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从花旗银行看全能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Economic aspect・Intemet fortune・网络财富从花旗银行看全能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吴德晖,丁文丽(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2)【摘要】全能银行是21世纪全球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之一,全能银行模式具有许多独特的竞争优势和体制缺陷。
花旗银行是全能银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本文以花旗银行为典型案例,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其全能银行模式的辉煌及其后深陷次贷危机泥潭的困境。
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全能银行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全能银行道路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花旗银行;全能银行;启示一、理论概述全能银行指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尤其,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
全能银行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公司股东。
现在最常用的定义是第二种。
全能银行具有业务多元化、网络化和集团化等特点。
首先,从业务范围看,其显著特征是自身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还包括投资银行的业务,而且可以进行保险、抵押、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以及电子金融服务等所有金融业务。
其次,全能银行通过全能银行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网络体系。
最后,全能银行的特色还在于其市场由几家大的金融机构主导,而这些大机构几乎清一色依附于大型商业银行。
如德国资本市场几乎被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及商业银行这三家所垄断,而美国的资本市场也存在八大财团的说法。
全能银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诸如:资金优势、网络优势、范围经济优势、成本优势、抗风险优势、信息优势等。
这些独特的优势也保证了全能型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往往拥有极大的竞争优势。
全能型模式不是金融混业的必然选择doc-全能型模式不是金

全能型模式不是金融混业的必然选择———谈在金融混业趋势中的战略定位邱兆祥秦泓波摘要: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完毕参加WTO的过渡期,全面融入国际体系。
在国内金融混业经营已成趋势的背景下,国内大的金融企业是否都应该开展成为全能型的金融集团,这一开展模式是否潜伏着大的系统性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完毕参加WTO的过渡期,全面融入国际体系。
在国内金融混业经营已成趋势的背景下,国内大的金融企业是否都应该开展成为全能型的金融集团,这一开展模式是否潜伏着大的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一热点问题,本文将紧扣进入后WTO时代金融混业经营的阶段性特点,以境内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为参照,探讨金融企业如何找准战略定位,真正实现又快又好地开展。
“全能银行〞看上去很美众所周知,在目前中国金融资产的构成中,银行资产〔主要是银行存款〕的比重在80%以上,但银行界的人士却还在忧心忡忡。
因为根据兴旺国家金融业开展的经验,随着一国经济实力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的金融消费结构必然发生大的变化,明显的趋势是理财型、保险类金融产品的需求上升,传统的银行存款类产品的需求下降。
受此影响,银行资产的占比将逐步下降,证券、保险类资产的占比会快速上升。
下列图就展示了从1970年到2000年美国金融资产结构变动的趋势:数据来源:Bloomberg截至目前,美国银行只占有个人金融资产的27%,而38%在股票市场,35%的在保险市场。
为应对这一趋势,我国商业银行界提出了建设全能型银行的目标,即加速拓展证券、保险类业务,争取开展成为提供全能型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集团。
一般来讲,全能型银行具有三方面的竞争优势:一是拓展经营X围有效分散风险。
全能银行的产品服务线拓展后,可以通过收入来源之间的不相关性来降低收益波动幅度,分散单一产品和单一盈利地区的系统性风险。
二是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收益。
全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不同业务单元掌握的客户资源,向客户提供涵盖投资、储蓄、信贷、保险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通过交叉销售增加收益。
商业银行业务制度模式及其发展趋势综述

商业银行业务制度模式及其发展趋势综述商业银行是近现代各国金融体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机构,是业务范围最广泛、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建立的基础和货币政策最主要的传导者。
商业银行的业务制度模式从经营业务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综合化银行制度、专业化银行制度两种类型。
一、综合银行制度,亦称全能银行制度。
德国是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
德国的银行可以提供全面的银行和金融,包括存款、贷款、证券投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支付交易结算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及外汇买卖等等,而且上述服务几乎能以任意一种货币形式提供给国内外客户或项目。
全能银行在为私人存款者提供全面投资选择范围的同时,还要满足公共机构投资等的要求。
它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或国际债券的发行,服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个人及公共部门。
综合银行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可拓展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
但是,其缺陷主要体现在: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入资本市场,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易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危机;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若缺乏相应配套的严格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之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风险,使撤去“防火墙”的金融业在不完善的管理之下形成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二、专业化银行制度,亦称分离银行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不得兼营证券业务,其主要集中于自偿性贷款。
自偿性贷款以真实票据为担保,同商业行为、企业产销活动相结合,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商业银行可以实现其安全性的要求,并能获取一定利润。
商业银行全能化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一
( ) 、 、 二 英 美 日各国纷纷转向混业经营
2 O世纪 8 0年代 以来 , 、 、 英 美 日各 国纷纷 转 向混业 经营模式 , 中以美 国最为典 型。美 国在 13 其 9 3年 之前 实行的是混业 经营 , 大萧条 ” , 们对危 机进行 了反 “ 后 人 思, 很多人认为银行业进行证券投资是 发生危机 的重要 原 因, 于是美 国国会于 13 年 通过 了《 拉斯 一斯 蒂格 93 格 尔法》 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 , , 在银行 业和证券业之间设 立 了 一 道 “ 火墙 ” 防 。 2 O世纪 8 0年代 以来美 国商业银行的 国际竞争 力较 差的现象 引起 了很多美 国人 的关注 和思考 , 很多人认 为 问题就 出在分业经营上 ,9 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 主墨 19 顿 ・ 米勒就 曾指 出: 他们 坚持分业 的‘ “ 成绩 ’ 只是 削弱 , 了银行通过提供 多元 服务 降低风 险 的能力 。多元 化不 足一直是美 国银 行的一个 大 问题 。 同时商 业银行 出于 ” 逐利的 目的也希望摆脱 《 格拉斯 一斯蒂格尔法》 的束缚 。 当时有 美 国 的经 济 学 家研 究 表 明, 国在 13 美 90年 至 13 94年间先后破产 的银行 只占当时银行总数的 2 . % , 63 而其 中从事证券业 务 的银 行仅 有 1 5家破 产 , 比重 仅为 72 , .% 远低 于平均水平 。且这 l 5家银 行破产 的原 因并 非主要 由于证券业务 , 它们在证券业务 中的投资仅 占其 总资产 的很小部分 , 1% 以下 。由此一来 , 格拉斯 一 在 0 《 斯蒂格尔法 》 的立 法依据 动摇 了, 于是 美 国对 银行业 的 很多限制开始放开 , 并于 19 99年正式通过 了《 金融 服务 现代化 法案》, 国的银行业走向混业 经营。 美 二 、 业 银 行 全 能 化 经 营 的 利 弊分 析 商 英、 、 美 日等 国放弃 长久 以来 坚持 的分业 经营模 式
银行规制理论的发展与启示

地 域和规 模 上 的扩 张实 现高 额利 润 的空 间越来 越
小 。 ①
完 善对 银行业 的规 制 和监 管对 促进 银 行业 发 展 有重 要意 义 , 深 化 金 融 体 系 改革 都 有 重 要 的 对
意义 , 国民经济 的健 康增 长有来自深 远 的影 响 。“ 对 改
革 创新 , 论先 行 ” 我 们 有 必 要对 银 行规 制 理 论 理 ,
对 某一 特殊 产业 的进 行 研 究 , 合 规 制 理 论 的发 结
资本 充 足率管 制 却 日趋 严 格 , 行 业 靠 着 以往 在 银
收 稿 日期 : 0 2 1 5 2 1 —0 —0
展 过程 可 以让我们 更 好 的了解在 其基 础之 上 的银
作者简 介 : 恒有(93 孙 1 6 一 ) 男 , 南 南 阳人 , 州 大 学 商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河 郑 硕 崔华伟(97 1 8 一 ) 男 , 南 虞 城 人 , 州 大 学 商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 , 河 郑
首 先 , 行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金 融 信 用 中 介 。 银 银
传 统 的规 制 理 论 主 要 包 括 公共 利 益论 、 门 部 利 益论 。公 共 利 益 论 认 为 由 于存 在 信 息 不 对 称 、
公共 物 品 、 垄断 等市 场失 灵现 象 , 要 政府 对 微 观 需 经 济进 行 规制 以促 进 社 会 福 利 最 大 化 , 证 公 共 保 利益 ; 门利益 理 论 却 认 为 规 制 一 般 会 朝 着 有 利 部 于被 规 制部 门利 益 的 方 向发 展 , 制 者 会 被 被 规 规
摘 要 : 强 和 完 善 银 行 业 规 制 是 “ 二 五” 划 的重 要 着 力 点 , 加 十 规 对构 建 完 整 的 金 融体 系 至 关 重 要 。 改 革 需 要理 论 的 支持 , 们 有 必 要 考 察 银 行 规 制 理 论 的产 生 与发 展 。传 统 的规 制 经 济 学 是 银 行 规 制 理 论 产 生 的基 础 。 我 对 银行 业 的 规 制 有 其 经 济 合 理 性 , 制 度 经 济 学 和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理 论 为 银 行 规 制 理 论 提 供 了 新 的 视 角 。 新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2011年第5期(总第2349期)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徐文彬一、德国实行由始至终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原因德国的银行从成立起,由始至终地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
它们不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全能银行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工业化进程中自然混业经营条件下的全能银行、20世纪30年代后严格分业经营条件下全能银行的消失、20世纪90年代末迅速向全能银行的回归。
德国的银行从成立起就必须能够办理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表外业务、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德国银行业一直以来,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德国政府没有对银行业的经营设置障碍或经营的限制,而是给予银行经营以极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德国政府在法律上给予银行业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特别是在19世纪初西方工业革命时期,德国政府非但没有设立反托拉斯法和禁止银行董事兼职的法律规定,反而鼓励和支持银行承担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使银行得以在成立后,就办理全方位金融领域的各项业务。
两部法律为德国的全能银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57年7月26日,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银行法,四年之后又于1961年7月10日,颁布了银行法,为德国的全能银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两部法律,为银行业广泛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及投资于工商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法律依据,形成了德国银行资本与工商企业及建筑业等的产权交融、交叉持股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金融体制。
德国的全能银行具有诸多的权力:一是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零售及批发业务的权力和义务;二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权力;三是享有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力;四是为各行业发放贷款和提供融资活动的权力。
因此是最彻底的、综合化程度最高的全能银行。
最后,随着德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德国的产业、商业对于银行的长期信贷资金需求加大,而德国资本市场却十分不发达。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给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的 是 德 国 , 其 一 直 坚 持 金 融 业 的 混 的 金 融 管 理 体 制 下 ,德 国 大 银 行 涉 2 0 0 0年 的 总 量 达 到 7 3 0 0亿 欧 元 ,资 业 经 营 模 式 。 德 国 金 融 集 团 的 母 公 足 投 行 业 务 并 不 存 在 障 碍 ,其 以 投 产 管 理 的 手 续 费 收 入 在 2 0 0 0年 增 加
壮 大 起 来 的 。 该 母 公 司 既 可 以 直 接 行 捆 绑 ,坚 持 全 能 化 的 扩 张 。 德 国 中 获 得 的 手 续 费 收 入 为 1,4 亿 欧 81 从 事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与 投 资 银 行 在 内 的 大 银 行 对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的 重 视 反 映 了 元 , 比 上 年 增 加 一 倍 ,这 项 业 务 还
能银 行 一 ( Uni e s l v r a Ba nk) 展 。 虽 然 零 售 业 务 自身 经 营 成 本 较 5 、 总 收 入 的 4 ; 手 续 费 收 入 主 % % 零 售 业 务 销 售 网 络 。 零 售 业 务 销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在 德 国 ,股 民 均 委 是 一 种 银 行 类 型 ,它 代 表 了 大 , 却 拥 有 一 项 价 值 巨 大 的 资 源 一 要 来 源 证 券 承 销 、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和 .
国 ,零 售 业 务 的 高 成 本 和 低 盈 利 能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证 券 承 销 、 证 券 经 纪 殊 的 产 权 纽 带 关 系 , 因 此 德 国 银 行
分离银行制与全能银行制的比较分析

理论纵横
根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是否分离, 可将银行 体制分为分离银行制和全能银行制。分离银行制是指规
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 同时,
也 有相关法 律限制商 业银行经 营保险 业务和 信托业 务
等的银行体制。我国是典型的分离银行制的代表。全能
银行制亦称 综合银行制!, 指商业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
用的充分发挥, 由此形成了整个金融体系效率较低 的局面。比如美国的∀格拉斯 ## # 斯蒂格尔法案∃试 图通 过将商业银 行业务和 投资银行 业务分离 来降
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保持银行的安全和稳健。但实 践证明, 该法案使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 位日益下降。一方面, 由于信用级达到投资级的企 业可以直接到证券市场融资, 造成商业银行的贷款 对象大量流失, 使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逐步萎缩。 另一方面, 由于银行储蓄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 越来越多的家庭变储蓄为各种投资, 于是出现了
这样, 商业银行体系被大致划分为两部分, 各 大商业银行可以集中力量去发展资产业务, 提高资
会严重损害银行体制的公正性。 三、全能银行制是我国银行体制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两种银行体制的比较分析可见, 分离
银行制有利于银行体制的安全稳定和公正, 全能 银行制则注重银行体制的效率, 两者各有优劣。各 国无论选择哪种体制, 实际上都是在稳定、效率和 公正之间进行权衡取舍。银行体制的选择, 主要取 决于该国的价值取向。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长 期实行全能银行制。由于全能银行业务面宽, 20 世 纪 60 年代以来, 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创 新的不断涌现, 一些长期实行分离银行制的国家 开 始逐步 放松其 对本国 商业 银行经 营上 的限 制, 逐步向全能银行制转变。1999 年 11 月 12 日, 美国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的通过, 标志着美国由分 离银行制向全能银行制的转变, 更进一步说明全 能 银行 制 是国 际 上发 达 国 家银 行 体 系的 发 展 趋 势, 我国现行的分离银行制已受到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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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德国的经验与教训一、全能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全能银行是“能够从事除发行货币和抵押债券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
换言之,与所谓的分业体制下的专业性银行不同,全能银行的特点不是局限于任何一种特殊的业务,例如吸收存款、提供信用贷款或长期融资等,相反,全能银行能够参与所有提供货币和资本的活动:包括吸收存款、发放各种期限的贷款、发行债券、参与企业业务活动,从事货币、股票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交易等。
德国全能银行具有的特点包括:提供无担保的私人贷款;从事长期的资本融资,并且借此将公司发起、债券发行以及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等活动综合为一体。
德国的银行是最先将提供无担保的私人贷款与长期的资本性融资结合起来并取得成功的国家。
就无担保私人贷款而言,这种异常成功的银行业务,像很多其他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样,起源于苏格兰。
其特点在于两种密切相关的业务:一方面,无担保的私人贷款是由银行提供的,但是,借款者必须将其所有的货币交易业务交给提供贷款的银行。
借款者无须抵押即可取得贷款,然而银行能够获得借款者经营业绩和财务活动的全面信息。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二章中即论述过在他那个时代(1776年前后)苏格兰银行已经发放不要求证券抵押的贷款。
W·桑巴特在论述这种信用制度时写道:“这种制度能够使没有金融资产的人成为企业家,而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全能银行的第二个特点是,也是德国取得巨大成功的特点,是长期的资本性融资。
银行刚开始这样做时并非有意要长期参与企业的业务活动,更多的是出于暂时性的需要,如在全部股份无法完全募集到位时。
这种综合性的资本性融资起始于比利时,即成立于1822年的比利时股份公司最先从事这类活动,该机构后来成为欧洲第一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这家银行从一开始便介入有价证券活动,试图通过发行债券来为发放贷款筹措资金,以及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来解决期限变换所引起的银行流动性问题。
但是,这种尝试在法国和意大利均告失败,原因是这些银行过度依赖高风险的住宅与产业融资,完全忽视了吸收存款的业务。
与此不同的是,大多数德国银行的分行,尤其是集中在柏林的一些“大银行”,从一开始就很注意稳定吸收存款业务。
它们借助在柏林以及其他城市建立的大量分支机构开展吸收存款业务,为满足各种不同期限的贷款需要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来源保证。
而与此同时,银行的股权资本越来越成为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全能银行的实际经营资金来源基本上是定期和储蓄存款。
推动德国朝着全能银行制度方向发展的另一个因素是,德国的私人银行无权发行银行券。
德国的银行从一开始就希望处理其客户所有的银行交易,但由于不能发行银行券,所以只能采取其他的融资方法。
这很快使它们利用了中世纪意大利的吉罗制度,即很多交易商都在同一个特殊的银行开户(这样交易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抵消一部分),同时相互之间也开户,这样就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内部清算体系,而且商业交易过程中节省了银行券的使用。
吉罗制度的推行与银行清算方面的金融创新很快导致了活期交易帐户的大量增加,并带来了存款货币的增加,促进了德国工业化的发展。
现将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做如下简要总结:(一)存在着无担保的私人贷款。
即银行为客户提供一个交易帐户,并允许客户在事先约定的幅度内进行透支;同时,客户同意将其所有的银行交易交给“他”的银行。
(二)德国银行进行资本融资,如有需要还可以直接介入其客户的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
根据A·格申克龙(Gerschenkron)的观点,由于能够积极介入资本市场,德国的私人银行以及稍后的大型股份制银行,代替了企业家和私人资本,这两者在当时都是欠缺的。
实际上,德国的全能银行伴随企业从“摇篮到坟墓”,即它们积极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对于企业的任何扩展、重要创新、增资扩股、合并乃至破产清偿,均有发言权。
这样,德国的银行实际上成了提供资本和企业管理能力的重要源泉,至少在工业化的早期是这样。
只是到后来,当企业实力壮大、盈利能力增强,能够自我融资的时候,它们对银行的依赖才有所减少。
不过,不能将德国的金融制度单纯归结为大的股份制银行,这是目前人们常常将德国经济发展中成功的融资体制完全归功于此,因为这是片面的,并过分夸大了德国大银行的作用。
事实上,早在大规模、高效率的股份制银行存在之前,德国就已经有了众多的工业企业。
德国经济发展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银行家对勤奋的企业家完全的信任和几乎没有限制的贷款”。
在法国,银行原则上不对工商企业提供无担保贷款,而在德国却是通常的做法。
在德国如果一个企业家的能力和谨慎能够获得银行家的信任,他就能得到所需要的任意数量的贷款。
反过来,企业也信任银行,将其全部金融业务交给银行。
按照0.25%--1%的帝国银行贴现率,任何一个勤奋的制造商都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足够的资本。
如果没有银行始终如一的支持,克鲁普(Krupp)公司可能至少倒闭20次;赛森(Thyssen)公司也是如此。
如果没有银行的支持,著名的化工企业拜耳(Friedrich Bayer)怎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二、一些反对全能银行制度的观点和意见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常常被批评为对经济影响过大,这种影响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日常贷款,参与企业活动,进入公司董事会并且具有投票表决权。
批评者认为,这种制度引起了银行的利益冲突,使得银行出现市场权力过大的趋势,容易压制竞争机制。
的确,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一个特殊问题,尤其是在外国人看来。
更为突出的是,批评者常常指出,德国工业企业的董事会中很多席位是被其代理银行占据的。
此外,批评者经常强调,德国大企业集团与卡特尔的形成和产业的集中化趋势,实际上是由银行推动的。
银行促使其客户合并与联合,因为在这一过程中银行贷款更多安全。
根据这些批评意见,银行对促进其客户之间的竞争关系,没有什么兴趣。
与此同时,大的企业也有兴趣寻找大的效率高的银行来满足其需要。
因此,银行与企业的集中化趋势对双方都有益:企业需要大银行满足其巨额资金需求;银行反过来也需要大企业来确保巨额贷款的安全。
如果认为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促使企业更强大、更有影响,对银行来说都是好事,显然是缺乏依据的。
当然,德国的大银行与大企业都得到了发展。
但是,德国的银行与企业之间合理的权力平衡关系在19世纪和20世纪均得到了发展。
有时银行对企业的影响更强,而有时企业又占上风。
不仅银行在企业的董事会中有席位,企业在银行的董事会中也有席位。
不管怎么说,公众意见中对银行权力的看法总有些夸大。
1988年,德国的银行在1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中占有7%的席位;而有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中(如美国、日本、瑞典),银行的经济实力和影响显然更大。
在德国10家最大的私人银行持有德国所有非银行股份公司的名义资本不到1%,而日本的银行则持有股份公司总名义资本的20%。
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德国的银行也并不突出:德国最大的银行德意志银行在国际上排名远在日本和美国的银行之后,与英国、法国的银行处在大致相同的位置。
即使在欧洲,德意志银行的市场份额也只有2%,很难说能控制市场。
同时,从产业集中度的比较看,这一份额也是非常低的,例如菲亚特与大众在欧洲汽车市场上各占15%左右的份额。
1989年,一家研究机构对当时联邦德国500家企业进行了“德国银行权力”的民意调查,只有18%的人认为银行的权力过大。
总的看来,银行对企业管理的参与是得到肯定的,因为一方面信息和金融知识得到利用;另一方面,在企业管理机构中存在多种利益时,银行也能起到相应的平衡作用。
此外,在这些董事会中,各种银行的代表是坐在一起行使投票权的,在这一过程中,每个银行的影响相对独立和中立。
因此,我认为,反对全能银行制度的意见是夸大的,这也许是因为过分强调了全能银行制度在西方工业国家长期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现象,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措施对这些现象予以纠正。
不过,银行对企业过度干预的倾向(如银行无限制的代理投票权,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单个银行过大的持股比例)能够借助适当的法规予以控制。
三、全能银行制度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全能银行制度对于旨在重建银行体系的改革中的国家来说,可能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但是在得出这一结论之前,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根据迄今为止的经济史研究和我们自己的经验,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文化和制度条件的不同,发展了各自不同的银行制度:小的单个银行、大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严格分工的机构和全能银行。
任何国家都不能全盘照搬其他国家的银行模式,各简单模仿其组织形式和商业运和方法。
对此,我们可以看几个实例。
很多前殖民地国家在取得独立时,仍然保留了原宗主国为其建立的银行体制,尽管这些银行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环境需要,因此,很多原殖民地国家转而采用了英国式的分业体制。
这种高度分工的银行体制在英国的经济环境下运转得很好,因为英国的借款人基本上都能提供足够的贷款担保。
相反,在贫穷的亚洲和非洲,有钱的工商企业是非常缺乏的。
法国的银行体制很难适用于贫穷的国家,因为法国银行在国外的活动基本上局限于从前殖民地集中储蓄。
此外,这些银行(同整个法国银行体系一样),过分集中在巴黎地区,忽视了地方贷款。
日本的银行体制非常与众不同,日本一开始便引入了美国、英国、德国银行体系的各种要素,将这些体制在日本的环境中适应一段时期,然后才最终建立。
从中可以看出,日本非常善于吸收不同国家银行体制的要素,并经过改造,使其能够适应本国的国情和需要。
因此,正在改革的国家重要的是“适应而不是模仿”。
换言之,在别的地方能够成功的银行体制不能简单照搬,相反,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有选择地吸收国外经验中有用的成分。
德国的银行体制,从整体上看,或者至少是其核心要素,是否能为改革中的国家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蓝图?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在于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具有的:(1)发放私人无担保贷款;(2)长期资本性融资时应用“证券化”原则;(3)非常重视吸收存款;(4)不断发展的经常交易与银行清算体系等等特点。
对于中产阶级人数较少、工商企业还不发达的国家,德国式的全能银行制度比英国式分业银行体制更为合适。
德国经济学家A·韦伯非常精辟地指出了这两种制度的区别,他认为德国银行是为需要钱的人设计的,而英国的银行是为有钱人设计的。
无担保信用贷款这种信用形式使得所有有一技之长、敢于冒险的企业能够进行投资,即使这些企业缺乏必要的资产抵押。
长期资本融资的“证券化”原则,对于旨在建立一个有效的货币信用制度的国家来说,也是一个有价值的借鉴手段。
另一方面,企业建立和扩展以及引进技术创新时所面临的高风险,也必须由一个积极吸收存款的制度来支撑。
储蓄的积累、资金的有效使用,都可以借助全能银行制度的经验、市场知识和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所形成的信息优势,得到最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