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2__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2__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新培育或引进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的制度。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登记:品种保护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核后,将新品种登记在国家保护品种名录中。
2. 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的植物品种可延长。
3. 优先权:在一定时间内,品种创造者可以享有对同一品种在其他国家的优先权,即在其他国家中申请保护该品种时,可参照国内申请的日期。
4. 使用和授权:在保护期内,品种创造者可以自由使用保护的品种,并可以将品种授权给他人使用。
5. 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保护的品种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有助于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发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动力,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同时,
通过保护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杂交⽔稻的出现解决了中国⼈吃饭的问题,对我国粮⾷安全的保障作⽤是⾮常⼤的。
杂交⽔稻是属于植物新品种,是经过⼈⼯培育后其特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品种权所有⼈许可,不得为商业⽬的⽣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于⽣产另⼀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申请⼈应当⾃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起3个⽉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以下简称保藏中⼼);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保护 培训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植物新品种就像植物界的超级明星,每一个都有着独特的魅力。
你看那新品种的玫瑰,花瓣层层叠叠,颜色娇艳欲滴,仿佛是植物王国里穿着华丽舞裙的公主。
可要是这些新品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就像是公主没有了城堡的庇护,随时可能被“黑暗势力”侵害。
咱们说这个知识产权保护啊,就像是给植物新品种穿上的一层魔法铠甲。
这铠甲可不是一般的结实,它能抵御那些想要不劳而获的“小怪兽”。
比如说有些不良商家,看到别人培育出的新品种大受欢迎,就想偷偷地复制粘贴,这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就该闪亮登场了。
培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一场秘密的武林大会。
各个种植高手、科研大侠都齐聚一堂。
培训老师就是那武林盟主,手持知识的宝剑,一招一式地传授着保护的秘诀。
想象一下,植物新品种是一个个珍贵的宝藏。
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那绘制详细的藏宝图,上面标记着各种保护的方法和规则,告诉人们这个宝藏只能被合法的主人挖掘和利用。
如果没有这藏宝图,那宝藏就会被乱挖一通,最后变得乱七八糟,失去了它原本的价值。
在这个培训里,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可不是枯燥的咒语。
它们更像是精确的魔法指令,每一条都有着神奇的力量。
一旦你掌握了这些指令,就能在植物新品种的世界里施展保护的魔法。
我们可以把植物新品种比作是一群可爱的小动物,它们在大自然的森林里快乐地生活着。
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那保护森林的护林员,防止那些偷猎者(侵权者)把小动物们抓走。
如果没有护林员,那这片森林就会变得混乱不堪,小动物们也会流离失所。
而且呀,参加这个培训就像走进了一个装满惊喜的魔法盒子。
你以为你只是来了解一些枯燥的知识,结果却发现里面全是有趣的案例、实用的技巧,就像魔法盒子里不断蹦出的小精灵,让你惊喜连连。
这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培训也像是一场烹饪课程。
我们把植物新品种当成是美味的食材,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那独特的烹饪秘方。
只有按照秘方来操作,才能做出一道既美味又合法的大餐,要是乱搞一通,那这道菜可就毁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培育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查的两个不同的程序。
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但两者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新培育、不同于已有品种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特点的优秀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鼓励和保护农业创新,激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培育新品种,促进农作物育种业的发展。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培育者可以享有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包括独占品种的生产、销售和繁殖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培育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农艺性状、抗性、形态特征、纯度和稳定性等相关材料;其次,经过初审和实质审查,判断该品种是否达到保护的条件,包括新颖性、与现有品种的显著区别、可区分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然后,培育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其他必要的程序,如在植物品种权局公告期内对外界提出异议,等待最终的审定结果;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后,培育者将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权利,并可享有相关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品种审定是指通过对新培育品种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和评估,确定其作为农作物品种的适宜性和品质优势的程序。
品种审定的目标是确保作物种植的品种具有较高的产量、抗病性、逆境适应性等优点,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
品种审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对新培育的品种进行全面的田间试验和实验室测试,包括观察产量、抗病性、适应性、逆境适应性等指标;其次,对各项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该品种的品质和性能,确定是否适宜作为新农作物品种推广;然后,对通过评估的品种进行品种审定和命名,然后向公众宣传推广和推出种子;最后,推广种植该品种,并实时监测其种植和应用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反馈信息,不断优化和改进。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但它们在促进农业创新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
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
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
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
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
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
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
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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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 他植物为15年。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分类
•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 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 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 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 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 者转移证据。
侵权植物品种鉴定
• 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 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 鉴定。
的名称的。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假冒授权品种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
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
植物新品种权归属
•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 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 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 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 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 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称的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 • (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 (六)案件请求人的纸质或者法定电子文件的
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植物新品种权 证书复印件)。
立案时间和执法人员
•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
案件取证
• 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者 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 息,及时取证并鉴定。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 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 • (1999年4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 • (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 (2002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 (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2号发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 (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 • (2016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发布 自2016年11月30日施行)
二、特异性
•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 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 品种。
三、一致性
•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 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 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四、稳定性
•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 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性
一.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新颖性。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特异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一致性。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稳定性。
一、新颖性
•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 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 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 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4年。
权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权主体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 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 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 执法管理工作。
立案条件
•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 (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 (三)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 • (四)除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
繁殖材料
•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 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 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 胞)。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单位
•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 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 新品种权。
•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 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 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 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 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 具体工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
赤峰市林业种苗站
植物新品种定义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 植物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
• 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 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 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Hale Waihona Puke 侵权案件的处罚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并且 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
• (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 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 (三)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 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