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三章 美国植物发明专利保护制度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
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
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
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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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续)
附图的简单说明(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 每一附图用一句话做简短的说明 发明的详细说明(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以文字详细叙述发明的内容与特征,与附图紧密联系 通常包括实施例来协助说明 权利要求(Claims) 单独用纸,与正文分开,连续标明数目,以后修改时数目不动 摘要(Abstract) 用一段话概括发明,长度不能超过150个单词,避免用法律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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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的种类和申请过程
常见的拒绝理由:
不属于法律规定可获专利的类型(35 USC §101)
纯软件程序,电磁信号,计算方法,数据结构…
缺乏新颖性(35 USC §102)
一篇文献包括发明的所有元素
缺乏创造性(35 USC §103a)
二篇以上文献的结合包括发明的所有元素
派生专利(子专利)的申请
如上所述,子专利的申请必须在母专利还没有放弃或审 查还没有终结前递交 分割申请(Divisional)
重新引进在限制以后被取消的权利要求
在现有的陈述基础上加上新的权利要求 在现有的陈述基础上加上新的陈述和新的权利要求 新加上的材料不享受原先的发明日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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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美国专利获得要件

合作研究协议之他方所作的披露,不构成现有技术
非显而易见性
发明完成时对于本专业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是显而 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法条索引 35 U.S.C §103
实用性
Answer
若按纯粹的先发明制,则甲因发明在先,故甲享有 优先权;
若按纯粹的先申请制,则因为乙的申请时间在甲之 前,故乙享有优先权.
按美国现有的“发明人先申请制”,应甲比乙更早 披露,故甲享有优先权
发明人与争议对象的关系
他人专利申请中所披露的内容系从发明人那里获得 的,不构成发明人之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实用性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一项重要实质条 件。美国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 裁判,形成了美国专利法上独具特色的专利实用性判 断标准
当代美国专利法的实用性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人对
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所披露的实用性必须是特 定的、本质的和可信的
特别法的保护
美国1930的《植物专利法》(简称PPA)是世界上第 一部专门保护有生命发明的知识产权法律,该法规 中的四个条款,后被并入美国专利法第61-64条
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和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 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体、杂交及新发现的种子苗,可以按 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该植物的专利权 (35U,S,C,161)
专利的客体
美国专利客体主要是以上三类,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植物专利。但是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在实务中形成的 判例法中存在更多关于专利客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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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获得要件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及申请流程
权利要求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 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与独立权利要求同属一个方面。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总权利要求超过20个,均需交附加费。 举例: What is claimed is: 1. A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emiconductor package structure comprising: providing a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comprising a conductive pad, wherein the 4. 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conductive pad is coupled with a circuitry of the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forming a patterned passivation layer to expose a portion of the conductive pad. 2. The method of claim 1, wherein forming the uneven surface of the conductive pad comprises forming a plurality of recesses in the conductive pad.
2. 专利特点 2.1 发明专利 a. 只有发明人才可获得专利,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 表示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同时对申请文件负责。 b. 授予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在通过申请前没有在本国被别人知悉和使用,也没有在其他国 家被授予专利权或出版;在本国或国外,发明被授予专利或出版,或者 发明在本国被公开使用或销售,不超过一年。 4.--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不显而易见性 虽然本发明不与其他人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从整体上说 ,本专利权的主题对于该主题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 见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
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

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由哪几部法律构成?特点是什么?发展趋势如何?答:《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专利法》三部分构成。
特点:《植物专利法》仅为无性繁殖的植物(不包括块茎繁殖的植物)提供植物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保护法》为有性繁殖的植物(包括块茎繁殖和第一代杂交种)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保护;《专利法》则为所有符合专利授权要件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提供发明专利保护。
发展趋势:通过发明专利保护相关的植物发明。
2,美国《植物专利法》为无性繁殖的作物提供保护,为什么又不包括块茎植物?答:能够获得植物专利保护的植物除了必须满足上述的“特异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与“无性繁殖”要求外,还必须考虑“是否经过培育”的问题。
新发现的植物必须处在培育状态下才符合授予植物专利的要求,并且这种培育状态必须是针对植物本身,而不是植物周围的环境,强调保护“人造发明”而非“自然之物”。
3.美国PVPA为何多次修订?重要的是那两次修订案?主要解决了什么重大问题?答:重要的是1980年和1994年的修订案。
(一)1980年的修订:适应美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环境。
将品种保护期限从17年延伸到18年,以及将PVPA碑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6种蔬菜品种纳入品种保护范围。
(二)1994年的修订:为了实施UPOV公约1991文本,对植物品种提供统一保护。
PVPA 修订主要包括:(1)将茎块繁殖的植物与第一代杂交种F1纳入PVPA的保护范围;(2)增加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有保护;(3)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从18年延长至20年,并增加树木和藤木的保护期限为25年。
4.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所给予的品种保护与欧共体植物品种权及UPOV1991版本中规定的育种者权有何不同?答:首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仅适应有性繁殖的植物;其次,美国品种保护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基本限于种子/繁殖材料,而没有像UPOV1991文本和欧共体植物品种权将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以及由相关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如果相关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在前一阶段行使相关权利的话;再次,美国品种保护证书提供了更多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包括私人非商业性、在先培育和生产、研发豁免、中介豁免等,尤其是保存种子种植豁免。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首先,专利的类型不同,美国专利类型只有发明(Utility)和设计(Design),而中国专利类型还有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
除此之外,美国还可以申请植物专利(Plant Patents),而中国专利法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可申请专利。
其次,专利新颖性的评价有所不同。
美国专利申请自2013年由先发明原则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后,整体与其他国家专利法趋同,但对于新颖性的评判价在细节有所区别。
美国专利法对于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的披露行为主体定义为由他人实施,对于发明人自己的披露定义了一个宽限期(grace period),宽限期为一年。
而中国专利法对于披露行为的定义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即包括申请人自己。
中国专利法实际上也规定了宽限期,即专利法24条规定的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首次发表、非经申请人自己同意而泄露。
无论中美专利法规定下,在宽限期内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并不影响专利的新颖性。
再次,专利申请过程的处理有所不同。
美国专利申请人无需主动提出审查请求,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主动修改;一旦专利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审查请求,替代申请,直接上诉到申诉委员会等;专利授权后可以启动多种程序。
而中国专利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只有两次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一是提出实质审查申请的时候,二是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三个月内;专利驳回后只能启动复审程序;专利授权后只有无效程序。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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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与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
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遭受意外的损害和药物的处理。 (2) 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3) 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种子的,种子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3)培育者姓名、4)申请人 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5)申请人的国籍、6)新品种 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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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内容: 1)新品种的暂定名称 2)新品种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3)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 4)对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5)栽培技术的说明等
(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 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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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4)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5)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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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 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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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数量和其他质量要求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1)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
(2) 繁殖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 。
(3)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 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
中美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2017.07(总459)地■參哀邊World Agriculture中美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舍芦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保定071000)摘要:动植物新品种对提升农业产出,促进农业增收及保障农产品扩大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实施动植物品种的专利权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农业、保障粮食安全及推进农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基于此,本文就中美两国动植物专利制度的立法、司法演进,比较了两国在立法上的差异;围烧立法差异探讨了两国在动物专利立法精神上的差异,即如何平衡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分析了两国在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强度上的不同。
最后,尽管中国将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法》之外,但为育种技术、方法提供保护,这对于一些复杂的育种技术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对于简单的无性繁殖育种方法无法提供保护。
因此,美国的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可以为中国完善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美;动植物;品种权;专利权;保护;比较DOI:10. 13856/. cn11-1097/s. 2017. 07. 014动植物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对象,动植物新品种在保障农业产出、扩大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可以说,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是农业技术创新的一部分,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作为动植物新品种制度保障的农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其制 度发展对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及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客观来看,基于伦理道德、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对动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与认定不同于一般的专利权、发明权的保护,其保护范围、手段 与方式均有特殊之处。
基于此,本文对中美两国的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演进、立法精神、保护强度逐一比较,以期为中国完善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1中美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演进的比较1.1美国1.1. 1立法方面美国对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采取分开方式,两者单独立法。
就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保护而言,采取的是专门立法和专利法认可两种叠加的形式,作者简介:芦斌(977—),男,河北保定人,硕士,讲师,研 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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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繁殖的植物获得能否发明专利保护?美国加州 UPOV1978文本之后还是否可以通过发明专利保护植 物品种?等等这些问题则是在1985年的Ex parte Hibberd案中得到解决的。
Ex parte Hibberd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委员会解释:
J.E.M.AG v. Pioneer Hi-Bred案
第一节 植物发明专利保护的合法性论证 第二节 植物发明专利授权要件 第三节 植物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
本编小结: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
立 法 背 景
立 法 背 景
立 法 背 景
第一节 植物发明专利保护的合法性论证
1.自然产品规则
2.书面披露要求
Diamond v. Chakabaty案
第二节 植物发明专利授权要件
第三节 植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
本编小结: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
继续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解释
只要是人类智力创造和研究的成果,只要符合专利的授权 要件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此外,在裁定中也明确理清了专利 法与1930年PPA和1970年PVPA之间的关系,指出1930年 PPA和1970年PVPA的制定并不意味着35U.S.C.A.101将有生 命物体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虽然这一裁决没有直接涉及 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更为复杂的生命有机体,包括有性繁 殖的人造植物是否属于专利法的可专利客体仍然是不明确的”, 但很多学者将这一裁定视为可以利用发明专利保护植物发现的 一个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