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精品】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精品】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山东省东东格东定东东准及操作东程教体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东东不合格, 体;一,先天性心东病;东手东治愈者除外,、东东性期前收东、心东东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东性心东病。
;二,血东超东,;,毫米汞柱,~低于,;,18.6612kpa1409011.467.46kpa8656 毫米汞柱,。
东东收东东超东;毫米汞柱,~低于;毫米汞柱,~舒东东21.33kpa16010.66kpa80超东;毫米汞柱,~低于;毫米汞柱,。
12kpa906.66kpa50;三,东核病~除下列情~均东东不合格, 况体、原东型肺东核、浸东型肺东核~已硬东东定。
东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东有胸膜肥厚者。
1、一切肺外东核;东东核、骨东核、腹膜东核等,、血行播散型肺东核~治愈后年以上未东东~两2东二东以上院;或东核病防治所,东科东东无东化者。
医、淋巴腺东核已东床治愈无症者。
状3;四,支管东东病气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东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并肝炎病原携东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东东性申东幼东东格者。
阳儿园教;六,各东东性东瘤。
各东东东东东疾病;原疾病,。
分泌系东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胶内肥大症等,。
血液病;东东缺东性东血除外,。
;七,慢性东炎。
急性东炎治愈不足年。
两;八,有东东病史、精神病史、东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东一~肺不东一以上。
叶叶;十,东东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湿;十一,光眼~东膜、东神东疾病;东性或东定性眼底病除外,。
青网旧;十二,色盲、色弱申东幼东和特殊育东东格者。
儿园教教教,;十三,耳力均在两听米以者~或佩东助器力均低于内听听米者。
25 ;十四,东表东容~有下列情者均东东不合格。
况体、四肢。
上肢或下肢不能东者~四肢缺东形~行路步东跛行~上肢;特东是右手,两两运残1残响写缺影板东字者。
、型。
身畸形~如明东东胸、东背、脊柱东外曲超东体体弯厘米~身高影者。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二)血压超过18.66/12 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示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
舒张压超过12KP(90 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七)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十二)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十五)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山东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山东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山东省教师资格体检是对教师资格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项必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教师的身体健康,确保其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是对教师资格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和规定,合格的体检是教师资格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身体条件。
1.1 视力。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裸眼视力应达到1.0以上,无色盲、色弱等眼部疾病。
1.2 听力。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听力应正常,能够辨别正常语言和声音,无耳聋等听力障碍。
1.3 肤色。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皮肤应无传染性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疾病,肤色正常。
1.4 智力。
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身体功能。
2.1 呼吸系统。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呼吸系统应正常,无哮喘、肺结核等呼吸系统疾病。
2.2 心血管系统。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心血管系统应正常,无心脏病、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
2.3 消化系统。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消化系统应正常,无消化不良、胃溃疡等消化系统疾病。
2.4 泌尿生殖系统。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泌尿生殖系统应正常,无尿毒症、性传播疾病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2.5 神经系统。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神经系统应正常,无癫痫、帕金森病等神经系统疾病。
三、传染病检测。
教师资格申请者需接受传染病检测,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确保身体健康,不具有传染性疾病。
四、精神状态。
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精神状态应正常,无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总之,山东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要求教师资格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希望广大教师资格申请者能够重视身体健康,积极配合体检工作,确保自身身体健康,顺利通过体检,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 (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 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 ,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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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
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9.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
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