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角下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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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种子国际贸易概况研究及对中国种子贸易的启示

全球种子国际贸易概况研究及对中国种子贸易的启示

全球种子国际贸易概况研究及对中国种子贸易的启示种子是农作物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目前,全球种子贸易逐渐呈现出北美和欧洲为主的格局,同时也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不少的关注。

本文将对全球种子贸易进行概括性的研究,并探讨其对于中国种子贸易的启示。

一、全球种子贸易概况1. 种子市场介绍种子市场是指种子繁殖和销售市场。

它包括繁殖种子、商业种子和化验种子等。

国际种子市场的主要集中地是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其中美国、荷兰、法国、日本、德国和比利时等国家是全球最大的种子贸易国家。

2. 种子贸易流通环节全球种子贸易主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种子供应商、种子经销商、种植者和食品加工企业。

其中,种子供应商是指种子生产企业,它主要负责种子的培育、繁殖、改良和销售;种子经销商是指从事种子销售的中介商,通常在地区及国际市场上销售种子,同时向种植者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资讯等;种植者则是购买种子并进行种植,最后将种子定向供应于食品加工企业,如此往复,达成种子贸易的流通。

3. 全球种子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在全球范围内,种子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其主要原因包括:(1)农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的粮食危机和推广农业可持续发展节约经济的重要意义(2)种类繁多的新品种、改良品种的不断推广和应用(3)技术的快速升级和不断进步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其中包括:(1)种子质量的问题,包括假冒伪劣种子、质量不过关等问题(2)种子的准入标准和贸易壁垒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壁垒的问题(3)原材料的供应以及物流问题,种子的生产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源条件和土地条件4. 欧美种子市场状况目前,欧美种子市场是全球最为发达的地区。

美国、法国以及荷兰是典型的代表,其中美国种子市场品种多样,农产品种植面积广阔,拥有最先进和全面的技术以及设备,是全球最大的种子供应商,贸易量丝毫不逊于欧洲最发达国家。

欧洲市场则以荷兰和法国为中心,它们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发展中国家。

农业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贸易争端

农业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贸易争端

农业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贸易争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业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许多贸易争端。

农业保护政策是一种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业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但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首先,农业保护政策导致了市场扭曲。

许多国家实施高关税和配额限制,限制了农产品的进口,并推动了本国农产品的价格上涨。

这使得农产品市场呈现出人为的供需失衡,导致了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市场扭曲。

一些农产品价格上涨导致了居民的生活负担增加,尤其是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这种农业保护政策更是雪上加霜。

其次,农业保护政策阻碍了农业国际贸易的发展。

许多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实施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农产品的进口受到限制。

这种保护措施不仅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竞争力的差距,很难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竞争。

农业保护政策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

由于各国对农产品实施不同的保护政策,导致农产品的贸易秩序混乱。

一些国家通过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欧盟和美国之间就农业补贴和限制进口鸡蛋和牛肉的争端一直存在。

这些贸易争端不仅影响了双边贸易关系,也威胁到了全球经济的稳定。

然而,农业保护政策也有其合理性。

对于某些国家来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保护本国农业可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

农业保护政策也可以为农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农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农业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和贸易争端,有几种可行的措施。

首先,各国应加强多边合作,共同制定规则和准则,以保障公平的农产品贸易。

其次,减少农业补贴和关税壁垒,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全球农产品的自由流通。

此外,加强技术合作和农业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农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农业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贸易争端。

只有通过各国的合作和努力,共同推动农业贸易的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农业的繁荣和全球经济的稳定。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刘鑫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我国应立足国情,在适当汲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精华的同时,不断提高国内育种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UPOV公约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一)UPOV联盟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UPOV联盟自1961年成立以来,逐渐发展壮大,从最初的3个成员,已经发展到72个成员(截至2014年5月)。

UPOV联盟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产业和经济的贡献日趋增加。

其成员主要包括美国、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

除中国加入公约1978年文本外,其与亚洲国家均加入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二)UPOV成员逐步向1991年文本过渡与1978年文本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期限更长的1991年文本是UPOV成员长期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经验积累,加大了对育种者权利保护强大,并且1991年文本的内容更加适应现代农业科技发展需求。

因此,1991年文本更为完善、科学、合理,与科技发展相适应,必然成为今后发展趋势。

已经加入1961年文本或者1978年文本的联盟成员逐步转向1991年文本;而新申请加入UPOV的成员必须加入1991年文本。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频繁,DUS测试逐步国际化随着国际贸易发展,UPOV成员之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及交流日渐频繁,这样就要求育种者在国外申请品种权保护,为了保证新品种审查测试等工作的效率及质量,UPOV制定了一系列的DUS审查测试的基本原则,同时制定了各个属种具体的测试指南。

目前,UPOV正在鼓励各成员间新品种测试的国际合作,根据国家具体情况(地理条件、资源状况、技术实力等)分配植物测试指南制定任务。

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相互信任、资源共享,降低各国在测试指南制定、行政审批上的成本,提高新品种审查、授权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

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

由上可见, 虽然在美国和欧洲均可以采用“品种权”和“专利” 为植物育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结 合程度以及各自的保护内容和水平是不同的。美国和欧洲都 为植物育种创新领域的“品种权”制度和“专利”制度添加了富有 特色的内容, 而这些内容正是它们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和现实 特点而选择的。中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也同样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践特点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 增减相关的规定以 及设计相关制度的具体内涵。这是从欧美保护模式的选择中 获得的最大启示。
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到了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制定的 年代,美国种子公司基本已经完成从早期以“简单的选择”和“过滤培育”为 特征的育种工作向从事更为严格和科学的品种培育阶段过渡。20世纪五 六十年代种子市场的混乱及恶性竞争本身也急需出现一种有力的育种创 新培育机制,为育种公司提供自由培育品种的动力。欧洲各国在当时也 在积极探索这样的激励机制,终于在1961年缔结了UPOV公约。UPOV公约 的出现为美国探索植物品种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其中规定的“农民 特权”大大缓解了来自代表农民团体利益的反对,而“育种者例外”和“科研 例外”等制度设计平衡了来自要求保持种质资源交换自由的群体的利益。 这样,1970年通过了为有性繁殖的植物育种者提供了不同于专利的品种 权保护,这是一种专门为植物育种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尽管这种分享表面上与现代生物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目标是不相容的, 但本质上并无冲突, 这种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 有 助于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地中心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发展, 确保对粮 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因此以印度、巴西为首的 发展中国家正试图通过WTO下的TRIIPS议题谈判将遗传资源的利用 与保护, 尤其是其中的惠益分享问题纳入TRIPS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之中。上述过程中所实施的很多规则、做法以及经验都为 中国完善目前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 启示。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或是野生植物开发得来的,植物新品种能够提高其质量以及生产能力,所以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野生十分重视的。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植物新品种。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说一说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1、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中国种子产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中国种子产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维普资讯
专 述2 8 题论 0 . 02
缘I 琏瓠 2 j 凇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度 对
中国种子产业 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康 志河 吴凤 兰 唐 瑞 勤 ( 南省 农 业科 学院粮 食 作物研 究所 郑州 市 4 0 0 ) 河 5 0 2
19 97年 3月 2 0日我 国正式 发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仅 占 1%, 业 、 种单 位 和个 人投 入 高 达 8%。育 7 企 育 3
种 子企 业 新 品种研 发投 资 为销 售 收 入 的 3 5 大 著增 强 。 %~ %,
. 3 型科技 型 种 子龙 头企 业 对 新 品种 研 发达 到 销 售 收入 1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创建品牌产品
的 1%。农 业部 对 全 国 50多个 授权 品种 和 申请 品 0 0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维 护 了 广 大 育 种 者 的 知识 产 种 的调查 表 明 , 新 品种研 发 经 费投 入 中 , 府投 入 权 , 在 政 同时也为创建品牌产品奠定了坚实基础 。 美国先
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 条例》, )使植 种科 研 以 国家 投 入 为 主 的单 一 投 资渠 道 状 况 已根 本 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 ,为农业技术创新提 改 变 ,我 国植 物 新 品种 研 发投 入 多元 化 的格局 已初 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又经过两年筹备 , 我国于 19 步形 成 。 99
权益 , 是今后 我 国种业 发 展 的重大课 题 。所 以研 究植 研 院校大 批 科技 人 员 进入 种 子市 场 自主创 业 ,创 立 物新 品种 保 护对 我 国种 业 的影 响 ,对促 进 我 国种 业 了一 大批 科 技人 员 控 股 的 民营种 子 科技 企 业 。许 多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走出去战略探析——基于UPOV国际发展和竞争动向的视角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走出去战略探析——基于UPOV国际发展和竞争动向的视角

Ab ta t B s d o rc n ed v lp n n o e i v r n so eP oe t n o w a it so ln so e I — sr c : a e n t i g t e e o me ta d c mp t i ete d ft r tci fNe V r i f a t f h n a h t h o ee P t tr a in lUn o t e c r n a i tt so VP i n l z d c mb n n t h n ’ d a tg g iu tr lt d , r - e n t a in,h u r t s s u fP sa a y e . o i i gwi C ia Sa v n a e a r l a r e p o o e b c a h c u a p sn h t ln a it g t n C i a s o l mp e n e o es a e eo me ts a e y s lc iey F r e mo e c n o i g t a a tv rey f h h n h u d i l me t h v r e sd v l p n t tg e e t l. u t r r , o - p i i t r v h s u t g o e e sd v l p n tae i r me o k o ln a it s r h s wi en a k d b e e rh i si t n , t ci v r a e e o me t r tgc fa w r fp a tv r i i t , t b i g b c e y r s ac n t u i s r n s s ee g h t o c e t g b e d n n o a in f n o n ep ie tx r l f o d p n e t r ai r e i gi n v t d fre t r r , ei r n e e d n n o u s a ef i R&D p o u t , t n t e i gs e h e d i — rd c s s e g h nn e da d s e r n d s y ma a e n , rmo i g a c mu ain o e d i d sr n sa l h n e vc sa e c e v re s o p l ain u t n g me t p o t c u l t f e n u t a d e tb i i g s ri e g n is o e s a fa p i t s r n o s y s c o o a it h s f rv rey fg t . i Ke r s U OV; ln ai t g t ; v re s d v l p n t tg y wo d : P p a tv r y f h s o e a e eo me ts a e e i s r y

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影响研究开题报告

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影响研究开题报告

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影响研究一选题:我国1999年4月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并于同年正式启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正式确立。

然而,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科技和经济强国为主导制定的游戏规则,它既是发达国家强力推行的结果,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不得不适应的国际公约。

UPOV现在执行的有1978年和1991年两种公约文本。

我国目前加入的是UPOV1978年公约,UPOV1991年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利在保护范围、领域、期限、措施等诸多方面比1978年公约要求更加严格。

加入UPOV 1978年公约究竟对中国种子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如果我国加入UPOV1991年公约,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需如何应对?这是事关中国种子产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课题。

二内容:本研究课题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做了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加入UPOV1978年公约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影响,本次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引言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2.1品种保护法律体系及组织体系逐步健全2.2品种权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3.加入UPOV1978年跳跃对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影响3.1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增强种子科技产业创新意识3.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种子科技产业创建品牌产品3.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种子科技产业与国际接轨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亟待解决的问题4.1检测水平低4.2行政管理弱5.加入UPOV1991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对策研究途径:报纸期刊网络搜集背景资料,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综合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对我国种子产业产生的影响,针对UPOV1991年公约的诸多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三价值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我国种子产业有着重要的影响,了解新旧公约的差别,对于认清现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新公约的应对,提高我国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种子产业科学前进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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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而加大,对种子进口有负作用; 贸易扭曲因素,即 源培育和其他品种或该品种的销售无须征得育种
外生变量由贸易双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表示。 者同 意,但 以 商 业 生 产 为 目 的 的 重 复 利 用 除 外。
不考虑贸易的动态影响,将我国作为出口国解释双 1991Act 则把育种者的权利扩大到授权品种繁殖
目前尚未有关于进口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 和保护效果与我国种子出口贸易关系的量化研究。 本文 将 从 我 国 种 子 出 口 格 局 入 手,基 于 2000— 2009 年我国种子出口面板数据,采用面板数据模
收稿日期:2012- 05- 02 作者简介:陈 超,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农业产业链管理。
农民权利规定的差异对种子出口的影响不尽 相同。1978Act 允许农民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在
保护力度、保护效果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效 自己的土地上以种植为目的进行种子生产,若为广
果。对此设定虚拟变量 CON78( 1 为执行 1978Act, 泛推广品种,育种家权益受到限制,联盟成员国应
0 为 其 它) 和 CON91 ( 1 为 执 行 1991Act,0 为 其 采取必要措施给予育种家相应报酬,一定程度上阻
71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12 卷
国种子出口贸易的主要因素,包括进口国的经济发 个方 面: 关 于 授 予 育 种 者 权 利 条 件 的 差 异; 关 于
展水平、贸易成本、农用地面积以及贸易扭曲因素 “育种者豁免”条件的差异; 关于农民权利规定的
等。就本文而言,将经济发展水平表示为进口国的 差异; 关于保护方式的差异。
边贸易,实证模型设定如下:
IMPit
= a0(
PRGit )
a1(
DISi )
a2(
AGLit )
a3(
IPRit )
u a4 it
其中,IMPit 表示第 i 个进口国第 t 年从中国种
子进口额; PRGit 表示进口国 i 第 t 年的人均 GDP
( 美元) ; DISi 为进口国 i 与我国的地理距离棋,谭涛: 全球视角下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型分析进口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保护效果与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效果等诸多因素对我国种子 出口的影响,最终为提升我国种子出口竞争力,推 进我国植物育种创新提供量化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全球贸易格局的重 要因素,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与执行力 度决定其对外贸易额( Brown,1991; Schwartz,1991; Taylor,1993) 。[1-3]但 Maskus & Penubarti( 1995) 指 出知识产 权 保 护 对 贸 易 的 影 响 是 双 面 的。[4] 对 发 达国家而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障出口国 创新成果的排他权,进而促进对方国家对本国相关 产品的进口; 但对于弱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中国家 而言,发达国家的专利与创新容易被进口国本土企 业所模仿,这减少了出口国的贸易量。同时,由于 专利技术为出口国垄断企业所拥有,出口国企业则 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从这个角度来 看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贸易量。对知识产权保护 与国际贸易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学者大都将注意 力集中在制造业领域,部分学者提及知识产权保护 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一致建议。
然而,2009 年我国种子出口额仅为 1. 4 亿美 元,仅占全球总量的 1. 8% ,较之荷兰、美国等超过
15% 的全球市场占有率有着极大差距①。伴随着 种业的国际化竞争,我国国内种业直面跨国种业的 激烈竞争。我国种子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种子市场 集中度偏低,在参与全球竞争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 与跨国种业抗衡。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球种 业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竞 争的趋势下,我国现有种子出口结构主要集中在蔬 菜、水稻和瓜果类,大部分出口的蔬菜和瓜果品种 却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这在未来的贸易竞争中将 面临跨国种业的严峻挑战。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然是影 响全球种子贸易格局的重要因素。对植物新品种 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我国种子 出口战略也要考虑到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 权保护框架、执行力度及保护效果。
一、引言
近年,国内种子市场快速发展,于 2004 年首次 成为全球第二大商业化种子市场,2008 年和 2009 年分别以 10. 96% 和 16% 的份额,列居仅次于美国 的第二大商业化种子市场。同期,我国种子出口贸 易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如下特点: 第一, 种子出口贸易额呈现上升趋势,从 2000 年的 0. 54 亿美元增长到 2009 年 1. 85 亿美元; 第二,种子出 口目的地以发达国家为主,对其出口额由 2000 年 的 0. 44 亿美元,持续增长至 2009 年 1. 13 亿美元, 约占我国种子出口总额的 60% —70% ; 第三,出口 的植物种子种类集中,以蔬菜种子、种用籼米稻谷、 其他种用苗木、草本花卉植物种子、其他种用稻谷、 种用西瓜子、其他饲料种植种子出口为主,且 7 种 类别的种子出口比例逐年上升。
本文将选取 2000—2009 年从我国进口种子的 32 个主要出口市场,其种子进口额总计 8. 81553 亿美元, 占我国种子出口总额的 95. 47% ①,能够代表我国种子 出口的整体市场,且这些国家的进口量较稳定,是值 得我国关注和研究的海外市场。我国植物种子出口 市场大致分为四个梯队: 进口额连年大幅增长,包括 荷兰、韩国、美国 3 个国家; 进口额稳步增长,包括日 本、越南 2 个国家; 进口额小幅度波动,包括孟加拉 国、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巴基斯坦 7 个国 家; 其余国家的进口额几乎保持不变。
如何衡量不同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是 贸易引力模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本文的创新 所在。Rapp & Rozek ( 1999 ) ,Kondo ( 1995 ) ,Ginarte & Park( 1997) 设计出一套以美国知识产权保 护标准为基准的指标体系,用以衡量专利的保护力
度,该方法曾被引用于分析美国的出口,但这套指 标仅适用于 1990 年代后期。[9-11]此外,由于植物新 品种权在某些国家并非设为专利,因此该套指标更 加适用于制造业产品,而并非植物种子。Yang & Woo( 2006) 为了获得能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 一套复杂而全面的指标,参考 Ferrantino( 1993) 的 方法,[12]将本国 相 关 机 构 对 植 物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的强弱及加入的国际公约组织的类别( 如巴黎 公约、UPOV 公约及 TRIPs 协议) 作为衡量一国知 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指标。
量为纯外生变量; AGLit 表示进口国 i 的可耕作土
地面积( 千公顷) ; IPRit 表示贸易双方植物新品种
保护状况,具体包含进口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程度、
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存货、进口、出口; 收获材 料的使用和产品制作; 受保护品种本身不是派生品 种的“实质 性 派 生 品 种 ”、与 派 生 品 种 没 有 明 显 区 别的品种、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 种和相应繁殖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存货、进出 口和加工。
张明杨,男,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 谭 涛,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 * 谭涛为通讯作者。
① 数据来源: 国际种子联盟( ISF) ,2009,http: / / www. worldseed. org / isf / seed_statistics. html。
全球视角下植物新品种保护对 我国种子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陈超1,3 ,张明杨1 ,章棋1 ,谭涛2,3*
( 1. 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2.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3. 南京农业大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5)
Perrin( 1999) 提到,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中国家农业生产率很难赶上发达国家水平。农产 品贸易作为提升国家农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同样 也受到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进口国植 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种子的国际贸 易量及贸易格局,是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5] Yang & Woo ( 2006) 运用 1990—2000 年美国种子 出口面板数据分析美国种子出口国的农业知识产 权状况与种子出口的关联,尽管结果指出各国加强 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影响美国种子的出口,但美国作 为全球作物育种创新领先水平的国家,结果并未进 一步揭示各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其种子进 口需求的关系。[6]同样,Derek Eaton( 2009) 采取类 似的方法,评估进口欧盟种子的 UPOV 成员国植 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进口量的影响,也发 现知识 产 权 保 护 影 响 不 大。[7] 但 Yang & Huang ( 2009) 研究台湾种子进口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情况及其种子贸易量时发现,进口国重视植物新品 种保护与其种子进口量正相关。[8]
摘 要:基于 2000—2009 年我国种子出口面板数据,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我国主要种子出口国植物新品种保 护实施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效果对其进口我国种子数额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种子进口国加入 UPOV 公约的 1978Act 和 1991Act 均对我国种子出口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 但种子进口国拥有的有效力的品种权数量对 我国种子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此外,我国拥有的有效力的品种权数量对种子出口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 种子贸易; UPOV 公约; 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 2012) 04-0070-08
当前全球种子市场呈现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 世界种业竞争越来越体现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 的竞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有效促进了 我国育种技术创新,[13]新品种的不断涌现,也促进 了我国的种子对外贸易。但在全球农业知识产权 保护一体化趋势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 保护进程是否对我国种子出口产生影响,也是一个 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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