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外国法制史提纲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
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
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
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
罗马法
罗马法复习要点:
1.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如市民法、万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分化与统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等2.《国法大全》及其组成内容、编篡时间与人物
3.罗马私法要点(略)
4.罗马法的重要历史地位
英国法
英国法复习要点:
1.普通法、衡平法的定义、特点、重要原则
2.英国法特色制度:如信托制、对价、陪审制度
3.英国宪法原则、渊源、历史发展等内容
4.英国行政法制度特点
5.英国法的土地所有制
6.英国刑法对罪行的分类
7.英国法院组织结构
8.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
美国法复习要点:
1.美国宪法,原则,发展特点
2.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3.美国行政法特点
4.美国经济立法:反垄断法
5.美国法院系统
6.美国民事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与区别
7.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德国法
德国法复习要点:
1.德国三部宪法,各自内容与特点
2.德国行政法及其诉讼制度特点
3.德国民法典及其内容、特点
4.德国1871年刑法典、1915年刑法典的特点与内容5.德国经济刑法
6.德国宪法法院制度与多元司法制度
7.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外国法制史内容大集锦

外国法制史重点内容大集锦1.外国法制史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概念: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
对象和范围:1)立法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的发展的历史。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亡、发展演变的。
2.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异同点(****)相同点:(过程、反映、锋芒;调整、初期、联系)1)从走过的过程来看。
都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2)从反映的阶级利益来看。
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和要求。
3)从法律的指向上来看。
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
4)从调整的秩序上来看。
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
5)从产生初期的特点上来看。
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残余,以及适用范围都比较狭小等特点。
6)从彼此之间的联系来看。
古代东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渊源关系。
不同点:1)从产生的根据以及发展的水平来看。
古代东方的法律是在保留土地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的基础之上的,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
而古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发达,促使法律发展是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2)从服务的对象和性质上来看。
古代东方的法律时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而在古代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者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浓厚。
3)从与宗教的关系上来看。
古代东方的法律宗教色彩浓厚;而在古希腊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消除了宗教的影响,强调自然理性和正义。
4)从法律渊源来看。
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
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
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
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整理

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包括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以及伦理思想的源头,也是考试的重点,近几次考试所占的分数比较多,除了一两次考试涉及的比较少之外,一直都比较稳定。
所以是本章我们复习的重点。
大家千万要充分学好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附:古希腊的地图(了解)概况: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源头,所以有一个哲学家说过:“一想起古希腊,欧洲有教养的人就会立刻涌起一种家园般的感觉”。
这说明古希腊对于欧洲人来说是思想的家园,是经神的家园。
一提起古希腊就会想起古希腊神话,古希腊的神话为古希腊的世界增加了很多梦幻的色彩。
古希腊的神仙和中国的神仙是不一样的,它的神仙非常的人性化,同时和人之间也是比较平等的。
这些神仙具有人所具有的一切缺点。
这就说明古希腊的文化有很多开放性的特点,这也是我们在认识古希腊世界之前要了解的。
一、古希腊的地理概况古希腊的版图非常的破碎,不像中国大陆那样一马平川,有非常多的大河冲击平原,古希腊是没有这种状况的,它的版图非常破碎,包括很多岛屿:它是以爱琴海、黑海沿岸、西西里岛、意大利南部等地为中心,有这样的一群人,这群人具有共同的种族,说着共同的语言,形成了古希腊民族。
应该说古希腊是作为一个政治地理概念它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一些这样的民族的总和。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的优点:1.由于它的地域多山地、多丘陵、少大河的冲击平原,所以物质条件比较贫乏,所以又养成了古希腊人在精神上特别崇尚自由、崇尚勇敢、崇尚节俭,这样的一种艰苦卓绝的品质。
2.海洋文明形成了一种外向的开放向的文明。
从文明的发端出始,古希腊人就有一种广阔的思维,养成了一种对世界、对宇宙的这样一种思索和爱好,这是其它很多大陆性的民族所不能比拟的。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的缺点:不容易形成大的国家,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斗,没有统一的地理环境。
二、古希腊城邦的概况在这种状况下可以看到,古希腊人的城邦制度和中国古代的诸侯国有区别,但是也有非常多的相同点:1.城邦和诸侯国面积都不是特别大,当然这里所说的是相对的。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第四等级的普陀罗,基本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奴隶。
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由于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古代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印度法系
在东南亚历史上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移民和宗教的传播,也由于东南亚各国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6.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古拉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还立法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的暴力伤害。并对婚姻家庭法作了改革,创立了遗嘱继承制度。
意义:
1.梭伦有关政制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师弟啊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与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意义:
1.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历史,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改革(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被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视为“民选调解官”。
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与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内容:
1.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渊源
古印度法律制度的渊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大致可分为吠陀经阶段、经书阶段(即法经阶段)和法典阶段。
1.吠陀经阶段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包括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
吠陀本集有四本:《梨俱吠陀》、《阿闼婆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
2.经书阶段
包括两个部分——即佛教经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经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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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
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
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
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
婆罗门法的渊源有:◆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
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所有权: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婆罗门月息: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
)。
婚姻家庭法:201504 6”◆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适用婆罗门,不附加条件也不要彩礼。
阿修罗式:买卖婚,适合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合意婚;罗莎式:抢婚,适用刹帝利;毕舍遮式:强奸,为神禁止。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顺婚:高等种姓男子+低等种姓女子;逆婚:低等种姓男子+高等种姓女子);◆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诸子依赖长兄生活);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7.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8.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
萌芽: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的兴起,考古发现了刻在泥板上的“迈锡尼法”痕迹。
《哥尔琴法典》: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上的《哥尔琴法典》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对研究古希腊法律有重要价值。
201210 3”/ 201704 3”9.雅典宪法(201210 3”)的形成:201604 12”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成为雅典“宪法”,其是经过一系列改革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内容为:(1)提秀斯改革: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将雅典联合四个部落,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
其改革使雅典城邦具有了国家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2)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肯定债务奴役制,广泛采用重刑,区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3)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凡以前以土地或人身抵债的契约一律无效,土地归还原主,人身恢复自由。
201504 3”◆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4)克里斯提尼立法的主要内容201610 6”:公元前509年◆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
◆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一种监察弹劾的制度。
201510 3”◆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使工商业奴隶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
(5)阿菲艾尔特立法:公元前462年,通过了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
◆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201410 3”):(由执行官阿菲艾尔特建立的一项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6)伯利克里立法:公元前5世纪,进一步促进了6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扩大民众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10.雅典法律制度◆债权制度:规定了契约的担保方式:人身担保(梭伦废除)、订金、抵押、第三人保证。
◆刑事法律制度: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一律死刑。
11.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阿留帕格斯,是雅典城邦最早出现的法院,原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后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
201404 6”埃菲特法院:主要审判误杀、教唆杀人、致人残废以及杀死异邦人等案件。
赫里埃:即陪审法院,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分为公诉和私诉。
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
异邦人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没有起诉权。
诉讼过程分为侦查阶段和庭审两个阶段。
12.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重法律的组合。
◆是一种世俗法律。
立法指导思想是自然正义的法律理念,而不是神的意志。
◆未能编篡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冲突法规则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13.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201301 6”◆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如雅典的债权和诉讼制度。
◆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显而易见。
柏拉图等的法的正义理论、理性原则。
◆雅典城邦及其民主宪政制度,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
(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14.罗马法的历史发展201704 12”(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考察了希腊的梭伦立法后制定的,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
◆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在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
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断案。
(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公元1至2世纪,罗马帝国兴盛时期,法学家的活动普遍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任务为:解答、编撰、诉讼、著述。
◆公元2世纪至3世纪,罗马国家学者辈出,有盖尤斯、伯比尼安(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4)《国法大全》的编篡,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优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565年,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533年底完成。
以盖尤斯同名的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
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优士丁尼学说汇篡》/《法学汇编》:公元530年,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汇集、整理,进行摘录,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优士丁尼新律》/《新律》:优士丁尼颁布敕令168条,其死后将敕令汇编成册。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15.罗马法的渊源:201604 6” 201210 6”◆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罗马贵族的代表机关,其本身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