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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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通用管理规定1、井下电焊、气焊、喷灯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电焊、气焊的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m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如现场作业地点不符合此项要求,由现场负责人和瓦检员确定符合条件的作业地点,方可作业。

施焊地点应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在附图中明确标注作业地点风量、风速。

2、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电焊机、气焊的性能结构和使用方法,并且掌握防止触电的方法,以及触电的急救方法。

作业前,由作业现场安检员确认措施已会签完毕,作业人员已认真学习本措施,并在措施学习记录上签字,如果会签科室对此次焊接作业另有要求,作业前由现场安检员、监督作业单位执行。

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

3、作业地点必须配备2台完好的干粉灭火器(不小于2㎏)和一把铁锹,施工人员需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同时在工作地点放置沙子备用,体积不小于0.2m3。

作业前必须清理附近周围20m范围之内浮煤、杂物、底板积煤、顶帮积岩,必须确认20m范围内无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作业前必须在作业地点前后20m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作业时必须使用;作业前必须在作业地点前后10m处各悬挂一组瓦斯-氧气便携式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做到连续监测;作业前必须接一趟水管至施工地点,并正常供水;由洒水负责人在作业地点20m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使施焊地点周围环境潮湿,如果作业地点为煤巷,必须使用黄沙将作业范围煤层全部覆盖(以煤层不裸露为准)。

4、使用电焊、气焊前,瓦检员对施工地点前后及开关附近20m 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当作业地点及附近20m内空气中瓦斯浓度均小于0.5%时方允许开始焊接作业。

由现场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隐患,并且作业地点环境和操作人员状态符合作业条件,经安检员同意后,现场负责人发布开始作业命令,瓦检员、安检员、现场负责人共同监督严格执行本措施。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涉及矿井、地下隧道、地下工程等地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根据实际需求、井下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按规范进行验收。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且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进行操作。

2. 检修和维护工作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不会重新通电。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随意更换、调整以及未经许可打开设备的盖板或防护罩。

4.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井下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1.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测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对关键性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和状态。

3. 对于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及时隔离或停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对于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即停止电源,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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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张连福赵峻强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薛峰王成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毛洪刚贾贤平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

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

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

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

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

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

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

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

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

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

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

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

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

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

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

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

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

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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