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论强化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之必要

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项知识产权 , 当今世界各 国纷纷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提高本国核心竞争力和创新 能力 。 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提高我国创新能力 、 核 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 , 欲强化植物新品种权这一新型知识产权 , 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 , 保护育种人合法权
料, 不得为商业 目的将该授权 品种 的繁殖材料重复使 用与生产另一品种 的繁殖材料 ; 植物新 品种保护 但《
条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生产 、 () 销售权。 品种权人具
大的经济利益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 的发展 , 植物新品 种对促进农业 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 植物 新品种权也成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但是 , 植物新 品种权益这一 内容更加广泛 的概念 尚未被人们所认 识, 更谈 不上重视 , 加之我国植物新 品种 的法律保护
2 1 年 1 月 01 2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u n l fh n h a ncp l at olg f . . o ra eYic u nMu iia ryC l eo PC ot P e C
第 1 3卷第 6期
论强化植物新 品种权法律保护之必要
芮 云 凤 张 振 斌
繁殖材料 的权利。 4 转让权。 () 品种权人具有依法转让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以及生产 、 销售该授权 品种的繁 殖材 料 的权利 。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 知识产权就 是回应一种技术创新 , 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植物
种权益 , 依法 、 全面 、 及时地维护 自身的植物新品种权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ppt

4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 特征和特性的,自审批机关登记之日起终止。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更名
条例第37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 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 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 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命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 事人。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 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 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属于保护名录 具备新颖性 具备特异性 具备一致性 具备稳定性 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流程
新品种 向农业部申请 审查 授权 获得品种权
不受保护
至2008年10月31日,我国农业植物新 品种申请量共5315件,授权1844件; 至2007年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 491件,有效的授权量199件。植物新 品种年申请数量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
3、存在问题
我国新品种派生品种较多,花卉、蔬菜、果 树等尤其严重。
利用别人的育种成果选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不加任何限制授予“完全自主”植物新品种权, 使得育种单位对投资育种研究缺乏动力,严重危 害了中国种业的未来发展。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面同意。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种子行业知识产权是指在种子生产、繁育、交易和利用等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种子品种申请、培育技术、保护措施和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种子是农作物的基础和关键环节,种子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因此对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种子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培育出的新种子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其独特的遗传特性和优良品质。
种子繁育者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可以对其进行独占性开发和利用,从而带来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优势。
种子生产和交易的专利权保护。
种子生产和交易涉及到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创新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种子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其在种子生产和交易领域的技术创新,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品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种子行业中,一些知名的种子品牌如松江、大丰、恒久等,通过注册商标确保其独有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
种子企业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抵御侵权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种子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种子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种培育,推动种子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种质量,实现种子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竞争和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种子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避免技术藐视和恶性竞争,推动行业整体提升和发展。
第二篇示例:种子作为农业生产中的关键要素,其种类繁多,功能各异,是农业发展的基础。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创新权益:在植物育种领域,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意味着国家认可该品种是申请人及育种人培育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这为育种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侵权盗用,保障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获得,是对育种者育种成果的肯定,也是对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工作的推动。
这会鼓励更多的科研机构和企业投入到植物育种工作中,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
吸引投资和合作:有了新品种权证书,育种者可以更好地吸引资金和合作伙伴,进一步加速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同时,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保障,使他们在新品种商业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提升国际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可以提升我国在国际农业领域的竞争力。
在国际贸易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可以作为重要的谈判筹码,为我国农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推动产业发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品种,经过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种植业、加工业等。
这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还可以带动就业,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创造社会价值:新品种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满足人们对食品的需求。
同时,通过推广抗逆性更强、适应性更广的新品种,可以提高农作物的抗灾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此外,推广新品种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如种子产业、农药产业等,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对于育种者来说意义重大。
它不仅是对育种者劳动成果的认可和保护,更是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和创造社会价值的重要工具。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起 源 及 国 外 立 法
对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探讨
张 坦 . 佳 刘
摘要 : 结合 国 际 惯例 。 思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的 变迁 和 我 国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现 状 , 反 比较 我 国 和 发 达 国 家之 间的 差 异
提 出 了适 合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的 法律 对 策
( ) 一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 的起源
又利 用专 利法 保护 植物 新 品种 的国 家 。 管都 是用 法 尽 律 的形式来 保 护植 物新 品种 , 获取保 护 的途 径却 不 但
一
2 0世 纪 3 O年代 伊 始 , 国 开始 采用 不 同的模 式 各
对植 物新 品种 进行保 护 . 渐形成 了现在 以欧 洲 和美 逐 国为 代表 的两 种主 要 的植物 新 品种保 护制 度 。 国最 德
样 。 物新 品种 保护 法 ( 门法 ) 植 专 的管理 机构 是农业
部 ,而植 物专 利法 管理 机构 则是 专利 局与 商标 局 , 可 见 美 国是通 过 立 法 机构 和 行 政 机构 相 结 合 的方 式 来 进 行 管理 和保 护 。 后来 又通 过法 院 7 0 第1期 0
Junlo C ogigU i rt o c neadT cnl ySc lSi csE i n N .72 1 ora f hnq nv sy fSi c n eho g (oi c ne d i ) n e i e o a e t o o1 0 0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根据 《 条例》 规定 ,国家林业局 和农业部 为植物 新品 种权审批机关。同 日,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 《 条例》 , 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 品种权 申请 ,我 国的植物新 品种保护从无到有 ,经历了稳健 的启动过程。该年底 ,
2 当前林业植 物新品种保护存在 的问
题
品 种保 护 培训 班 ,参 训近 2 0 。 0人 1 4 国 际交 流与 合作 .
国际植 物 新 品种 联 盟 是 一 个 政 府 间 组 织 ,主 要 是
《 专利法》 规定 ,对 动、植物 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 WT O的协 议 之 一— —T IS协 议 规 定 … ,各 成 员 国 必 RP 须通过一种有效 的制度保护植 物新 品种。为 了加 强植 物品种知 识产 权保 护,19 9 7年 1 O月 ,我国开 始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 新 品种 保护条 例》 ( 以下 简称
1 3 保 护 代理 机构 的 建设 .
根据国家林业局 《 关于植物新 品种代理工 作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全国 已有 2 l家单位 申请并 获得 授权 ,
1 我 国林 业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现 状
11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 出台的
背 景
成为新品种保护代理 机构 ,建 立 了广泛 的林 业植物新 品种保护代理 网络体系。国家先后举 办了 5 植物新 期
林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是 林 业 知 识 产 权 的 主体 ,是 林 业
查一 初 步 审查 一 初 审 公 告 一 实 质 审 查一 授 权 一 授权 公
告。
科技创新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 分。随着 中国加人 国际植 物新品种 保护公 约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工作 更显 重要 。 由于世界各 国经济技 术水平发 展悬殊 ,利益诉求各 不 相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在 国际 上呈现 出纷 繁复杂 的格局 。如 何积 极 寻 求 一 个 更 适 合 于本 国 林 业 和社 会 经济环境的林业植物 新品种保 护模式 ,加 强林业植 物 新品种权保护,提升 我国林 业科技创新层 次,增强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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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1.美国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
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
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
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
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
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
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
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
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
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
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一)保护模式的选择1.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
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
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
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
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
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
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
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
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
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
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
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
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
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
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
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
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
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
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
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建立育种权人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
同时,还应深化我国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适当权益,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
这样既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又能保障育种者的权利.同时推动我国农林业的发展。
总之。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选择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必须面对业已形成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也必须面对发达国家日益膨胀的市场需求,努力找到正确的路子.做出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选择,分阶段缩小差距。
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及生物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