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奖罚制度

大学教师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大学教师的职业行为,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术创新和道德建设。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二、奖励制度1. 教学奖励:- 年度优秀教学奖: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审和教学成果,评选优秀教学教师。
- 教学创新奖:鼓励教师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2. 科研奖励:- 科研成果奖:对于发表在高影响力期刊的论文、获得专利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教师给予奖励。
- 学术贡献奖:对于在学术界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如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著作出版等。
3. 社会服务奖励:- 社会服务奖:对于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公共讲座、社区教育等活动的教师给予奖励。
4. 道德风尚奖励:- 师德标兵奖:对于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
三、惩罚制度1. 教学失误:- 对于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事故频发的教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学术不端:- 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聘。
3. 违反职业道德:- 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如歧视学生、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 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除依法处理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奖罚程序1. 奖罚提名和申请:由学生、同事或教师本人提出。
2.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奖罚的评审工作。
3. 公示与申诉:奖罚结果公示一周,教师有权提出申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奖罚标准。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与原则为全面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落实教师诚信考核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励和约束教师岗位职责履行和敬业奉献,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标准》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原则:政治素质优先、岗位业绩、教学水平、师德表现综合考核。
二、对象与内容(一)对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所有在职教师,研究及行政人员不在考核对象之列。
(二)内容1.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秉承师德师风,尊重师生,言传身教,竭诚服务的表现。
2. 紧扣本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结合授课特点,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对学生认真负责,对其精心指导、耐心解答疑惑;积极引导学生思考,培养其创造性思维,注重付出以及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关注与评价。
3. 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性质鲜明的教学效果,体现出较高的教学水平。
4.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授课任务、研究课题、实习指导、评估教学效果、参与学校工作等方面。
5. 负责校内、外的学问研究及其他工作任务,能够表现出较高的综合素质。
三、考核标准(一)坚持政治标准高于一切,要求教师政治思想稳定、为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1. 认真执行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国家改革和发展。
2. 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绝不学术不端,随波逐流和唯我独尊。
3. 遵纪守法,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以善行勤勉著称,愿意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二)教学水平标准1. 严格按照科研规范教研,秉承“理论联系实际,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课程核心思想,注重基础教学,有关联的教学内容,教材知识深层次理解,把握好分析与综合的关系,引导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体系。
2. 以多元化、交互式的教学为特色,又能严格要求学生,领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口碑。
3. 讲授和指导学生,有很高的精力和耐性,去引导学生学习。
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过程与结果,不断改善教学方式,用心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的目的是对大学教师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内容囊括教学方案设计、教学实施、评估和反思以及教学成效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建立健全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通过沟通、交流、共享、合作等方式,鼓励教师发挥自己最佳水平,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教学方案设计:涉及编写课程大纲,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教学方法、教学目的、教材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并向传授该课程的教师提供教学方案。
第六条教学实施:指教师在授课环节中,运用所选择和制定的教学方案,展开授课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过程。
第七条评估和反思: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评估,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反应进行反思和调整。
第八条教学成效:指教师通过教学实施活动,达到的教学目标和效果,包括学生知识掌握程度、能力提升情况、素质提高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评估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种方式,由专家组织对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定量评估:采取定量指标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认定标准包括教学活动的经验和资源、课堂教学的技能与能力、课程的反馈和学生成绩的综合衡量。
第十一条定性评估:凭借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如教学方案/教案,教学录像,教学笔记,课堂布置及证据采取非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专家组织的数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师资力量的数量等因素来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应当按照评估成绩加权平均值排序,权重的分配应在下发考核通知前确定。
第十四条认证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详细说明认证标准和认证的过程,以便于教师对照其教学工作的不足之处便于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补充。
第十五条教师应出具评估表的反馈,得出明确的反馈和建议,教师需认真重视并在下一学期策划课程时做好提高的方案制定。
2023年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023年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23年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一)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范围:全体教职工。
三、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时间:每一学年或每学期以教育局规定时间进行考核。
本考核为一学年计分,若以月考核作相应折算。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杨在初副组长:孙金和、杨永华、王席陶。
成员:杨子镔、许卫、程大俊、年级组长、魏玉仲、杨清华、梁安生、武斌。
四、考核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师德10分,出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2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一)师德(10分)。
政治方向明确,教育思想端正,职业道德高尚。
1、理论学习(2分)①积极认真参加集体(教研组学习、学校政治业务学习、校外学习)学习,主动自学自悟,记好记全学习笔记。
学习期间无迟到、早退、缺席,并认真做好笔记者得满分。
②无故缺席一次扣0.2分。
③早退、迟到一次扣0.1分。
④笔记不全者视情况扣0.2分。
2、职业道德(8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达到者得满分。
有如下情况者扣分或加分:①言行违背规范,打架、污辱他人人格等现象,每次扣1分。
②有乱收费、乱订资料情况,每人次扣1分。
③因工作不当,引发家长告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每人次扣2分。
法律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与奖惩

法律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与奖惩在法律服务行业中,绩效考核是评价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表现的有效手段。
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激发律师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同时,对于绩效表现良好的律师和机构,适当的奖励措施也是必要的,以激励其持续提升工作水平和业绩。
然而,考核与奖惩应该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避免任意性和不公平性的问题。
一、绩效考核的指标与标准绩效考核指标应当与法律服务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相匹配,以量化、可衡量的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服务绩效考核指标:1. 成功案件数量和质量: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的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这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案件效果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
2. 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律师或律所设定的业绩目标,考核其完成情况。
例如,完成的法律服务费用、案件结案数量等可作为评估依据。
3. 团队合作与协作能力:律所内部的团队合作与协作能力是影响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可以通过案件合作情况、团队间的沟通协作等来评估。
4. 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提升:法律服务行业要求律师们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
评估方式可以包括参加培训、学术论文发表等。
二、奖惩制度的建立与运作建立奖惩制度是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奖惩措施:1. 绩效奖励:对于绩效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团队,可以给予额外的奖金、晋升机会、荣誉证书等形式的奖励,并及时公示,以激励其继续努力。
2. 奖励措施:除了绩效奖励外,还可以设置其他奖励措施,如员工表彰会、旅游活动、培训机会等,以提升律师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3. 绩效考核结果的公示:公示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可以激发律师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4. 处罚措施:对于工作绩效不达标的律师,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例如,降薪、停职、调离相关岗位等,以警示其他人员并提醒其改进工作表现。
三、公正、客观的原则在考核与奖惩过程中,公正和客观是基本原则。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1. 背景大学教师的绩效考核是对教师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个人成长,推动大学教育的发展。
为了确保评估公正、科学、有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本绩效考核方案旨在:- 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激励教师持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营造良好的教学和研究环境,提升学生研究效果和满意度。
3. 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具体为:3.1 教学方面- 学生评价: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 教学成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取得的教学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教学奖励、教学研究成果等。
- 学术能力:教师在自身学术能力方面的提升,包括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指导学术科研等。
3.2 科研方面- 学术研究:教师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贡献,包括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发表等。
- 科研团队:教师在科研团队中的角色与贡献,包括合作研究项目、科研团队组织等。
3.3 服务方面- 学校服务:教师在学校其他事务中的参与和贡献,包括学校管理、组织学术活动等。
- 社会服务:教师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包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等。
4. 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程序应具体规定绩效考核的时间、流程和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绩效考核周期:明确绩效考核的时间范围,如每学年、每学期或其他划分。
- 绩效考核流程:明确绩效考核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评、部门评审、专家评审等。
- 绩效考核标准:明确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和权重,确保评估公正、科学、客观。
5. 奖惩机制绩效考核方案应设立奖惩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以激励教师积极进取、提高教学水平。
具体奖惩措施可以包括:- 绩效奖励:对绩效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如获得荣誉称号、资助科研项目等。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和《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条绩效奖励分为月度和年度两种方式。
月度绩效奖励于每月底进行;年度绩效奖励于每年年终以前进行,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绩效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行为;2.未因工作失误受到批评、处分;3.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行政人员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行政人员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月奖。
缺勤扣除每日50元。
本职工作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发放月奖。
(1)无故旷工;(2)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工作;(3)月缺勤10日(含)以上;(4)出现紧急情况应到岗无故不到岗。
(5)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0%)、工作业绩(30%)、师生评价(20%),并分四档发放年奖。
其中A档不超过行政人员总数的10%并报由院务会进行差额评选。
A: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师生评价为优秀;B:工作任务完成良好,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师生评价为良好以上;C: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良好以上。
D: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为合格以上。
第三章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第九条辅导员考核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月奖。
缺勤每日扣除50元。
出现本规定十四条第(1)、(2)项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
考核区间为上年度九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年内教学工作时间以40周计,其中授课工作时间以36周计。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
第四条课堂教学工作是指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
(一)本办法所指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包括:1.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
2.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学。
3.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的课堂教学。
(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指学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课堂教学。
(三)其他教学工作包括:1.本科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课堂教学工作,以及与学校计划内各层次课堂教学相关的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及成绩登录等相关工作。
2.指导研究生学习,即全过程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业务学习,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含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工作等。
3.指导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实践教学(实验课除外),包括指导专业实习、社会实践(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参加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4.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等。
5.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工作,以及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及学校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面试)等工作。
6.经学校批准应纳入教学工作量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分以下三个等级:(一)优秀:超额完成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定额,教学质量评估优秀,并超额完成其他教学工作定额者;或超额完成本科教学工作定额,教学质量评估优秀,完成其他教学工作定额,并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中成绩显著者,考核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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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绩效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发挥基层教学组织职能,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有经费,奖励金基准数额有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法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打破无差别待遇,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类: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类奖励分别核算,从高到低各分为A、B、C、D四级。
三类奖励奖金额度各占总奖励金额的60%、20%、20%。
三类奖励A级奖励每年评选各不超过6人。
教学工作为教师核心工作,若教学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则不得享受科研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的行为;
2.未出现教学事故;
3.无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第六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主要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效果为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
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
3.教学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八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教学工作量50%、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评教分数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三章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九条计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的科研事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活动等。
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以立项时间计,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取得时间计,科研活动以参加时间计。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量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
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科研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科研工作量50%、超出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获得奖励10%、参加科研活动1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四章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工作指教师教学、科研活动以外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教研室、研究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参加教研室、研究所活动50%、参加学院、学校活动30%、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
划分A、B、C、D四级。
第五章考核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教师绩效考核于每年9月份进行,考核范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考核年度8月31日。
其中C、D两级奖励由各研究所、教研室决定,A、B两级奖励由各研究所、教研室报法学院院务会扩大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各研究所、教研室需建立详细的教师工作量统计档案,于考核期间召开全所(室)会议进行公开考核。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师资科研办公室、院务办公室协助提供考核所需数据。
第十七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结果在法学院院内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考核奖励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将书面异议提交法学院院务会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担任学院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可享受减免50%工作量;担任学院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含正、副职)可享受减免30%工作量。
凡享受工作量减免者,考核奖励最高评定为C级。
若自愿放弃减免,则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教师学术休假或公派出国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但不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教师受学校、国家委派执行公务的,绩效考核奖励按D级发放。
若按实际工作量考核超过D级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的教师适用本办法。
合同制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工作量计算,只适用于法学院奖励发放,教师参加职称评定等事宜,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但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法学院推荐教师参报学院外各种奖励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2016年发放办法为:
年中:(一般在9月份)3000-8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720,000元;
年终:5000-12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10800,000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