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黑市监联〔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黑市监联〔2020〕17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抽查对象全省范围内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对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建材检验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同时,将未提交2019年度统计数据、被投诉举报以及2019年度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本年度监督抽查必查对象。
二、监督抽查内容以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范围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检查重点,依法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四)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五)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六)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七)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未满足要求;(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问题。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五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黑环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五项措施》的通知黑环发〔2020〕5号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2019年出台10项措施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五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月10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五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提升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能力,让“不求人就能办成事”成为生态环境系统新常态,确定重点推进的15项措施。
一、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发点,宏观引领、分类改革、简便易行办许可(一)加快推进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在“一张图”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优化产业布局,为企业提供投资参考。
(二)拓展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在自贸试验区推行部分辐射安全许可告知承诺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企业,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违反承诺后果,并提供承诺示范文本,对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进一步扩大环评承诺制试点范围,在环境基础设施齐全、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和生猪养殖行业实行环评承诺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通知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通知和印发电力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商检[2017]4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4.12【实施日期】2017.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通知和印发电力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价商检〔2017〕45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工作部署,配合电价改革,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电力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略)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电力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2日附件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电力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 号)精神,配合电价改革,纠正和查处电力价格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用电企业和用户负担,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助力产业结构调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本次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省、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从2017年4月17日开始,10月20日结束。
(一)检查范围和时限检查范围:我省各级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检查时限:2016年1月1日以来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尤其是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2015年度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执行情况。
重大问题可追溯。
(二)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黑龙。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黑环办〔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5〕58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各燃煤发电机组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保电价加价管理(一)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发电企业可以将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单独打包,直接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先期验收;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环保设施的,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指导、告知各燃煤发电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文件(附企业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CEMS比对报告)报省环保厅,以便申请环保电价加价。
(三)省环保厅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的验收文件(附企业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CEMS比对报告)等资料后,将验收结果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加价。
二、环保电价数据管理(一)由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数据审核。
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燃煤发电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管理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回应,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保产业调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保产业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保产业调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绿色环保产业成长为支柱型产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全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状况调查工作。
此次调查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保产业协会具体承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在黑龙江省境域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生产经营和环境服务活动,并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二、调查内容2020年度,企业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设备、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环境服务业经营情况等。
三、填报方式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方式填报:(一)表格填报。
下载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填报后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网站填报。
登录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数据调查平台(/login_wwsb.jsp),注册并填报信息,详细步骤请参照填报指南(附件2)。
四、填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五、联系方式省环保产业协会张思宇*************;177****8731邮箱:*****************省环科院赵新宇*************;186****6050彭通*************;137****8112邮箱:****************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2.填报指南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的函-黑环函〔2019〕30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的函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的函黑环函〔2019〕303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度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情况并开展座谈调研工作的通知》(黑节能减排〔2019〕11号)收悉,现将我厅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有关情况报送如下:一、全省环境服务业发展情况2013年至2017年,全省环境服务业从业单位从85个增长至198个,营业收入自6.4亿元增长至33.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58%。
近五年,随着环境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我省环境服务业发展迅速,尤其在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和环境保护监测领域。
2013年,全省从事水污染治理的企业一共有7个,2017年已发展至58个;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的企业从零发展至25个;从事环境保护监测的企业从40个增至61个;从事固体废物治理的企业从4个发展至10个。
二、节能环保产业工作推进情况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不断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倒逼环保产业发展;贯彻落实《“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
(一)简化节能环保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市场秩序一是强化领导,健全推进保障机制。
成立了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制定了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推进会,及时解决重点项目环评审批中的难点问题。
构建全省统一联动的技术支撑体系,组建政策辅导组,包片负责,及时为地市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
二是提升效能,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出台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十项措施》,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容缺容错机制,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黑环规〔2019〕1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黑环规〔2019〕1号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水平,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职责。
我厅拟于2019年5月起对全省辐射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开展安全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4月2日附件: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水平,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业类放射源及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行为,确保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名单见附表)1.重点检查全省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工业探伤企业。
2.抽查来我省探伤作业的外省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二)检查内容1. 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否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 辐射项目是否进行环评、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3. 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与标准及其工作状态,是否设置辐射警示标志。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黑价商检[2018]4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价商检〔2018〕47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 号)精神,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配合推进电价改革,纠正和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助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省局决定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各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水泥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检查时限为2017年以来电力价格法律、
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时限为2016年度阶梯电价追加情况。
检查时间从2018年5 月1 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三是对部分市(地)2017年电价检查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重点是:(一)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1.燃煤发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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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13
•【字号】黑市监联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
展全省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市监联发〔2020〕14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环保电价政策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方面的作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结合全省燃煤发电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保电价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参与。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成检查组,采取现场核查数据资料与书面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11月底结束。
三、检查对象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2019年度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二)检查重点
1.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行为;
2.因燃煤发电企业CEMS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导致的环保数据缺失的,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异常的,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3.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4.燃煤发电企业未建立完整的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未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未逐月归档管理的违法行为;
5.环保电价方面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质效。
开展环保电价检查,对督促燃煤发电企业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至关重要。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分工,密切配合。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现场检查及数据确认的配合工作。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查及书面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报表并加盖公章。
要督促指导各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告知企业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法,重在规范。
为确保专项检查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对检查中发现的环保电价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要坚持检查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及时提醒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有效传输,切实履行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
附件:1.××××年环保电价管理报表(超限值排放汇总表)
2.××××年1-12月环保电价管理报表(小时均值明细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3日附件1
附件2
××××年1-12月环保电价管理报表(小时均值明细表)
超限值原因分别注明:1.1--机组启停机,1.2--机组负荷低,1.3--CEMS 故障,1.4--其他不可抗力,2--无不可抗力,3--人为因素导致数据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