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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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强化校长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保障学校财务运行的规范性和自主权,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是: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学校的财务活动应该在校长的领导下,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的保障和促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校财务法规方面,校长对法规制度的具体落实负责。校长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并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二、学校预算编制方面,校长对预算编制机构是否合理以及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负责。校长在年度预算编制中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实行民主理财,

研究和确定预算建议数及草案,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基本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资本性支出,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三、学校预算执行方面,校长对是否按照预算支出以及相关手续是否完备负责。依法严格执行预算以及政府采购制度,负责会计报表的审签,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审核。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并予以公示。对下列行为负主要责任,一是学校的经费预算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擅自执行;二是学校未专门做出书面申请报告,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而出现预算超支;三是学校经费申请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四是应该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而擅自采购的行为;五是违背“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违规出现新的负债;六是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财务行为。

四、学校资产管理方面,校长对资产调配以及资产管理是否规范负责。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资产定期核查,防止资产流失。

五、学校决算方面,校长对决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校长领导相关人员完整、准确编制学校部门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六、学校财务控制和监督方面,校长对向上级、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公示提供的财务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学校

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上级及教职工公布学校账务,处理好对财务工作的监督与对财务工作服务以及接受教职工监督的关系。

第三章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的保障

第五条实行“校财局管”,强化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对学校经费的管理,但不改变财权的所有权,保障校长的“话语权”。

第六条“集中记账,分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同时提升县级代账会计的“服务”作用,而弱化其“管理”功能,突出校长作为学校的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中的主导者地位,确保学校稳步实现既定的各项发展规划。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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