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现状与发展趋势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产生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第一次普遍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但由于种种技术问题而未成功。
因此,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
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
1930年,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
至20世纪50年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形成。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到20世纪50年代,荷兰和德国先后建立起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
此外,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和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育种者协会(ASSINSEL),为UPOV 的建立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7年至1961年期间,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公约)草案。
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
从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
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于1997年3月20日,正式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符合1978年UPOV公约的基本要求,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8月作出了我国政府加入UPOV公约的决定。
1999年3月23日,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UPOV递交了我国申请加入公约的加入书。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作者:刘娜来源:《中国种业》 2021年第4期刘娜(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摘要: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领域,是农业知识产权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内容。
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通过农业国际合作新趋势的发展对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种业发展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植物新品种出现的保护制度亟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欠佳、商业修饰性育种行为限制不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僵硬、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分配失衡等问题,提出需以专门立法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制度创新引领育种体制创新,构建“二合一”综合行政管理体制,平衡育种者和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助推农业知识产权的进步。
关键词:“一带一路”;农业合作;植物新品种;种业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农业合作一直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
截至2019年,我国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农(渔)业领域合作文件,还有多个中长期农业发展合作规划,为农业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已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成为中国开展农业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在农业国际合作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其农业资源丰富,且农业仍然是支柱产业,开发潜力巨大,这为我国农业对外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农业国际合作前景也非常广阔。
其中,种业是农业的芯片,对农业合作的贡献不容小觑,种子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业合作中的重要支撑。
现如今,我国种业不断发展壮大,从量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尤其是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的核心要素,是育种者长期投入智慧和心血的结晶,作为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品种创新、提高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壮大种业市场、深化农业国际合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种业改革发展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种业改革发展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温 雯 陈 红 杨 扬 堵苑苑 孙 鑫 邓 伟 崔野韩(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之一。
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世纪的欧洲,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并开始探索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93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植物专利法》。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使美国、荷兰、法国等种业强国牢牢占据农业竞争优势,其植物新品种权数量在全球遥遥领先,种子出口量占据世界种子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与种业改革发展的进程相辅相成。
1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各行各业,“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成为主旋律,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四化一供”方针,种子商品化程度和良种覆盖率显著提高,种子产业逐渐形成。
但“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的模式凭借的是政府的超高组织能力,农民选择余地较少,市场化程度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我国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把动植物品种排除在外,植物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空白。
此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已成立近2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已经近半个世纪。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启科技体制改革,减拨研究机构事业费,推动成果转化反哺科研,农业科研单位面临到市场中“找饭吃”的困境。
同时需要广开经费来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农业科研,特别是育种创新。
若对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植物新品种,不仅是影响到科研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而且是关系到农业持续发展的大事。
另一方面,我国为争取早日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要求——“应通过专利或某种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利 时等都 在探 索保护育种 者权 利 的方法 ,但 进展缓 慢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 ( IP)的 15 API 92年维也 纳会议和 15 年 的布鲁塞尔会议均通过决议 ,要求 94 成员 国平等对待农业 、林业等领域的发 明创造 ,给予 植物新 品种 以法律保护。 15 年 2 2 97 月 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 l 个国家和 2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I P) BR I、联合国粮农组织
工 业产 权 保护协 会 、国际果 树 和观 赏 植 物无 性 繁殖 育 种 者 协 会 ( IP E A CO O R )、国 际 种 子 贸 易 联 盟 (I) FS
等在巴黎召开第二次外交大会 ,会议讨论了专利与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关系 以及 《 公约》 与 巴黎公 约 的关 系 ,并 通 过 了具 有 4 条 内容 的公 约文 本 ,并 由 比利 1
31 品种权 .
在 ( 涤
颁布后 ,又经过两年筹备 ,19 年 3 99
月2 3日,我 国政府 向 U O P V递交 了加入 国际植 物新 品
种保护公约 ( 7 年文本) 的申请 书 ,19 1 8 9 99年 4 月
2 3日正式加入 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P V , U O ) 成为其第 3 个成员 国。同一 天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 9 局正式启动实施 例》 ,开始受理来 自国内外的品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的 ( 4 1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问题 的若 干规定》 07年颁布的 《 、20 中华人 民共和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走出去战略探析——基于UPOV国际发展和竞争动向的视角

Ab ta t B s d o rc n ed v lp n n o e i v r n so eP oe t n o w a it so ln so e I — sr c : a e n t i g t e e o me ta d c mp t i ete d ft r tci fNe V r i f a t f h n a h t h o ee P t tr a in lUn o t e c r n a i tt so VP i n l z d c mb n n t h n ’ d a tg g iu tr lt d , r - e n t a in,h u r t s s u fP sa a y e . o i i gwi C ia Sa v n a e a r l a r e p o o e b c a h c u a p sn h t ln a it g t n C i a s o l mp e n e o es a e eo me ts a e y s lc iey F r e mo e c n o i g t a a tv rey f h h n h u d i l me t h v r e sd v l p n t tg e e t l. u t r r , o - p i i t r v h s u t g o e e sd v l p n tae i r me o k o ln a it s r h s wi en a k d b e e rh i si t n , t ci v r a e e o me t r tgc fa w r fp a tv r i i t , t b i g b c e y r s ac n t u i s r n s s ee g h t o c e t g b e d n n o a in f n o n ep ie tx r l f o d p n e t r ai r e i gi n v t d fre t r r , ei r n e e d n n o u s a ef i R&D p o u t , t n t e i gs e h e d i — rd c s s e g h nn e da d s e r n d s y ma a e n , rmo i g a c mu ain o e d i d sr n sa l h n e vc sa e c e v re s o p l ain u t n g me t p o t c u l t f e n u t a d e tb i i g s ri e g n is o e s a fa p i t s r n o s y s c o o a it h s f rv rey fg t . i Ke r s U OV; ln ai t g t ; v re s d v l p n t tg y wo d : P p a tv r y f h s o e a e eo me ts a e e i s r y
国内外种业发展现状剖析

摘要:分析了当前中国种业现状及国际种业的发展格局,通过对国内外种子公司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进行比较,明确了当前中国种业发展中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条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的策略来提高中国种业竞争力。
关键词:种业;竞争力;常规育种;生物技术育种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用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21%的人口。
但同时,中国农业面临着农药、化肥过度施用的问题。
2010年中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分别是1990年的2.1倍和2.4倍[1],以化肥为例,目前中国的化肥用量是国际平均水平的3倍之多,而肥料利用率较低,如发达国家的氮肥利用率是45%,中国仅为30% 35%[2]。
化肥、农药过量施用,不但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更增加了成本,加重了农民负担。
中国农业面临的农药化肥过度使用的问题,在粮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显得尤为严峻。
而种业作为农业的基础,是世界各国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种业是解决中国农业当前面临问题的必然选择。
1 世界种业格局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良种促进了国际种业的繁荣。
全球的种业市场具有规模大、市值高且相对集中的特点。
据国际种子联盟2011年11月资料显示,全球种子市场规模高达430亿美元,其中美国最大,为120亿美元,占全球的28%,中国以95亿美元位居第二[3]。
此外,全球种子市场最大的6个国家其种子市场总额达68%,可见在世界范围内种子市场相对集中。
全球巨大的种子市场,是各国种业公司的竞争焦点,反过来促进了全球种子贸易的发展。
自1970年来,国际种子贸易量逐年增加,2008年国际种子贸易金额高达70亿美元[3],创历史新高。
种子贸易量的增加,一方面是种子市场不断国际化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及良种对农业的推动作用,导致世界范围对良种需求不断增加。
相对于全球潜在的巨大种子市场,当前国际种子贸易规模还是很小,远没有达到饱和状态。
因此可以推断,随着各国对本国种业的逐步开放以及种子产业分工专业化的进一步形成,未来国际种子贸易将进一步增加。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的发展现状

“ 国际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联盟 ” 简称 为 U O 是一 个 , P V, 政府 问的机构 , 部设 在 瑞 士 日内瓦 。公 约于 16 总 98
1 3 植 物新 品种 审查方 式 .
根 据 U O 的规 定 , 物 新 品种 只 有 在通 过 审 PV 植
很 大进 展 , 目前 的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仍 存 在 着 产 权 但 意识 薄 弱 、 维权 困难 、 品种 保 护 覆 盖 面较 小 、 新 申请
程 序复 杂 、 审查 速度较 慢 等许 多 问题 。 本文 分 析 了 国 内外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体 系 的建
试( 简称 D S测 试 ) 新 品种 保 护 的 技 术 基 础 和 授 U 是
发展具 有 重要 意义 。
等方 面 的现状 , 并对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和 D S测 U
试 的发展 提 出 了建 议 。
1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现状
1 1 国 际植 物 新 品种保 护联 盟 .
我 国 自开 展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工 作 以来 , 保 护 在 名 录发 布 、 品种 申请数 量 、 品种保 护 代 理 机构 建 新 新
林 业 科 学 研
Fo e tRe e r h r s s a c
2 1 ,4 2 :4 0 1 2 ( ) 2 7~ 2 2 5
文 章 编 号 :0 119 (0 )2 4 —6 10 —4 8 2 1 0  ̄2 70 1
植 物 新 品 种保 护 与 D US测 试 的 发 展 现 状
2 e e r n tueo oet ' C ie eA a e f oet , e ig 1 0 9 , hn ) .R sac I s tt f rsD , hn s c d myo rs y B i n 0 0 1 C i h i F F r j a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文

浅谈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
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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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于1978年10月23日 于1991年03月19日 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订
• 第一章 定义 •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章 缔约方一般义务 • 第二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 第三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 第四条 国民待遇 • 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 第五条 保护的条件 • 第六条 新颖性 • 第七条 特异性 • 第八条 一致性 • 第九条 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 / 草 进入加入UPOV程序 案
2005 (草案) 1997 2001 2000 1997
1997 2002
2000
2003
2001 (草案) 2002 2004
1999 2001 1998.12.24
2005
2004 2003 1982
UPOV 成员 1999 2001
2004 2006 1982
2、UPOV成员近年的品种权数量:
20年来,成员在增加,品种权 申请总量逐年增加,来自外国的 申请占比重大,虽当年失效品种 数在增加大,但有效品种权数量 逐年增加。
二、有关国家的品种保护
日本
• 1982年加入UPOV1978文本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农林水产省生产局 • 国家独立种苗中心(12个测试站)
• 1991年12月18日,10个发达国家与包括 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谈判,最终 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 该协定第5节第27条第3项(b)款规定: 各成员应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 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NGO也参与活动
• 2006年4月7日接受欧洲种子协会作为非 政府组织参加行政和立法委员会会议。
• 2006年10月18日接受美洲种子协会作为 非政府组织参加理事会、行政和立法委 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会议。
还有排队的
• 正在审查菲律宾的法律。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6 个国家)已经进
入成为UPOV成员的程序。 • 有40多个国家已经和联盟办公室联系寻
求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帮助。
6807+15599件申请
美国
• 植物专利法(1930年) • 植物品种保护法 • 专利法 •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 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 • 办公室(PVPO)书面审查
USA
• 每年1000-1200件授权 • 1977-2008年:授权USA 7645, • 荷兰2275,德国1752,丹麦631,英国
种子种苗法
• 1947年颁布农业种子种苗法 • 1978年颁布种了种苗法 • 1998年第一次修改 • 2003年第二次修改
• 对于故意侵权:判10年以下有期并处1000 万日元罚款
• 对于法人侵权:处3亿日元以下罚款
审查方式
• 每年1000多件 • 大田作物:现场考察和书面审查 • 果树:现场考察 • 花、菜:种植测试(500个指南,有61个与
UPOV一致)
• 现场考察56%,书面4%,生长测试40%
韩国
• 2001年加入UPOV1991文本,由农业部下 属的两个部门执行(54人)
• 2008.08.31:有3796件申请,国外占32% ,国内占78%(官办机构占47%,私营占 21%)
• 申请植物种属达到223个(有TG148种) • 月季660,菊花351,水稻231
启动加入程序 印度 菲律宾
尼泊尔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泰国 汤柬埔塞 中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韩国 老挝
马来西亚 缅甸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新加坡 斯里兰卡 泰国 越南 日本
第一次参加UPOV活动
1993 2002 1990 1993 1990 1990 2001
1990 2003 1993 1990 1990 1995 1990 1995 1978
623,日本596,法国493,澳大利亚376
第二部分:UPOV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 定,共十章,42条。 协调各成员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 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 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 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
• 1961-1981年的20年间,其成员国只有15 个。
• 1961-1991年的30年间,成员国数量增长 缓慢,其成员国也只有22个.
• 1961-1998年UPOV成员国达到38个 • 1999-2009年UPOV成员增加39个
为什么发展快
荷兰
• 50年代,最先是对大田作物保护,农民有 特权
• 1967年开始对菜、观赏植物保护,农民 无特权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1996-2008:向欧盟申请11251件 • 仅2008年:向欧盟申请1049件,向本国
仍有200件申请
荷兰
• 植物品种委员会(9人) • 园艺植物检测总署 • DUS:NAKTUINBOUW,收费 • VCU:N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