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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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 包括三方面内容: 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018年上半年综合原题
❖幼儿萌萌午休时不睡觉还发出吵闹的 声音,何老师把她关在厕所里,以免影 响其他幼儿休息、何老师的做法( )
A.不正确,侵犯幼儿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B.不正确,侵犯了幼儿的思想自由和受教育权 C.正确,有利于保障其他幼儿午间休息的权利 D.正确,有利于引导萌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
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 的社会活动;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 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 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的权利;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 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 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 利;

根据新版《教师法》内容解读

根据新版《教师法》内容解读

根据新版《教师法》内容解读新版《教师法》是关于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将对该法律的一些关键内容进行解读。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根据新版《教师法》,教师在职业行为方面应遵循以下规范:1. 爱岗敬业: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勤奋教书育人。

2. 立德树人:教师应注重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3. 科学教学: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科学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 平等公正:教师应公平对待学生,避免歧视和偏袒。

5. 尊重个性: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个体发展。

6. 保护学生: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

7. 礼貌待人:教师应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新版《教师法》还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保障:教师享有平等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劳动权益保障。

2. 义务履行:教师应恪尽职守,履行教学任务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

3. 自由意志:教师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新版《教师法》还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1. 政策制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

2.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教师遵守规范。

教师法的意义与影响新版《教师法》的颁布对于推动教师职业发展、加强教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规范教师的行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结论新版《教师法》内容的解读表明,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权利与义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将对教育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教师应积极学习并遵守该法律的规定,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管理,为教师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环境。

《教师法解读》课件

《教师法解读》课件

教师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需要 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能因个 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师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 始终基于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
03
教师的职业发展
教师职业发展的路径
中级教师
有了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能 够独立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 理工作。
骨干教师
《教师法解读》ppt课件
• 教师法概述 • 教师权利和义务 • 教师的职业发展 • 教师的管理与评价 • 教师法的实施与监督
01
教师法概述
教师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教师法是一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
目的
通过制定教师法,明确教师的地 位和职责,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 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应当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
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 利。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教师法的监督机 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 监督,确保教师法的有效 实施。
教师法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通过学校内部的管理和监 督机制,对教师的行为进 行规范和监督。
外部监督
借助外部力量,如家长、 社会舆论等,对教师的行 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律责任追究
对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教师法》解读

《教师法》解读

考核部分
规定了教师考核的目的、内容、方式 和程序。
强调了教师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认真 履行考核职责。
明确了教师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教师 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待遇部分
规定了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待遇。 明确了教师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强调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水平。
04 教师资格和任用制度解读
教师资格制度概述
教师资格分类
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等 不同学段的教师资格,以 及语文、数学、英语等学 科的教师资格。
资格条件
具备相应学历、教育教学 能力、职业道德等条件,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或 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资格证书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 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需 定期注册。
02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通过规范教师队伍管理, 提高教师素质,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03
适应社会变革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教育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 遇,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 要。
《教师法》的重要性
确立教师的专业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教师的专业职责和资格 要求,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 誉感。
重点突出
在解读过程中,突出强调《教师法 》中的重点内容和核心条款,帮助 读者更好地把握其精髓和要义。
结合实际
将《教师法》的解读与实际工作相 结合,通过案例分析、经验分享等 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教师法》。
02 《教师法》基本框架
总则部分
阐述了《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教师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等内容。
资格和任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教师的申诉权利
〔案例〕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 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 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 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 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 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 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该学 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 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地 方还不能保证按定编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学杂费被错位使用甚至被用 于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 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按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把有限的资金用好。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的 投入。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 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 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 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将给予黄牌警告。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的申诉权利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 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 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案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 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 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 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 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 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 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 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中国教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

中国教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

中国教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一、引言中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国教师法进行全文解读,并重点关注其中的重要内容和条款。

二、中国教师法全文解读以下是中国教师法的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对中国教师法的背景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宗旨和目标,以及国家对教师事业的支持和优待。

第二章教师条件第二章对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教育背景和职业素养,且需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教师职业发展第三章重点关注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

其中包括教师的培训和进修要求,以及教师晋升和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第四章教师待遇第四章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教师应当享受公平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同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五章教师权力义务第五章明确了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教育资源和配套条件;同时,教师也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六章管理第六章对教育教学管理进行了规范。

教师和学校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规定了教师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点解读除了全文解读,下面是中国教师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和条款的简要解读:1. 教师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教育背景和职业素养,这有助于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

2. 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激励教师积极进取和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3. 教师应当享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这是对教师辛勤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4. 教师具有一定的权力,可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教育资源和配套条件;同时,教师也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教师和学校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安全。

教师法解读

教师法解读

《教师法》主要内容解读一、立法宗旨(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法》第22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正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

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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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我国酝酿建 立公务员制度,庞大且外延模糊不清的干部 群体开始分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为 1000多万教师定位。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教师规定为履 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正式确立了新 的教师地位。新的教师法律地位规定导致教 育与政府、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变化,《教师 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 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公立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3.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改革走向
我国的教师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教育体制,从清末建立国、公立学校开始,国、 公立学校的教师就被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大陆法 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 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 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一般来说 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 律关系,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 能之中。从1949年后,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 部,在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 一直适用国家干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教师与国 家直接构成了一种隶属性内部行政关系,其权益由 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2)教师的职业性权利
教师的职业性权利是基于教师工作的性质和 教育劳动的特点,由《教育法》、《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赋予的,教师为履行其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 享有的权利。
(3)教师权利的内容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2)教师职业的公务性
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担当者,教师履行的教育 教学职责带有公务性质。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首先 是由教育活动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公共性是现代教 育的根本属性,特别是对于义务教育而言,从其产 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明确的国家责任,一种保证所有 人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公法义务。义务教育学校 是由国家设置的、通过公共财政维持的公共服务机 构,是义务教育的直接提供者,但义务教育本身所 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才得以最 终实现,因此,公立学校教师本身就是国家义务教 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 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 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 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 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 续性和稳定性等性质。因此,其职责具有典型的公 务性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 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主要是指教师职业是一种 需要专门的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相应的职业道 德才能从事的职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是由教育 活动的性质和教师劳动的特点所决定的。教育是 一种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人,以促使其社会化 的专门活动。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和教育对象的复 杂性要求教师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还 应当具备坚定的专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这些都决 定了教师职业应当作为一种专门职业。1966年10 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 议上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规定了 教师工作的专业性,这一建议已被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所采纳。
2. 国外教师的法律地位
(1)公务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 须无条件地效忠他所服务的政府,因此构成了一种严格的 等级关系。教师接受公务员法的调整,保证国家教育职责 得到充分的履行。由于公务员职业所具有的公务性质,决 定了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这种特殊地位主要是以一 系列具体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往往与其职业保障、 医疗和退休待遇密切相关。作为公务员的教师具有相当高 的职业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免职或者惩罚。一旦失去 工作岗位,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新的工作。教师还享有较 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和退休金。由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教师 一般必须终身从教,因此具有较高的职业保障。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 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 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由于教师同时兼具有作为国家公民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 业人员的双重法律身份,因此教师权利的内容也包含教师作 为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作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两个相应的 组成部分。
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 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7月,人事部又提出《关于在事 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除按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外,都要 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采取聘用合同规定聘用人员与单位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改革使得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逐渐 出现某些类似于劳动关系的性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事 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中对此做出了 回应。
(2)公务雇员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政府雇佣与政府任命的不同之处在于,教师与政府 构成的是一种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雇佣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可以就某些内容进行平 等协商,通过谈判达成共意并写入合同。教师在经 过规定的雇佣期后,可以获签无限期合同,具有一 种终身雇佣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教师只是政府通过 合同雇佣的人员,因而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的某些 福利待遇,因而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同时, 相对于公务员而言,教师能享有相对较大的公民权 利,其争议权、罢工权受到一定的保护。
(3)学校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教师定位为学校的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学校在其 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 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 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所不具有的权利,如争 议权、罢工权,但其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 证权、行政救济等权利。
由于教师聘任关系的隶属性、公务性,同 时由于教师聘任合同诸多条款所具有的单方 面性,简单地把教师聘任关系认定为劳动合 同关系无助于调整法律纠纷。为了体现教师 聘任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 仲裁制度。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 处理规定》这部规章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 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 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说,把教师聘 任纠纷定性为人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适 用具有行政性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调节 更符的变迁引发了法律调节以 及教育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引起人们对教 师法律地位的争论。有学者认为依据《教师法》 第三条的规定,教师属于“专业人员”,在权利 义务的设定上应具有自由职业者的特点。有学者 认为只有把教师的身份明确规定为教育公务员,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师资队 伍不稳定的问题。还有学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认为教师聘 用合同在性质上应属于劳动合同,因此教师身份 应定性为“普通劳动者”,这一规定使教师与学 校的关系有可能向劳动法律关系转变。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安全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 举和取得赔偿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 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 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性别平等权利; 婚姻自由; 个人财产权;
法律的这一规定意味着教师与政府之间 的纵向型行政法律关系已经转化为性质不同 的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变化不仅涉及 教师的法律身份,而且涉及到教师与政府、 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涉及教师的权利和 义务、资格任用以及工资待遇等。甚至在教 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 式也由此发生变化。 教师人事制度由任命制向聘任制的转变, 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任用教师的主体由 政府转变为学校;任用教师的形式由任命制 转变为聘任制。这一变化彻底改变了我国原 有的教师地位,并且涉及到教师与政府、与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涉及到教师的权利和 义务、资格任用以及工资待遇。
4. 教师聘任制讨论
聘任制问题并非教育体制改革所独有, 而是更大的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产 物。然而聘任制改革一旦在学校内部开展, 就成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 容。今日之学校既非行政机关,又非民商法 意义上的法人,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教师 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同于典型的行政法律关 系,既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又不属于私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改革使问题变得不再是 非此即彼那么简单,而呈现出一种非此非彼、 亦此亦彼的复杂情况。
2003年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 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 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自2011年开始,国家有关事业分类管理和人事制 度改革逐渐形成了比较明确:脱钩、分类、放权、 搞活。 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 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 再按照行政级别确立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 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 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 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权限的基础上,进一 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 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 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 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增强事业 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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