工程确保本工程工期顺利完成,加强公司质量的程序化、制度化管理,规范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提高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消除质量隐患,杜绝质量事故,根据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结合本项目部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希望各劳务公司认真执行。

一、施工质量管理及处罚1 主体工程1.1钢筋分项工程1.1.1 钢筋接头采用电渣压力焊时,质量不合格者,一个点罚款5元;1.1.2 采用电弧焊时,其搭接长度不够或超长者,每10mm 罚款5元;1.1.3 钢筋绑扎时,其梁的锚固长度不够或超长者,每10mm 罚款10元;1.1.4 钢筋绑扎过程中,箍筋间距应均匀,垂直于主筋,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若有一个点不符合者,罚款10元;钢筋下料,必须要经过选料阶段,凡是能够使用的材料要首先使用不得随意截断钢筋,废筋池的钢筋长度不得超过一米长,若超过一米的罚款50元/根。

1.1.5 现浇板钢筋绑扎时,间距应均匀,且横平竖直,双层双向板面筋从梁边出来3排板筋必须满扎,不得漏扎,所有板底筋必须全部满扎;若有违者,一处罚款5元;1.1.6 梁绑扎过程中,加密箍间距、加密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梁、柱主筋间距应均匀若有违者,一个点罚款5元;1.1.7 梁施工绑扎时,其钢筋(含吊筋)的规格、数量、直径、锚固长度、位置必须正确,且符合设计及规范验收要求,若有违者,一个点罚款10元;1.1.8 采用电渣压力焊时,其焊机不得直接放在其楼板上,以防因焊机振动导致板开裂,若有违者,一次罚款50元;1.1.9 墙、柱纵向钢筋采用电渣压力焊后,其药渣应清理干净,不得有夹渣、偏包、焊包不均匀、偏折角度不得大于4度、上下钢筋的轴线应一致,偏差不得大于2㎜且不得大于0.1D,若有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元;1.1.10 墙、柱钢筋在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做好保护层以防墙、柱筋位移,偏差超过允许误差,每根罚款10元;1.1.11 钢筋的垫块设置:柱纵向钢筋边绑扎边挂,间距不得大于600;梁的垫块设置:一般距支点位置200处开始设,其它间距不得大于800,保证梁垫平稳不得担边;现浇板的垫块设置要求是:距梁边板筋必须设置,间距不得大于600,板中间垫块间距不得大于600,板的二层铁马间距中间一般不得大于1000,板的负筋根部距梁边第2~3排板筋必须垫起来,间距不得大于600,若有违者一个点罚款10元;1.1.12 悬挑板、梁保护层垫必须作好,严禁其主筋下塌,若有违者,一个点罚款50元;1.1.13 梁、柱纵向钢筋接头位置应正确,一根钢筋不超过两个接头,且不得将其设置在构件规范禁止区域内,若有违者一个点罚款10元;1.1.14 TL、TB及楼梯负筋的钢筋骨架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若有违者一个点罚款10元;1.1.15 凡设计(梁侧面)有构造筋的,其拉筋、箍筋和构造筋应绑扎在一起;若有违者一个点5元;1.1.16 墙柱、梁板钢筋在浇筑好混凝土后出现露筋现象每处罚款50元,并进行整改,对所造成的损失负全责;1.1.17 遇到预留洞口处、钢筋随意割断罚款50/根,洞口加筋不加,一处罚款10元;1.1.18 浇灌混凝土时,现场无护筋人员,罚款200元;1.1.19 钢筋表面生锈(少许水锈除外)、污染未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1.1.20拉钩必须挂在主筋和箍筋(水平筋)交叉点上,拉钩成型后必须满足135°,违者每一个点罚款5元。

1.1.21每层钢筋的试拉件未及时完成且不合格的每次罚款200元。

并承担一切损失。

2.2模板分项工程2.2.1 施工过程新旧木方不按要求进行双面压刨者,压刨规格为:3.5*8.5mm,一次处罚施工班组200-500元;2.2.2砼浇灌过程中梁、柱、墙模板出现爆模或变形者,处罚50-100元/ 处;2.2.3梁、板因支撑体系不牢固造成梁板下挠(或不顺直)者,处罚1000元/处;2.2.4梁柱、梁墙肢节点处阴、阳角不方正或出现错台者,处罚50元/处;2.2.5柱、墙肢模板拼缝不平整,其接缝高差大于2mm者,处罚10元/㎜;2.2.6挑梁、悬挑板及窗台板等外伸构件顶端未起拱(端部起15-20mm),端部出现下挠现象者,一次处罚施工班组50-100元/处。

2.2.7模板拼缝不严密未粘双面胶或双面胶伸入到构件内者,一次处罚10元/处;构造柱浇筑支模前马牙槎处未贴双面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8墙、柱根部补缝不严实或加固不牢固造成漏浆烂根者,一次处罚50元/处;2.2.9墙、柱阴阳角未贴双面胶或加固不牢固造成漏浆者,一次处罚施工班组20元/处;2.2.10因吊模高度不够,导致吊模陷入砼中,若有违者,除按项目部质量处理办法处理外,一次处罚20元/处;2.2.11高度为600mm以上(含600mm)的梁,梁侧模板背木枋必须楞背,且背木枋间距不得大于250mm,并用钢管夹或用对拉螺杆加固,其间距不得大于1000mm,若未按此要求操作者,一次处罚20元/处;2.2.12所有梁底模,均采用侧模包底的方式进行加固,梁侧模与底模木方采用步步紧加固处理,间距不得大于300mm,若未按此要求操作者,一次处罚20元/处;2.2.13柱、墙及梁构件断面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凡构件断面尺寸小于5mm以上者,一次处罚200元/处;2.2.14所有梁边模板加固时,必须采用钢管斜撑加固或者穿螺杆加固,严禁用铁丝拉连,若有违者,一次处罚20元/处;2.2.15支柱、墙模板前,其根部锯木灰、胶条、木屑、焊渣未清理干净者,一次处罚20元/处;2.2.16构件支模几何尺寸超过国家验收规范+4~-5㎜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3㎜的,每处罚款100元。

2.2.17层高≤5m的支模垂直度超过6㎜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4㎜的、层高>5m的支模垂直度超过8㎜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6㎜的每处罚款100元。

2.2.18梁、板底模上表面标高超过国家验收规范±5㎜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3㎜的,每处罚款20元。

2.2.19相邻两块梁、板底模拼缝高差超过2㎜,每处罚款20元。

2.2.20 柱、墙、梁轴线位移超过国家验收规范5㎜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3㎜的,每处罚款20元。

2.2.21 模板表面平整度超过国家验收规范5㎜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3㎜的,每处罚款20元。

2.2.22未通知拆模,如果自行拆模,一次罚款500元。

2.2.23预留洞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罚款50元。

2.2.24施工中乱锯材料者按价赔偿,并每次罚款100元。

2.2.25柱、墙下口必须采用钢筋定位桩定位,间距不得超过500mm,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0元。

2.2.26墙模自身固定均采用竖向木枋(@≤300)和水平Φ48钢管(间距同螺杆)组成,用Φ14螺栓穿在Φ20硬塑料管内与水平钢管对拉以控制截面,螺杆起步间距≤200,横向间距为400mm一道,竖向间距500mm一道;墙体内用20*35瓜米石(1:2)混凝土条支撑,防止墙体断面尺寸缩小;所有外墙上层模板应落下并低于下层楼面不小于100,并支撑于架设在下层墙顶预埋螺栓上的枋木面上。

一层附墙柱用九夹板,自身固定用竖向木枋和水平钢管,用下层预先埋设好的Φ14对拉螺杆控制截面(竖向@≤400)。

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0元。

2.2.27 梁墙节点棱角不直,出现暴模或颈缩超过2㎝,每次罚款100元。

2.2.28所有吊模未采用特制砼垫块支撑的,每处罚款10元。

2.2.29因拆模原因,将混凝土边角损坏不及时按要求修补的,每处罚款10元。

2.3混凝土及现浇结构分项工程2.3.1浇筑砼前,模板必须浇水湿润,模板内的垃圾应冲净,凡未按要求进行执行者,一次处罚100元;2.3.2梁板柱墙整浇时,应先浇高标号后浇低标号砼,先浇梁后浇板,先主梁后次梁;悬挑砼浇筑先室内后室外,严禁随意设置施工缝;凡未按要求进行执行者,一次处罚200元;2.3.3为防止砼表面开裂,在砼浇筑完毕后,必须二次收面、拉毛工作。

在最后一次收面、拉毛之前,用20kg重的滚筒往返滚动三遍。

若发现施工班组未按规定操作,将对其责任班组进行200元/次的罚款。

2.3.4在砼施工完毕后起12小时内砼表面不允许承受任何荷载。

若发现施工班组未按规定操作,项目部将对其责任班组进行200元/次的罚款。

2.3.5梁板柱(墙)为一次性浇灌时,必须先浇竖向构件后浇梁板,所有竖向构件必须作二次复振,防止粗骨料下沉而开裂;凡撒落在板、梁内的柱墙高标号砼必须镩入竖向构件中并振荡密实;竖向构件砼和梁板同标号时,对撒落在板、梁内的砼振荡密实,若未按规定操作,对其进行100元/次的罚款。

2.3.6砼楼面平整度,在砼浇灌时,必须严格按柱或墙肢上的水平标高控制点为准,拉线找平(标高控制点间距不得大于4m)。

若未按规定操作,对其进行100元/次的罚款。

2.3.7楼面平整度超过国家验收规范8㎜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5㎜的,每层罚款200元。

2.3.8凡板厚超出标准+8,-5者,一次处罚200元;2.3.9所有吊模和预埋管道处收面时,清理收平必须收到位,同时,操作工人不得踩踏吊模,如出现吊模下陷导致板厚不够和不平整者,一处罚款50元;吊模和预埋管道处收面不到位者,一处罚款50元。

2.3.10砼浇注后,其模板表面、下层板和边柱(墙、梁)必须清理干净(外墙用水冲洗),若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或清理达不到要求者,对其进行100-200元/次的罚款。

2.3.11砼浇灌过程中,润管砂浆应及时处理在制定位置,严禁向柱、墙或梁内倾倒,若有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2.3.12凡因个别处差砼而后补砼部分,其添料后必须用振动棒振动密实,若出现砼漏振不密实者,一次罚款50元/处。

2.3.13砼的养护工作:商品砼的养护一般不少于14天,前7天必须作好保湿工作。

若不按规定进行养护(夏天不得少于5次/天)者,一次罚款200元。

2.3.14成品保护,凡砼浇注过程中,严禁乱扳柱、墙竖筋,乱踏板负筋,禁止蓄意损坏预埋于墙、板内的管、线、盒,若有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2.3.15梁、柱一处蜂窝面积大于25㎝2,基础、墙、板上蜂窝面积一处大于25㎝2,每处罚款¥100元。

2.3.16 梁、楼梯缝隙夹渣层长度超过5㎝和深度超过保护层,基础、墙、板缝隙夹渣长度超过20㎝,深度超过保护层,每处罚款100元。

2.3.17 柱、墙错台、烂根,每一墙体罚款100元。

2.3.18 梁、墙、柱宽、高超过国家验收规范±8、-5mm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5mm的,每处罚款100元。

2.3.19施工缝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罚款500~1000元。

2.3.20柱、墙、梁轴线位移超过国家验收规范8㎜的和执行重庆市优质结构标准5㎜的,每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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