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合集下载

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政务诚信建设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政务诚信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政务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务员的政务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公仆意识,营造尊重法律、尊重公民、尊重事实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政务诚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将政务诚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同时,加强政务诚信信息公开,推动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化政务诚信服务,提升便民利民水平。

政务诚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一网一门一证”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四、加强政务诚信培训,提升公务员素质。

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作为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培训,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加强诚信意识培养,确保公务员忠诚履职、廉洁奉公。

五、强化政务诚信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支持。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宣传,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引导舆论关注政务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政务诚信监督,形成合力。

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监督,依法查处失信行为,形成从严从快的惩戒机制,形成政府自身和全社会共同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合力。

七、强化政务诚信责任,形成长效机制。

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有持续的推动力量。

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政务诚信责任,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信用体系12个文件解读

信用体系12个文件解读

信用体系12个文件是指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

这些文件旨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这些文件的简要解读: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文件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指导。

2.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3. 《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5.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文件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方式、期限等,以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

6. 《个人征信业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7.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

8.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明确了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任务和评价标准。

9.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0. 《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1. 《关于加强金融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金融领域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2. 《关于加强税收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税收领域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看政府诚信建设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看政府诚信建设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看政府诚信建设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相关新闻】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是社会诚信的典范。

政府诚信引导着公众诚信,直接影响着社会诚信。

它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它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状态,是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

本文通过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一、政府诚信的原则所谓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意见》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诚信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的本质特征。

为打造诚信政府,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规定了公法上的诚信原则。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X〕7X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四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选择政务诚信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统筹、指导全省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依据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照下列四个方面12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一)依法行政情况。

主要评价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尽责3项指标。

(二)勤政高效情况。

主要评价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2项指标。

(三)守信践诺情况。

主要评价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承诺兑现、合同协议履行3项指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政务信用奖惩机制,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

依法依规履行政府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执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2.坚持政务公开。

依法依规公开政务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阳光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履约践诺。

政府及其部门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4.坚持信用奖惩。

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监督,加大政务守信激励力度,强化政务失信惩戒,营造良好政务诚信氛围。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一)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

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二)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意见.doc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意见.doc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意见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严重失信主体制定了惩罚措施,渗透生活中多个细节,包括但不仅限于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旅游度假等。

数据显示,我国有超过400万人次曾因失信而被限制乘坐飞机。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指导意见》,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影响信用的个人行为有哪些?从上述这四类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看出,有些的主体是机构或企业,有些属于工作和职务行为,当然也包括个人行为。

个人层面的失信行为和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更密切。

目前,个人的信用记录主要记录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

该系统中记录的失信行为对个人生活影响比较大,截至今年3月底,该系统共收录8.85亿自然人及2139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作为个人,具体来说哪些行为会影响信用记录?一、逾期还款。

这里的逾期有很多种:1、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2、房贷月供累计2-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3、车贷月供累计2-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4、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5、助学贷款拖欠不还;6、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没有按时还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

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

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

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

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

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

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
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

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
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fg/detail2034600.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