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准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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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水流条件 , 降低 侧墙 高度 , 充分 利用窄缝 式消能 工 的水 流导 向作用和消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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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肖兴斌 .窄缝 式 消能工在 高坝消 能中的应 用与 发展综述 [ ] 1 J.
水 电 站设 计 ,0 4,0 3 :6—8 . 20 2 ( )7 1 [ ]南 晓 红 , 源 宏 , 宗 祥 , .窄 缝 式 消 能 在 重 力 拱 坝 坝 面 溢 流 2 聂 梁 等 中 的应 用 [ ] J .中 国农 村 水 利 水 电 ,0 4 ( :4—5. 2 0 ,6)5 6 [ ]沙 海 飞 , 辉 , 3 周 陈惠 玲 .坝 身泄 水 孔 窄 缝 消 能 工 三维 水 动 力 特 性
学 学报 (自然 科 学 版 )2 0 ,6( ) 29— 2 . ,0 8 3 2 :1 2 3
[ ]C ae p z l T o a asi 6 hd sSei a G, hm s t G k B,N asnFz rie naa・ esa i u .A nl m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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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l 水舌入水水平横断面图 O 模型试验 中矩形 出 口的窄缝 消能工一 部分水流 在窄缝 上端开始起挑 , 整体纵 向水 流挑距较 短 , 流抛射角较大 , 水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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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水利技术监督
2011 年第 6 期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洪 建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摘
要】 沿海滩涂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海岸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围垦一直是我国实现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途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需求量的激增,滩涂围垦的强度 有逐渐增大的趋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生态问题等。如何有效地利用沿海滩涂,妥 善处理好滩涂开发利用与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这 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笔者从我国滩涂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我国滩涂开发利用的 基本原则,以及开发利用的有关建议。
简
讯
2011 年度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座谈会在武汉召开
2011 年度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座谈会于 11 月 6~7 日在湖北武汉隆重召开。来自水利部水资源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文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 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等 57 家单位的代表及水利行业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 共 70 余人参加会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乔世珊巡视员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长江水利委员会 马建华副主任、长江科学院郭熙灵院长、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汪小刚副院长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 式由长江科学院汪在芹副院长主持。 乔世珊巡视员在讲话中深入分析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传达了去年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会 议对计量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报了今年国家认监委对有关水利质检机构的专项检查情况;介绍了会议 讨论的几个文件的有关背景情况; 部署了近期水利计量认证重点工作; 并对开好此次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上,水利部水资源司张鸿星副处长、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戚波调研员、水利部水文局李怡庭处长分 别就相关专业领域计量认证工作发表讲话。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张文洁处长、水利部水文局王志毅高 工分别就认证认可和水文计量相关内容作了讲座。来自水利部水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江科学院、松辽 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河海大学、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的评审员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与会代表充分讨论了《水利计量认证需规范和统一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稿)》、《水利行业计量管 理办法(修订初稿)》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会议 文件;审查了水利工程类和水环境类检测参数—标准对照表等文件;并就水利行业专业计量检定站建设等 有关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和交流。会议还组织参观了计量认证工作开展得好的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 会议闭幕式上,水利部国科司刘咏峰处长进行了总结,要求会后尽快修改完善会议讨论文件,争取早 日发布指导水利计量认证工作。 摘编自: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对加强我省滩涂管理的几点认识

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感悟。因此, 转变观念、 建立自 然资源价 值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保护及开发利用滩涂的 思想保障。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积极宣传教育来提高 全民对沿海滩涂价值的认识, 建立人们的自然资源价值观 念, 以可持续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实践行为。
2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加强滩涂的科 学管理
关键词:滩涂;可持续发展; 管理 中图分类号:TV 213.4 文献1(2006)03一 0045 一 03
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前言
广东省地处我国南部, 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壤, 濒临南海, 大陆海岸线长 3368. 1km。省内沿海滩涂资源丰 富, 面积共约 1.2万 km' , 分布在沿海29 个市、 县范围内。广 东沿海开发利用滩涂的历史十分悠久, 据史料记载, 唐代潮 汕沿海地区的人们已有“ 临海筑堤, 外御洪潮, 内以围田” 的 活动。清初至嘉庆末年约 100 年里, 珠江河口 新垦土地相当 于清代以前的一半。解放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省 沿海滩涂, 特别是河口滩涂, 更是得到了广泛快速的开发和 利用, 包括农业、 渔业、 林业以及港口 码头、 交通运输、 城市建 设、 土地开发利用等等, 它们对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
广 东水 利 电力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4 卷第 3 期
2006 年 8 月
Jour al of Guangdong Technical Col ege of Water n l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er ng i
Vol . 4 No . 3
Aug. 2006
展, 人们对滩涂的开发利用达到了空前程度, 也造成了不 良 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 涉及滩涂的有关问题和矛盾亦 日 趋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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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
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
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整治和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口整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河道行洪纳潮需要,提出河口的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口年度整治计划,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用于河口的整治。
第十七条河口滩涂实行有偿使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项用于河口的整治、防洪防浪设施建设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
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在施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妨碍行洪纳潮但可以治理的,原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影响行洪纳潮又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有计划地平围行洪,退地还河,具体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河口滩涂经开发形成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持防洪规划同意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河口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港围垦。
确需围垦的,应当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
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红树林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口滩涂,禁止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口滩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滩涂的正确利用滩涂是中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集中、区位条件好、农牧渔业综合开发潜力大的特点。
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
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
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宝贵财富。
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
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
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达到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
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过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
沿海自然港湾和潮间带滩涂历来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地方,由于滥围垦,这些场所已被永久破坏;海域自净能力下降,污染严重。
今后治理起来,比围垦要花更多的钱;影响港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