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详细版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本(3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控制井下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采矿、隧道、地铁、水利、石油、天然气等地下作业和设施中的电气设备。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主要目标是保障井下电气设施的长期安全运行和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管控等原则进行管理,实现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可控。
第五条涉及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相关法规执业资格条件进行有关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第七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根据具体场所、环境和风险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设备的运行能够满足作业需求并保证安全。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合理选择设备的参数,确保设备的额定电流、电压和功率等符合实际需要,避免设备过载和短路的风险。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布置电缆、接线、插座等设备,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配置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过压保护装置,确保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电气安全。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应按照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情况,及时更新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测试和检修,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井下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职责: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各井下作业区域和管理层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改造应遵循相关安全规程,必要时应有相应的手续和许可。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操作。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和修复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操作员要求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保证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停电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更大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井下电气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做好记录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事故复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涉及井下电气设备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和井下作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原则: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井下电气安全工作的合法合规。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
4. 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井下电气安全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电气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
第八条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停电操作,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和保养井下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和继电保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保护知识。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井下作业安全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对违反井下电气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第十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井下安全工作相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井下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____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对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解释和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针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制定相关的管理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且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配备相应的电气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包括定期的巡检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巡检内容包括接线端子的松紧、电缆绝缘情况、开关的灵活性等。
3. 井下电气设备的试运行和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安全知识、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等。
2.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检验其掌握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及时教育和培养,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修1. 使用井下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按照维修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同时要做好必要的保护工作,确保维修期间工作场所的安全。
3. 如出现井下电气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机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修人员要在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进行紧急维修。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1. 井下电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是确保在井下电气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科学、迅速、有效地应对事故,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置流程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
3. 井下电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应定期演练和检验,以验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修订和调整。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井下作业过程中的电气安全,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井下作业场合的电气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与管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对电气安全管理负有监督和责任。
第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规章制度执行员工应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择与验收第六条电气设备选型在井下作业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选型要求,确保安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设备验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新购买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公司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电气设备使用与维护第九条操作规程与操作票公司应订立并实施针对各类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票,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公司应设立专职操作人员,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与检修公司应订立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检修计划,并负责人组织实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维护和修理人员资质要求公司应对电气设备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合格评定,确保维护和修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应急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安全应急预案公司应订立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应急预案,从而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与调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与调查制度,对井下电气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与记录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气设备事故,并做好事故记录,以便后续分析和改进。
第五章管理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评估公司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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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001(管理制度范本系列)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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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张连福赵峻强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薛峰王成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毛洪刚贾贤平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
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
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
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
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
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
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
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
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
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
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
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
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
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
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
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
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
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