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逐年递增,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停车难题。
在城市各个角落,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居民停车愈发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背景下,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成为业主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从法律和实际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角度分析1.小区停车位物权属于业主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其物权属于业主。
随之而来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自由财产,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业主可以自由使用停车位。
2.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业主派驻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协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约。
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如果停车位是否免费使用这一问题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那么业主在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可以免费使用小区停车位。
3.政府规定部分城市政府会出台相关法规,规定住宅区内停车是否需要收费。
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车位管理服务的收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塑造,费用按照财务预决算标准管理。
因此,北京市小区停车位是需要收费的。
二、实际角度分析1.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停车费部分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停车费,那么业主在使用停车位时就是免费的。
2.车位供需关系某些小区可能车位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物业管理方为了平衡资源和满足业主需求,有可能会出台停车费的政策。
这时候,业主需要按照小区管理方的要求缴纳停车费。
3.政府规定如前文所述,部分城市政府规定住宅区内车位需要收费。
因此,在此类城市内的小区内停车需要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问题是否需要收费,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政府规定来决定。
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需要尊重资源的公共属性,从而在合理利用车位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区车位的产权⼀般有这么⼏种情况。
⼩区⾥的地下车位⼀般有三种:
a,开发商的产权车位。
有产权证的可以出售和出租。
b,⼩区的配套车位,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般只能出租给业主使⽤。
c,⼩区⾥的⼈防⼯程车位,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
⼀般来说只能作为出租使⽤,
谁出资修建谁
⼩区⾥的地⾯车位⼀般有两种:
1,开发商出资建设,取得独⽴的⼟地使⽤权,没有占⽤业主的公摊⾯积,具有独⽴产权的车
位。
这种车位现阶段极少存在了。
2,⼩区地⾯的露天配套车位。
这个产权归属为⼩区,它⼀般分两种:
a,⼩区⾥⾯路边或者绿化带⾥的规划车位。
b,⼩区商铺周围的车位。
这种车位⼜分为两种,⼀种是占⽤⼩区公共⾯积,没有独⽴拥有产权
的车位,产权归属⼩区。
另⼀种是独⽴商铺的配套车位,拥有独⽴产权的,归属商铺。
所有的车位,均要缴纳车位管理费,除了独⽴产权的私⼈车位,⼈防⼯程车位以外,所有的车位收费归属⼩区业主,包括⼩区公共车位和⼩区临时停车收费。
现阶段,由于许多⼩区没有成⽴业委会,所以许多的公共收⼊收费⼀般没有划给业主,很多时
候物业公司都是以其它的⼀些项⽬挪⽤了。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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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研究目的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不明,导致现在因小区停车位所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也愈加严重。
如果能从法律上将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明确,并对该权利的行使依不同主体的类型予以区分和限制,必将有利于开发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各自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该类纠纷能依法公正处理和解决,更能够有效降低此类纠纷的发生率,促进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一)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学术争议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笔者拟从一般认定和特别认定两个角度为切入点,重点论证对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的认定问题。
论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领域出现的几个问题。
论文的第四部分,笔者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从登记制度的完善、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及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三个角度对目前的法律实践加以补充,期冀能被以后的司法解释吸收、采纳。
(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利用了案例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来剖析《物权法》和司法解释。
本文重点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来说明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存在的多种可能性,权利行使方式的多样性。
此外,本文还穿插运用了历史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分析了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制度。
第一章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的立法及学术争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立法现状汽车作为工业社会的标志之一,对人类文明的促进有目共睹。
车可娱人,亦可扰人,停车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人类交通工具、运输工具停放安置休养场所的停车场①本不是问题,只是伴随着人的矛盾的日益突出才成其为问题。
特别是这几年,我国的房价越涨越高,而车价却是越来越便宜,随之而来的“车位之争”愈演愈烈。
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词,各方人士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围绕的问题无非是“这停车位到底是谁的?”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或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可以预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为核心而衍生的纷争更加突出和激化。
对此,国家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于2007年3月制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5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以上明文规定旨在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规范其消费市场。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物权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着明文的规定。
下面笔者将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力图阐述我国目前停车位问题的立法现状。
(一)解读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一方面,立法取向的明确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味着保护业主的权益优先。
另一方面,对开发商权益的一定限制,开发商无权自主决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益分配。
而且,本条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
②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未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权利,开发商就无权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①林肇家:《论区分建筑物停车全产权登记》,载《土地事物月刊》,第293期第115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车的车位、车库出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况且,即便已出售给第三人,亦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属于当事人,且明确规定了取得车位、车库的权属的三种方式:出售、附赠和出租。
①这就意味着,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自由地通过出售、附增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其权属。
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本条,笔者认为,《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是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
③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二)解读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解读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笔者认为,本条司法解释蕴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用配置比例作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标准,这是为了尽量平衡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
通过配置比例这一方法来解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是目前唯一可行、有依据的手段。
因为配置比例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要求。
对开发商而言,其建筑的房屋符合配置比例,是其对国家的义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新建小区规划什么配置比例,是综合考虑该小区居民的停车实际利益等因素确定的。
配置比例一旦确定,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开发商就必须遵照执行。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的配置比例修建停车位,那么小区就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通过,开发商不但无法取得预期收益,而且违①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②张雯:《沸沸扬扬的车位之争能否尘埃落定--解读《物权法》第74条》,载《住宅产业》,2007年第7期第67页。
③韩晓利:《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物权法》第74条的得与失》,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4期第56页。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通过配置比例作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的标准就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基于开发商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将停车位处分给业主这一前提,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但不排除仍有部分业主的停车位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出现,例如,超出配置比例相应数量的停车需求,因为超出了配置比例,这部分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停车场所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因为开发商已经按配置比例提供了相应数量的停车位,已经履行法律强制的义务。
第三,开发商对于自身处分停车位的权属方式享有自由选择权。
出售、附赠、出租三者均可。
这完全是开发商权利的自由处分,业主如果依据该条款要求开发商只能出售或出租,就是错误理解“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法旨。
因为基于房地产市场的运作流程,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在原始状态下,是属于开发商的,这点毫无争议。
①开发商作为所有权的享有者,当然有权自由处分。
第四,开发商享有停车位的出租权。
对于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法律明文规定开发商无权出卖给业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但是,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停车位空闲现象,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开发商的预期收益,司法解释就赋予开发商将未加利用的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的权利。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停车位的效用,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要明确,开发商享有出租权基于一个重要的前提: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优先得到满足。
2、《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解读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笔者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有着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本条司法解释中所称“车位”的区位定性。
从区位上定性,本条司法解释中所指的车位应该仍处于小区的建筑区划以内,但是,有别于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是指在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以外的车位。
从表述上分析,本条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表述有所不同。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表述是“车位、车库”,第三款仅表述为“车位”,本条司法解释的表述也为“车位”。
由于车位和车库的概念、实际存在形式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