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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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

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一部分人对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

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

基层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太远。

3、培训不足,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反洗钱技能。

基层人员虽然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培训只能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炒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

多数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

4、利益冲突,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

开展反洗钱工作显然要增加成本投入,却不能带来丝毫利润,甚至还可能得罪客户减少存款。

临柜人员对大额业务逐笔登记、审核、报告,增加了许多业务工序,大额取现和存款实名制等条条框框要遵守,有的钱送上门来都不能要,客户关系也不好处理,金融机构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第一篇: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

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片面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与保险行业自身要求存在偏差,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等情况,所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够健全完善。

具体表现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日常业务办理相脱节,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没有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系统进行修订,妨碍了反洗钱工作开展,如客户身份资料与业务人员相分离,业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短,一些交易记录保存不全等;各机构网点主要依据各项业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未按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造成了部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缺失;未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缺乏相互之间的核对、印证,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一旦业务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就会失去很多重要情况和线索;客户身份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由专人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后上交上级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能方便地调用客户身份信息,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核实缺乏有效措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多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很难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客户身份证件失效后仍继续办理业务现象。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第一篇: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洗钱是犯罪分子掩饰或者是隐瞒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

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货币、资金为主,鉴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银行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

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

而我们新乡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何其重要的“生命线”。

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我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和大家进行一些探讨,望指正。

一、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国在2003年至今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法四令来指导和约束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三大义务:一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客户身份;二是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而恰恰就是这三大义务,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及建设性建议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及建设性建议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及建设性建议引言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面临着一些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扰,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来解决这些问题。

困扰1. 技术设施不足:某些银行可能缺乏先进的技术设施来有效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

这给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困扰。

2. 大量交易数据处理:银行每天都会处理大量的交易数据,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可疑的。

如何高效处理这些数据并准确地识别可疑交易是一个挑战。

3. 法规和合规要求:反洗钱工作需要遵守复杂的法规和合规要求。

银行需要不断跟进这些要求,并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这对于一些银行来说是一个困扰。

建设性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困扰,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性建议:1. 投资于先进的技术设施:银行应该加大对反洗钱技术设施的投资,包括建立先进的交易监测系统和数据分析工具。

这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反洗钱能力。

2.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银行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来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不断培训员工:银行应该不断培训员工,使他们了解最新的法规和合规要求,并掌握相应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这有助于确保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始终保持合规性和高效性。

4. 合作与信息共享:银行应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合作,共享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的信息。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强大的反洗钱网络,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结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可以通过投资于先进技术设施、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培训员工以及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来解决。

这些建设性建议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反洗钱能力,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从数据来看,我国洗钱罪涉案多,但以洗钱罪定罪较少,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洗钱形势不相适应。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可以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洗钱犯罪成罪难点一是立法体系不健全,导致洗钱主体认定难。

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主要针对的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其本身并未对洗钱犯罪做出法律处罚规定,《刑法》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七类犯罪之中,导致其他形式的洗钱犯罪无法以洗钱罪加以追究。

二是反洗钱情报组织独立调查能力不足,导致洗钱犯罪调查取证难。

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承担,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

三是各部门间的信息有效交流难,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以联合多部门的反洗钱信息联络机构,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难以掌握足够的证明资料。

四是洗钱犯罪国际化倾向加剧,单个国家难以单方面对洗钱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掌控,因此难以洗钱罪成罪。

二、国外在洗钱犯罪定罪方面的典型做法(一)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机制。

美国反洗钱立法相当完善,其构成主要由国家法律、部门法律、监管部门指引三个方面共同构成,2001年之后美国又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确定了美国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对外国犯罪将非法所得转入美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以洗钱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没收非法所得。

英国的反洗钱法包括了三个层次,一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刑法》、《毒品犯罪法》;二是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条例》;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准则。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也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澳大利亚联邦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如《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协调法》;第二层立法对具体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如《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三层次是由澳大利亚金融联合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定的一些行为规范。

表1:国外反洗钱立法情况统计表(二)完善的反洗洗钱情报组织。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1.1.1知识结构单一,管理技能有限。

医院中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从医疗专业技术岗位选拔的,主要来源于医疗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因此知识结构通常以业务型为主,专业为辅,大部分没有接受过医院管理的系统培训。

这些“双肩挑”的管理者虽然能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院的管理,在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既要抓行政管理,又要承担繁重的临床医疗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系统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院管理知识。

因此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

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一部分人对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

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

基层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1.1.1知识结构单一,管理技能有限。

医院中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从医疗专业技术岗位选拔的,主要来源于医疗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因此知识结构通常以业务型为主,专业为辅,大部分没有接受过医院管理的系统培训。

这些“双肩挑”的管理者虽然能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院的管理,在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既要抓行政管理,又要承担繁重的临床医疗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系统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院管理知识。

银行反洗钱操作的难题与对策建议

银行反洗钱操作的难题与对策建议

银行反洗钱操作的难题与对策建议引言银行反洗钱操作是保护金融体系免受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反洗钱操作面临着一些难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难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难题一:监测与识别可疑交易银行需要监测和识别可能涉嫌洗钱的交易,但是这一过程面临着以下难题:- 数据量庞大:现代金融交易数据庞大且复杂,使得监测和识别可疑交易变得困难。

- 高度隐蔽性:洗钱交易往往伪装成正常交易,隐蔽性极高,难以被发现。

- 误报率:银行需要平衡准确识别可疑交易和避免误报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技术创新与数据分析- 引入先进的技术工具,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以处理庞大的交易数据,提高监测和识别的准确性和效率。

- 建立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对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异常检测,以减少误报率。

- 加强与执法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享情报和数据,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监测能力。

难题二: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开展业务之前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了解客户的风险程度和背景。

然而,这一过程存在以下难题:- 客户信息可信度: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虚假,使得尽职调查变得困难。

- 信息获取成本高:获取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财务信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对策建议二:合规技术工具与合作机制- 使用合规技术工具,如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软件,以提高客户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 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共享客户信息和尽职调查结果,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难题三:员工培训和意识银行员工需要具备良好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以有效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然而,存在以下难题:- 培训成本和时间:培训大量员工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和时间。

- 新型洗钱手段:洗钱手段不断演变,员工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

对策建议三:持续培训与知识共享- 建立定期的员工培训计划,涵盖反洗钱法律法规、洗钱手段和识别技巧等内容。

- 鼓励员工参与行业内的知识共享和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和应对新型洗钱手段。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问题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日益利用金融体系进行非法活动,洗钱问题变得日益严峻。

各国纷纷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然而,在反洗钱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各国都有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但由于犯罪手段、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换代,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完全覆盖新型洗钱方式。

例如,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的监管相对滞后,给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2. 部门协调不畅: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包括公安、银监、证监等各个领域。

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仍存在障碍和不足,造成了反洗钱工作体系不完善。

3. 监管薄弱环节:在金融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各个环节,包括开户、交易和结算等。

然而监管薄弱环节的存在给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例如,某些金融机构在备案客户身份信息时审核不严格,或者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

二、问题解决为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根据洗钱手段的演变和技术进步,加强对于新型洗钱方式的法律法规建设。

同时,跨国合作也是必要的,在联合国等多边组织框架下加强对于跨境洗钱活动的合作和监管。

2. 加强部门协调:各个反洗钱部门和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

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各个部门之间快速、高效的数据共享。

此外,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专门机构来推动相关部门协同行动。

3. 强化监管措施: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

同时,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加强对涉嫌洗钱活动的监测和预警。

4.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金融从业人员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他们应接受相关培训,增强对于洗钱活动的认知和识别能力。

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严禁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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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检查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客户尽职调查、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等。

检查分为商业银行自查、中国人民银行抽查和对工商银行与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现场检查3个阶段。

各商业银行共组织了33,705个自查小组,投入检查人员107,059人次,自查机构数量87,785个。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共成立检查组752个,动用检查人员3,906人次,对182家商业银行主报告行进行抽查,抽查率平均达到了41.18%。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于10月中旬抽调30余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对中国工商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总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这次检查使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能力得到检验,同时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是商业银行从上到下的一次全面反洗钱工作动员,提高了商业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反洗钱制度的执行力度。

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经历这次检查后,从管理层到柜台人员基本上都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能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对商业银行自身在反洗钱方面应履行的义务有了基本的了解。

通过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有了基本的判断,培养和锻炼了一支反洗钱监管队伍。

检查过程中,发现了30余起有价值的涉嫌洗钱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

这些案件部分仍在跟踪调查,部分已移交公安机关。

此次检查共对49家商业银行进行了罚款处罚,罚款总金额173.1万元,对31家商业银行进行了警告处罚。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起步良好国际反洗钱和反恐合作是当前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

由于跨境洗钱是世界各国洗钱犯罪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对于世界各国联手打击洗钱犯罪,减少犯罪分子利用各国反洗钱制度和力度的差异进行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就追缴被犯罪分子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收益和财产而言,反洗钱国际合作涉及国家切身利益,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反洗钱公约,并切实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及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后,我国于公约通过的第二天签署了公约,1989年10月25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该公约。

为保证《维也纳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具有人大基本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有关毒品方面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毒品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巴勒莫公约》),该公约明确了与跨国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活动为犯罪的规定。

我国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巴勒莫公约》,并于2003年9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

“9·11”恐怖袭击发生后,联合国安理会于2001年9月12日,通过了谴责并呼吁制裁恐怖袭击肇事者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368号决议;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了要求制裁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第1373号决议。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29日,修改了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恐怖活动犯罪明确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以防范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

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制止和打击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制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

我国于2001年11月13日签署了该公约。

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细化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法准则,该公约于2003年12月9日开放签署,我国政府于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

早日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是我国近期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点。

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代表中国政府致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我国加入该组织的申请。

2004年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主席率高级代表团访华,了解中国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

2005年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以电子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观察员。

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规程,中国需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评估,确定中国已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核心条款要求后,才能正式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有关部委和金融机构,正在全力准备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评估。

2004年10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中国已开始作为主要成员在EAG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尽管我国反洗钱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洗钱作为一项较新的工作,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现行《刑法》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过窄,不能满足打击洗钱犯罪形势的需要。

我国现行《刑法》仅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4类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各类严重洗钱违法活动的需要。

对于贪污、贿赂、偷税、诈骗以及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严重犯罪的洗钱活动,其社会危害性也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与这些严重犯罪相关的洗钱行为也应予以刑事制裁。

因此,无论是从国内实践需要和履行已承诺的国际公约的角度而言,都有必要考虑在我国国内法中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其次,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过严,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所清洗的财产,是立法所列举的4类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且,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在许多情况下,洗钱行为人只是笼统地知道所清洗的财产是犯罪所得,但并不清楚具体来自哪类犯罪;另外,洗钱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财产来源和性质的,往往作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以其他罪名加以处理,而没有明确的“掩饰、隐瞒”犯罪财产来源和性质的被告人,则难以用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也是导致刑法第191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放宽对洗钱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方面的要求,例如,借鉴国际最新发展将“明知”修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将“掩饰、隐瞒”作为行为,不作为洗钱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亟待完善国务院已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但是,现有法律只在原则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地位和职责,并未明确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主管部门。

对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有关社会主体在反洗钱方面相承担的义务等等,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导致相关部门在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无法可依,影响了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另外,反洗钱工作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财政、税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及参与,还需要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做好恰当的衔接。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初步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但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仍然缺乏可靠的法律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与金融监管部门之外的财政、税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其法律基础就更加薄弱。

协调配合缺乏法律依据和组织保障造成我国的反洗钱信息利用率较低,资源浪费,无法创建打击和威慑洗钱犯罪的社会效果。

(三)反洗钱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我国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监测仍处于本外币分隔的局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向人民银行报告,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金融情报信息没有实现统一收集、分析、识别和案件移送。

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金融机构的报告负担,也削弱了反洗钱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和使用效率,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金融情报信息的分析技术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反洗钱行政法规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没有包括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

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没有开展,而且处于无法规可依的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部门规章。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就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开展了联合调研,计划出台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初公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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