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及规定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根据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井下电气焊相关要求,井下电气焊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井下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为《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区域,且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54条(一)到(六)款要求。
具体人员安排与职责1、焊接区域管辖单位指定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现场电气焊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结束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验收。
2、瓦检员全程监测作业地点20米空间范围内瓦斯及电气焊产生的有害气体浓度,瓦斯浓度超过0.4%时禁止电气焊作业。
3、安监员全程监督检查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4、施焊人员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准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
按工艺要求进行相应的电气焊作业。
5、参与电气焊作业的所有人员要对安全措施在现场贯彻签字,配合电气焊工作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6、洒水人员在电气焊过程中及时向作业点周围洒水,防止火星扩散;电气焊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确保无火星残留。
7、焊后留守人员、安监员、瓦检员,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现场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一小时后,作业地点无异常,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8、携带火种人员必须是安监员,负责保管好火种,负责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并接受检查。
9、跟班领导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最终验收,确认安全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
二、电气焊作业前:1、每次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只允许当次、当班电气焊作业,严禁用于其它电气焊作业,跨班作业,参加人员出现变更时,必须重新审批、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2、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领导、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涉及矿井、地下隧道、地下工程等地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根据实际需求、井下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按规范进行验收。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且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进行操作。
2. 检修和维护工作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不会重新通电。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随意更换、调整以及未经许可打开设备的盖板或防护罩。
4.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井下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1.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测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对关键性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和状态。
3. 对于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及时隔离或停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对于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即停止电源,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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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在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电气安全设备、电气工作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
二、设备使用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操作要求;
三、设备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
四、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带故运行或满足半然操作;
五、设备运行中应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
六、设备处于停机、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断电措施,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适应井下环境特点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不得缺岗。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九条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生产、运维、维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编制、完善和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报警,保障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五、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勤勉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第十五条发生井下电气设备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调查事故的原因和经过,查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