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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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上海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上海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上海市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如下:
一、身体状况:
1.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或155厘米(女)。

2.体重指数(BMI)在18.5至24之间。

3.视力:裸眼视力要求左右眼分别达到
4.9以上(0.8以上),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

4.听力:听力正常,能辨别低声和说话声。

5.嗅觉:嗅觉正常,能辨别相关气味。

6.口腔:没有明显龋齿、牙周病、口腔溃疡等疾病。

7.鼻咽喉:没有明显鼻窦炎、扁桃腺炎等疾病。

二、四肢功能:
1.四肢无残缺,关节活动正常。

2.无明显肢体缺陷及运动功能障碍。

三、心血管和呼吸系统:
1.心血管系统:无心脏病、高血压、心律失常等疾病。

2.呼吸系统:无肺部疾病,如支气管炎、哮喘等。

四、消化系统:
1.无消化系统疾病,如溃疡病、胆囊炎等。

五、泌尿生殖系统:
1.无泌尿系统疾病,如肾炎、尿频等。

2.无生殖系统疾病,如盆腔炎、子宫肌瘤等。

六、皮肤检查:
1.皮肤无明显疾病,如湿疹、疮疖等。

七、精神心理检查:
1.无严重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

八、血液检查:
1.血常规指标正常。

九、传染病检查:
1.艾滋病、梅毒、肝炎等传染病标本检查阴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体检标准可能会因年份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请以当时颁布的最新体检标准为准。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者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上海 教师 体检 标准

上海 教师 体检 标准

上海教师体检标准上海教师体检标准。

上海市教师体检是对教师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项重要检查,也是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教师工作安全的重要举措。

教师体检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教师体检工作,保障教师的身体健康,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下面将介绍上海教师体检的相关标准。

一、体检项目。

1. 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基本体格指标的检查。

2. 心电图检查,对教师的心脏功能进行检查,排除心脏疾病。

3. 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血糖、血脂等项目的检查,排除血液疾病和代谢性疾病。

4. 尿液检查,对教师的肾功能进行检查,排除泌尿系统疾病。

5. 肝功能检查,包括肝功能指标的检查,排除肝脏疾病。

6. 肺功能检查,对教师的肺部功能进行检查,排除呼吸系统疾病。

7. 耳鼻喉科检查,对教师的听力、嗅觉、咽喉等进行检查,排除耳鼻喉科疾病。

8. 眼科检查,对教师的视力进行检查,排除眼科疾病。

9. 乙肝、丙肝病毒检测,对教师进行乙肝、丙肝病毒的检测,排除乙肝、丙肝病毒感染。

二、体检标准。

1. 身高体重指数(BMI),男性教师BMI指数应在18.5-24之间,女性教师BMI指数应在18-23之间。

2. 血压,收缩压和舒张压均应在正常范围内,未发现高血压病史。

3. 心电图,未发现明显的心脏疾病。

4. 血液检查,血常规、血糖、血脂等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5. 尿液检查,未发现肾功能异常。

6. 肝功能检查,肝功能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7. 肺功能检查,未发现明显的肺部功能异常。

8. 耳鼻喉科检查,未发现明显的听力、嗅觉、咽喉等异常。

9. 眼科检查,未发现明显的视力异常。

10. 乙肝、丙肝病毒检测,未发现乙肝、丙肝病毒感染。

三、体检要求。

1. 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不得擅自缺席。

2. 教师应提前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如禁食、禁酒、避免剧烈运动等。

3. 教师应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档案,配合医生进行体检。

4. 教师应在体检后认真查看体检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

教师资格证的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证的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证的体检标准一、身高体重指数1.男性身高在155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

二、视力1.两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0.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三、听力1.双耳听力正常。

四、心肺方面1.先天性心脏病已治愈者,或者先天性心脏手术愈后无异常者。

2.血压正常,无脏器病变。

3.无结核病。

4.无支气管扩张病。

5.无慢性肝炎病史且肝功能正常。

6.无肾炎等泌尿系统病史且肾功能正常。

7.无癫痫病史,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和精神病史,无神经症。

8.无风湿病,无血液病,无内分泌失调等病史。

9.无消化性溃疡和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史,最近1年内无发作。

10.无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炎、哮喘等病史。

11.无胆囊炎、胆石症,脾脏无疾病,能正常运动,心电图和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12.无传染病史、无慢性肾炎等慢性疾病病史,无食物或药物过敏史。

结核病未治愈者(含临床治愈者)治愈后两年内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结核病临床治愈者在治愈后两年或已痊愈且能出具结核病已治愈证明的,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治愈标准按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对执行肺结核诊断标准收治范围的通知》(卫办发[2008]4号)的规定执行。

判定治愈时需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13.无甲亢病史,肝功能正常,脉搏正常(86-110次/分),呼吸频率正常(16-20次/分),血压正常(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60-90mmHg),女性月经周期正常(无痛经),发育正常,营养良好,体形匀称,无肥胖(女性腰围不大于80cm,体重指数在18-23之间),无肢体畸形残缺(包括凹进去了,不管对角线的长短的),无面、颈、四肢暴露部位明显疤痕或色素异常(如白癜风),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O”型或“X”型腿(要求两腿并拢站立时两腿伸直),脊柱无侧弯(观察弯腰站立时身体无侧弯),四肢关节活动正常(无肿胀、疼痛),头颈外观正常(观察头发、脸、头颅、颈部),左右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允许矫正视力5.0以上),无色盲、色弱,耳鼻喉(检查听力,看耳朵里面和鼻子里的情况)均正常。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流程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流程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流程一、教师资格证简介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门对教师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的证书。

教师资格证的认定是确保教师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而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则是认定教师资格证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目的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是为了确保教师在身体健康方面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通过体检,可以排除患有传染病、患有严重心脏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人,保证教师队伍的健康和安全。

三、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流程1. 提交体检材料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需要提供相关的体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体检表等。

这些材料是进行体检的基础,必须准备齐全。

2. 完成体检预约在提交体检材料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体检预约。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电话、网上预约或者前往相关医院进行现场预约。

3. 进行体检项目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包括一系列的体检项目,主要包括身高体重测量、视力听力检查、心电图、胸透等。

这些项目是根据教师工作的特点和身体健康的要求而设计的。

4. 提交体检报告完成体检项目后,需要将体检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体检报告应包含详细的体检结果,以及医生的签字和盖章。

5. 等待结果通知在提交体检报告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结果通知。

一般来说,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结果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6. 接受进一步检查或处理如果体检结果存在异常或疑点,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或处理。

这些检查或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确认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以保障教师队伍的健康和安全。

7. 领取教师资格证经过体检并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以前往相关部门领取教师资格证。

领取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最终步骤,也是教师正式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凭证。

四、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注意事项1. 提前了解体检项目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

2. 注意体检材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准确。

教资认定体检流程详细步骤

教资认定体检流程详细步骤

教资认定体检流程详细步骤
教资认定是指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和审核的过程。

在认定过程中,体检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下面是教资认定体检的详细步骤。

第一步:申请预约体检。

在办理教资认定之前,申请人需要先去所在地的教育局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资格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在申请表格中,需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学历情况以及所申请的教师岗位等。

提交申请表格后,工作人员会为申请者安排体检时间。

第二步:收集体检所需材料。

第三步:体检。

第四步:收集体检报告。

完成体检后,体检机构会出具一份体检报告。

申请人需及时收集体检报告,并确保报告中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步:提交体检报告。

申请人需将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教育局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这些机构将对提交的体检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适应教师岗位的要求。

第六步:等待认定结果。

在完成体检后,申请人需耐心等待认定结果。

通常情况下,教育局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认定,并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总结:
教资认定的体检流程简单而又重要。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体检材料,并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后,收集并提交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最后,耐心等待认定结果。

通过这一详细的体检流程,可以确保申请人在教资认定中顺利通过体检环节。

教师资格证体检转氨酶标准

教师资格证体检转氨酶标准

教师资格证体检转氨酶标准
教师资格证体检转氨酶标准包括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两项指标。

一般来说,正常人的ALT和AST值
都在正常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医院和体检标准,正常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来说,ALT和AST的正常范围如下:
ALT:男性正常范围为10-40 U/L,女性正常范围为7-35 U/L;AST: 男性正常范围为10-37 U/L,女性正常范围为9-32 U/L。

如果ALT和AST值超出正常范围,可以说明肝功能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治疗。

因此,在进行教师资格证体检时,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的检验是必要的,可以帮助筛查出患有肝炎等肝功能异常的人,确保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者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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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者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

其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
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
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

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

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将能认出的颜色按体检表要求填涂,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校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它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5米。

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
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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