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二○○六年八月一日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科研发展、科技活动规律制订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岗位。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通过人员招聘,吸引符合科研发展需要及岗位任职要求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创新科技管理人才队伍,优化队伍结构。
第七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岗位结构比例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招聘范围及程序第八条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凡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组成聘用委员会;(五)考试、考核;(六)身体检查;(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聘用委员会确定拟聘人员;(八)单位领导集体确定聘用人员;(九)公示招聘结果;(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模板】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进一步推进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按程序办事原则。
第三条工作目标:(一)选拔任用熟悉科研规律,擅长科研、行政、党务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队伍。
(三)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研究所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得到多数群众拥护。
(三)具有履行研究所领导岗位必备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应的管理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党和国家以及我院的各项方针政策,解决研究所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献身科学事业,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研究所管理工作中。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作风民主,胸怀宽阔,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2]科发人字025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2]科发人字0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126d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78.png)
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正文:
---------------------------------------------------------------------------------------------------------------------------------------------------- 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从院外
调入人员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92)科发人字0257号)
院属各单位:
我院(90)科发人字O923号《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的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注意吸引选调我院短缺专业和优秀人才,控制一般人员的调入,对把好我院人员入口关,调整职工队伍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各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人事制度作了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三铁”,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合同制,这样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待业职工要求调入我院。
为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调配工作,特对《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领导及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在职人员调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优化职工队伍整体建设出发考虑调配工作。
二、调入在职人员应首先从本地区院内单位职工中选调,控制从院外企业单位调入人员。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从企业单位调入在职人员,京区单位报院人事局审批;有分院地区,各单位报分院审批,分院每季度向院人事局备案;京外直属所由单位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审批,并及时报院人事局备案。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结束——。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8.12.31•【文号】科发人字[1998]0460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1998]0460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根据1998年度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到1999年全院要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积极研究、制定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加快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进程,在1999年年底之前全部启动全员聘用合同制。
在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促使职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用人制度的改革;同时,京外各单位还应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指导,以保证我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制定的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应送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分院的地区,送分院审核后报院备案。
各单位在全员聘用合同制组织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反馈。
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调整职工和单位的人事关系,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机关、分院机关及院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含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个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用以改变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固定关系和新型用人制度。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CAS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的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岗位聘用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组织及程序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1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7人。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且不少于9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或竞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第七条院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五)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六)体检;(七)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九)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2的委托代理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中科院特聘研究岗位的设置和使用,促进中科院创新体制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特聘研究岗位体系1.聘研究岗位是中科院优秀科研人员在实际科研活动中获得的特殊职位;2. 中科院特聘研究岗位分为青年特聘研究岗位和专家特聘研究岗位;3.年特聘研究岗位主要面向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的、有较高科研水平的人才;4. 专家特聘研究岗位主要面向具有丰富科研和科学管理经验,在国内外科学界中有重要影响的人才。
三、特聘研究岗位的审批和设置1.聘研究岗位的设置要经中科院组织部主管的审批;2.聘研究岗位的年薪及职位津贴应体现岗位的特性和级别;3. 中科院应当实行“一线特聘、二线员额”制度,并定期审查和调整特聘研究岗位。
四、特聘研究岗位的使用1.聘研究岗位应属于实施单位;2.年特聘研究岗位主要用于培养中科院未来的领导科技人才;3. 专家特聘研究岗位应聘者应综合考虑岗位的特殊性、人才的专业背景以及在学术研究和科技管理实践中的突出能力等因素;4. 中科院应按照规定实行新任命特聘研究岗位人员考核制度,确保特聘研究岗位的质量;5. 中科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特聘研究岗位人员进行晋升、调整等管理措施。
五、特聘研究岗位的结束1.聘研究岗位的结束以中科院规定完成为准;2.年特聘研究岗位的结束可以选择降低等级、退回职称、停聘等处理方式;3. 专家特聘研究岗位的结束可以选择升级、降级、晋升、停聘等处理方式;4. 中科院应该建立标准化的特聘研究岗位结束审批程序。
六、本办法施行1.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中科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招聘启事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招聘启事⼀、招聘⼈员⼯作岗位及应聘条件1、科技处-项⽬开发和实验安排管理⼯作岗位1⼈应聘条件: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理学专业学习或⼯作经历;有硕⼠研究⽣或以上学历。
2、资财处-资产和器材综合管理岗位1⼈应聘条件:有财经专业学⼠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热⼼科研资产和器材综合管理⼯作。
3、资财处-基建及项⽬管理岗位2⼈应聘条件:年龄在40岁以下;有⼟⽊⼯程或建筑管理专业学⼠或以上学位;有基建⼯作或基建管理⼯作经历者优先;有⼀定的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
4、资财处招标办—科研器材采购管理 1⼈应聘条件:(1)已取得物理或核物理及相关理⼯科专业硕⼠或以上学位;(2)优先考虑熟悉科研和加速器系统⼯作的⼈员;(3)热⼼科研器材采购管理⼯作。
5、加速器总调度组调度 1名应聘条件:(1)年龄在40岁以下;(2)有理⼯科学⼠学位和财经⽅⾯的⼯作经历,以及5年以上⼯作经验;(3)对加速器系统构成和总体有⼀定的认识。
(4)有⼀定的计算机及络技术基础知识和熟练运⽤电⼦公⽂的能⼒;(5)有相应的公⽂写作和⽂字⼯作能⼒;(6)能较流利地⽤英语进⾏交流。
6、办公室-⼯会、团委等群众组织⼯作岗位1⼈应聘条件:(1)有硕⼠研究⽣或以上学历;(2)是中共党员;(3)具有较好的协调、组织和沟通能⼒;(4)有较⾼的⽂字⼯作⽔平;(5)年龄在35岁以下。
7、办公室-外事管理与服务岗位。
1⼈应聘条件:1.有强烈的事业⼼和责任感,能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2.有硕⼠或以上学位。
有外语专业背景的优先考虑;3.具有较好的协调、组织能⼒;4.有较⾼的⽂字⼯作⽔平。
5、年龄在35岁以下,⼯作能⼒突出或有⼯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8、⼈事教育处-离退休职⼯管理与服务岗位1⼈应聘条件:(1)是中共党员;(2)年龄40岁以上;(3)有在我所⼯作的经历,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管理⼯作⽔平。
9、⼈事教育处-⼈⼒资源管理岗位 1⼈应聘条件:(1)有理⼯科专业硕⼠或以上学位;(2)是中共党员;(3)能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1 / 1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82)国科干一字第00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03.15
【实施日期】198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82)国科干一字第003号) 根据《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生产等单位,根据科学技术工作的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 (学术技术指导) 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
第二条凡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兼职,经聘请单位考核聘请,原单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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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近人教字(2008)66号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已经于2008年11月1日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我所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2006年5月26日《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2007年8月17日《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2008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科发人教字〔2008〕106号)、2005年10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所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第六条根据我所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
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中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中科院核定下达的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以及我所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我所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
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5%。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
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其中,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25%;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和招聘及管理办法由院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我所根据实际设置,报中科院批准。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聘用组织及程序第八条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所务会议确定的方案,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
成立聘用委员会,主要由所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所务扩大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条聘用程序(一)公开招聘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所有岗位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职级、职责、聘用条件和基本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予以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1.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或面试等)、考核、评议,根据投票结果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1.所务会议或所务扩大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后,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2.通过公示后,我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我所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职级等要求。
(三)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中短期聘用合同、长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中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1-4年;长期聘用合同期限服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三条对在科技、管理或支撑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岗位聘用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比例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十四条对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博士毕业生试用期为3个月,硕士毕业生6个月,本科毕业生12个月。
对于已经有满12个月实际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一般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
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即为终止聘用关系。
第五章岗位动态优化第十六条为提高创新队伍活力,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根据中科院规定,对科技岗位实行有限次聘期制。
其中:中级或初级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的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为高一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高一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的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七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初次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第六章岗位考核第十八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我所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安排受聘人员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同时对聘用合同的内容也应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2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七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所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我所书面正式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我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所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我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
(三)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结案处理之前。
第三十条受聘人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我所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为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聘用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如我所不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第三十二条我所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自与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被解聘人员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终止聘用关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单位资料及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