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厦财企[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2]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2012年9月24日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已有专项资金专门予以支持的领域除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服务化、工业设计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生产性中介服务、产业功能区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参与市经济发展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第一篇: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一、规范产业子基金设立环节管理(一)申请参股的产业子基金主体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
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距该基金首次到资时间需不超过12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引导基金增资入股,并同意根据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引导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股产业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
管理办法中所述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实际收取产业子基金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机构。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如实收资本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认缴到位承诺。
3、产业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
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引导基金的资格。
对于正在管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本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
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三)基金出资人1、尽量避免出现国有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合计超过50%且国有出资人为第一大出资人的情况,或其他可能导致产业子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基金的情况。
2、原则上,在申报时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中社会出资部分50%的资金(含),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厦人社[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
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2、扶持标准(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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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
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三章产业子基金的设立流程
第九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按照理事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资料和方案。
第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
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四条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产业子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产业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产业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产业子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
控。
第十八条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
产业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产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产业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产业子基金方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产业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产业子
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产业子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产业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六章产业子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
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上述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