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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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属于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法律浅析

地下车库属于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法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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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小区停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停车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然而,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和归属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业主。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归属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帮助业主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小区停车位的分类1. 公共停车位:指小区内不属于任何业主专有的停车位,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2. 专有停车位:指业主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专属于业主个人使用的停车位。

3. 人防车位:指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可以由业主租赁使用。

三、小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1. 公共停车位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2. 专有停车位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下列情况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业主:(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符合建筑区划内的规划。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3. 人防车位的归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四、小区停车位的管理与使用1. 公共停车位的管理与使用(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费用、停车时间、停车规则等。

(2)业主应当遵守停车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公共停车位。

小区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小区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停车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然而,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规定,为业主们提供参考。

二、小区车位类型及归属1. 公共车位(1)定义:公共车位是指小区内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划定的停车位。

(2)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公共车位归业主共有。

2. 人防车位(1)定义: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用于停放车辆。

(2)归属:根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因此,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业主可以依法取得其使用权。

3. 地下车库车位(1)定义:地下车库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2)归属:①开发商所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等情况书面告知购房者。

地下车库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②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因此,地下车库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归业主共有。

4. 按揭车位(1)定义:按揭车位是指业主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车位。

(2)归属:按揭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但需在还清贷款后才能完全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

5. 转让车位(1)定义:转让车位是指业主将已购买的车位转让给其他业主。

(2)归属:转让车位后,原车位业主失去对该车位的使用权,新业主取得该车位的使用权。

三、车位使用及管理1. 车位使用(1)优先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收费标准。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浅议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浅议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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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拥有私家车的数量逐年递增,这一现状使得居民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日益成为稀缺资源,就停车位的归属问题而导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有关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主要集中于小区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等问题,其实还是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一、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第一,地下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四周有明确的界限,与其上的房阃有墙壁相隔,是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第二,地面车位。

指占有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

对此。

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不同于车位,一般具有相对的封闭空问,分设于室内或室外,具有建筑物的一般特点。

由于其有一定的独立性,因而可以做为独立的财产。

第四,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

其权属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单元,此部分车位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现行《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之权属制度‘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本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针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和解释。

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一、停车位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小区业主。

停车位的划分要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需求进行,应与住宅配套并建立在小区内,确保业主正常停放车辆。

1.1 停车位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停车位的主要用途是供业主停放自己的机动车辆,并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开放给小区内的访客或租户使用。

1.2 停车位的划分与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位划分,并在停车位上进行明示标识,例如地面划线、编号、告示牌等。

1.3 停车位的使用权权归属于停车位的所有者,他可以自由决定停车位的使用方式,如自用、租赁、出售等。

二、停车位的管理2.1 小区停车位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停车位管理制度,并明确停车位管理责任和权益。

2.2 停车位的分配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遵循“先入住、先享受”原则。

当小区停车位不足或需要调整时,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协商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来解决。

2.3 停车位的管理费用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的管理费用应由停车位的使用者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告知所有业主。

三、停车位的使用3.1 停车位的使用与限制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不得存放非机动车辆、废弃物或其他违禁物品。

停车位的使用还应遵守小区的停车秩序规范,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3.2 停车位的租赁与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停车位的所有者可以将其停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停车位进行转让。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从《物权法》74条浅析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作者:许鸣曦来源:《致富时代·下半月》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私人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本文首先分析《物权法》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价值,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私人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

但目前的法律对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范,直接对此项制度予以规定的法律条文也只有《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法条的解析探讨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与利用,并就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车库、车位的概念与性质所谓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所谓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要想分析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首先应当解读车位、车库的性质,即车位、车库能否独立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问题。

车位、车库设置于建筑区划内,因此可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

依《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其中专有权是核心。

车位、车库能否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并成为独立的交易标的,是由其是否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决定的,如能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就能交易,由业主或开发商享有专有权;如不能作为专有部分,则仅能以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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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实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所以,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因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所以,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

所以,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

但因为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

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

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所以,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理应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

所以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

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有。

所以,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

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有。

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办理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能够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有违法行为。

三、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

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

”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二)能够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理应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

但只要具备相对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

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

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

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能够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

所以,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有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

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个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能够转让,也能够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

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

当前杭州出台了相对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能够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四)利用人防工程实行改造成的下车库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实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能够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能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

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

因为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水准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水平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实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五、地下空间立法的缺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建筑技术的发达水准。

在工业革命之前,基于人们对建筑科技的局限性,对土地利用仅限于土地的平面利用,无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没有规范和调整的必要。

时至今日,城市化导致城市生活环境过密和土地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此间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广泛扩及至空中和地下,如兴建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等。

人们对土地利用已经朝着立体化发展,地下空间权也已经形成,法律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已经开始凸现。

从理论上看,地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能够相互分离的。

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仅仅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该部分空间利用权依然属于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

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更何况,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仍然是能够分割使用的。

但是,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仅仅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

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如果没有实行权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

从民法精神看,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

对此,加快立法研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六、当前国内对地下空间的立法研究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

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

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

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

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有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

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

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

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

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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