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认定文件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认定文件【最新版】目录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文件三、如何确定参保人员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四、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流程五、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六、总结正文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保人员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在这一阶段内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按照国家规定,将其工龄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就是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文件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文件主要包括: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
这些文件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于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具有重要作用。
三、如何确定参保人员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要确定参保人员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审核。
具体操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查阅人事档案,了解参保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经历;2.确认参保人员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3.核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情况。
四、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流程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参保单位初审:根据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2.社保部门复核:社保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3.审核结果反馈: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通知参保人员。
五、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参保人员在刑期、劳教期间;2.参保人员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3.参保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的工作经历。
六、总结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参保人员来说,了解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助于准确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在审核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需要对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文件进行仔细核查,确保审核结果准确无误。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
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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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文件规定集合3篇

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文件规定集合3篇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缴费年限该如何确定呢?一起来看看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1.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3.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认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因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要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川人工〔1988〕4号二、入伍前工龄计算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入伍的,复员后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可将其入伍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军龄、复员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劳人险函〔82〕32 号三、待安置期间的工龄计算转业军人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其待分配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依据:〔63〕中劳薪便字第 260 号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受退役士兵的 6 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的时间可与录用后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64〕中劳薪字第 344 号五、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后领取待遇政策根据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第一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以下就是关于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养老保险待遇: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治区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11号文试行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务院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招收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城镇临时工、集体工和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2.工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外,如果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可以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退休条件: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4.其他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从87.1.1号开始给工人买了保险,如果单位没有明细,转到的社保就不认可96年以前的,要到你缴费的社保开出明细单到你现在的社保才可以认。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该支付到工作的最后1天。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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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篇一: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二、结论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目录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七章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第九章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十二章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第十三章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第十四章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五章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第十六章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第十七章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集体合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文件吗)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第七条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篇二: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2、?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5、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