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领域中,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前,对其所犯的刑法责任不予追究的界限。
这一界限的确定,涉及到社会公正、个体权益、刑罚目的等多方面的考虑,因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界的观点出发,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起源和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兰西革命法典》。
它规定了人民达到18岁之前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年龄。
这一原则被后来的刑法体系普遍采纳,包括了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未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基于以下原则。
第一,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完全,缺乏充分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因此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和他人影响,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第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社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而不是过早地给予刑罚。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与变革然而,随着社会变革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和设定标准的讨论也日益增多。
有一部分人认为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并未在16周岁前达到成熟状态,因此容易对刑事行为产生冲动和错误的判断,这样的年龄划定可能对其个人发展和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的伤害。
于是,有些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将刑事责任年龄上调至18周岁的建议。
他们认为,18周岁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较为成熟的界限,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个体的特殊性和社会的需求,将刑事责任年龄合理地延迟至18周岁后,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个案分析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以2020年泰国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为例,被告方辩称,涉案的未成年人因处于心智不成熟的状态,难以全面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此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
法院最终判决,将该案认定为未成年犯罪,并在判决中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法律了解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法律了解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引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个体达到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这一年龄的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确保未成年人得到保护,同时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
本文将探讨不同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和目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不同法律体系以及社会文化背景而有所差异的。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个体在达到一定年龄后能够独立进行罪责判断,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旨在兼顾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的安全,确保对未成年人有适当的法制保护,同时也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保障。
二、国际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1. 欧洲:大多数欧洲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或15岁。
其中,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0岁,但在10-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需证明其有罪行为的理解和能力。
2. 美国:美国各州的刑事责任年龄在6至18岁之间不等。
大多数州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8岁,但也有一些州将其设定为16岁。
3. 亚洲:在亚洲国家中,中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岁,日本为14至20岁之间,韩国为14岁,印度为7至18岁之间。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背后原因1. 心理和生理发育:根据科学研究,未成年人的行为受到发展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限制。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特点,确保对其给予相应的保护和教育。
2. 社会保护: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过重的法律制裁,以便他们有机会进行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环境、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为了重新融入社会,给予他们改造的机会是很有必要的。
3. 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需要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对于过早判定罪责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对其心理发展造成持久的伤害。
而过晚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可能导致年龄较大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危害公共安全。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影响1. 教育和改造: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年龄界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处理和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那么在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方面,刑法是如何进行规定和界定的呢?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国内外对比、现行界定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历史演变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法律的不断发展演变中才逐渐形成的。
古代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更多是以生理成熟为标准,但这种做法忽略了青少年认知和心理发展的特点。
随着现代刑法的逐渐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开始更加注重青少年自身的认知和心理状况。
二、国内外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存在差异。
例如,某些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在14岁,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在16岁或以上。
在国内,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但这种界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现行界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在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在犯罪行为中,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如果其犯下了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通常会适用较为温和的刑罚措施。
现行界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充分考虑到了青少年的认知和心理发展特点。
对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青少年,法律倾向于给予更多的教育、矫治和帮助,以达到对其改造的目的。
然而,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人认为,16周岁过于年幼,未能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在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方面的不足。
另外,一些人亦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降低或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
四、对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思考在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上,应该综合考虑生理、心理、认知等方面的因素,以更加准确地界定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
此外,法律界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需要与实际情况相适应,避免泛化和歧视的情况发生。
同时,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与教育、社会康复等配套措施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年龄,该年龄以下的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界定主要是基于认知和心理发展的考虑,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需求。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着差异和争议。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差异在世界各国中,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在犯罪行为时不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刑法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而在美国,大多数州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8岁,部分州则将责任年龄设置在16或17岁。
二、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争议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统一为18岁,因为18岁被认为是一个人达到法律上的成年的标准年龄,在认知和心理能力上已经具备了成年人的水平。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一些心智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避免对严重犯罪行为的纵容。
三、科学评估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应当基于科学评估,结合未成年人认知和心理发展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界定。
在进行科学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认知和智力发展,未成年人在决策、判断和后果意识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差异;二是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环境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影响较大,需要考虑其受到的教育和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三是犯罪类型和危害程度,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与教育无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如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教育。
一方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犯罪时,应采取教育、感化和社区修复等措施,旨在重新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与适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够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处刑罚的年龄。
在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与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与适用,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进行的。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在18岁。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采用这个标准,有些国家会在18岁之前或之后进行调整。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内现状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的14岁上调至16岁。
这一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遵循了法律的公平和合理原则。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16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太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不成熟,难以真正承担起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忧16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高,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但却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三、刑事责任年龄辅助措施的运用为了解决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辅助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特殊处理。
这些措施包括教育、矫正、心理辅导等,旨在通过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其再次犯罪。
在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投入到社会中。
这种措施的采取,不仅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四、其他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除了我国,其他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也各不相同。
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各州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在18岁到21岁之间。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与定罪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备刑事责任的年龄。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界定,即达到该年龄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8岁,即未满18周岁的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刑责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依法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责认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刑罚量刑和刑罚种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一套相对宽松的刑责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刑责应当依法减轻。
具体地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给予教育为主的处罚措施。
这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重建正常的生活和社会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此外,在刑罚种类选择上也会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素。
对于一些轻型犯罪行为,法院可能会选择社区矫正、行为教育或者收容教养等措施,而不会直接判刑。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然而,虽然刑责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更为宽松,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任何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等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责认定与成年人案件并无本质区别。
总结起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责认定相对宽松,主要体现在刑罚量刑和刑罚种类上。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其重建正常生活。
然而,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
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限制从属性一、问题的提出黄某(18周岁)盗窃两台电脑,让其朋友吴某(18周岁)帮助其把电脑一起带到旧家电市场。
吴某知道电脑为黄某盗窃所得,仍同意帮忙。
后黄某出面将两台电脑卖出,获利后分与吴某200元。
依共同犯罪通说,黄某和吴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构成共同犯罪。
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为帮助犯,依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将案例稍作变动,如果黄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通行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都不是犯罪,而吴某已满18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
但因为缺乏对黄某的法律评价,无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二人以上),吴某需要一人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与前例比较,吴某实施了完全同一的行为,仅仅因为黄某年龄的变化,吴某却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
这样的判罚结果,缺乏合理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原因,明显有悖于罪行自负及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用“限制从属性”解释共同犯罪的合理之处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达到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通说认为,所谓共同,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但如果处于上例中吴某的处境,则明显对其不公。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免责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免责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原则是刑法领域中涉及重要法律概念的两个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相关讨论,并着重探讨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前不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年龄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体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判断非法性质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也就是说,低于十六周岁的人在刑法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和社会认知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罚侵害,以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权益。
二、刑事免责原则刑事免责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体因为其状况或行为的特殊性质,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原则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用于确保刑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并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1. 自卫正当防卫自卫正当防卫是刑事免责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个体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符合法理上的正当性。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更大的危险,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例如,为拯救他人而损坏他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善意目的,且行为所遭受的损害不超过损害他人之危险,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3. 精神病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导致患者无法正常行为、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在刑法中,精神病患者因其行为受到疾病影响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法理依据和实践应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原则的设立和应用基于多方面的法理依据。
在刑法学理论中,心理发育、行为能力和社会适应等因素被认为是判断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此外,人权保障和法律公正也是这两个原则得以制定和贯彻的法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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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
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限制从属性一、问题的提出黄某(18周岁)盗窃两台电脑,让其朋友吴某(18周岁)帮助其把电脑一起带到旧家电市场。
吴某知道电脑为黄某盗窃所得,仍同意帮忙。
后黄某出面将两台电脑卖出,获利后分与吴某200元。
依共同犯罪通说,黄某和吴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构成共同犯罪。
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为帮助犯,依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将案例稍作变动,如果黄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通行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都不是犯罪,而吴某已满18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
但因为缺乏对黄某的法律评价,无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二人以上),吴某需要一人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与前例比较,吴某实施了完全同一的行为,仅仅因为黄某年龄的变化,吴某却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
这样的判罚结果,缺乏合理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原因,明显有悖于罪行自负及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用“限制从属性”解释共同犯罪的合理之处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达到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通说认为,所谓共同,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但如果处于上例中吴某的处境,则明显对其不公。
另外,这样简单的处理方式,也会造成某些犯罪无法得到惩处的情况。
如教唆不知道年龄(或者以为其已经达到14周岁)而实际上小于14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背后者对于直接行为者的责任能力的误想”的场合)可能就无法定罪(按照教唆犯罪处理,需要是“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又要求背后者对于未成年者的年龄具有认识,否则间接正犯难以成立),而不定罪又显然是有违普遍正义感情的。
面对教唆犯、帮助犯等特殊共犯对于传统共犯理论的挑战,中外学者对共犯学说提出了许多新阐释。
对于本文探讨的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者之间共同犯罪的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理论是共犯“限制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认为,只要被教唆者或帮助者所实行之行为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及“违法性”,则教唆者或者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对方之实行行为而成立共犯,纵使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之行为欠缺“有责性”。
也就是说,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正犯行为”是必要的,但是“正犯行为者”则是不必要的,“正犯行为者”是否具备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不是考虑因素。
按照此种解释,本文上面举出的案例中,黄某虽然未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但吴某仍得与之构成共同犯罪,且吴某为从犯。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之性质来判断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不但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为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
但要将这一学说引入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却面临着另一个理论上的障碍:“限制从属性”是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孕育的概念,若要采纳“限制从属性”,就需要在犯罪构成体系上采纳在德日等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犯罪理论。
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由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是构成要件符合型(该当性)。
即犯罪首先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第二是违法性。
某种危害行为既然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则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本身具有违法性。
但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使该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律秩序,而不被评价为犯罪。
第三是有责性。
犯罪的成立,除了上面两个要素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在此意义上说,幼童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存在责任阻却事由时,行为不成立犯罪。
虽然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一样认为未达法定责任年龄人的行为不是犯罪,但评价方式却与三阶层理论大为不同。
三阶层理论将年龄因素纳入责任阻却事由,在犯罪评价方式上体现为对行为的肯定,对责任承担的否定。
四要件理论将年龄作为判断“犯罪主体”的标准之一。
通说认为,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也就是说,在四要件理论中,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具备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
四要件的评价模式,体现为一种直接的、肯定式的平行组合。
这种“无先后顺序的平行四要件”、“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评价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一些共犯的行为不能给出公平的处罚。
为此,抛弃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入三阶层犯罪体系或者改良四要件犯罪理论的呼声越来越多。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角色定位两种犯罪构成理论都认为未达法定年龄者的行为不是犯罪,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角色定位却有不同理解。
何谓刑事责任年龄,常见于我国教科书的说法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或者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为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时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其背后的法律推理是,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被认为是具有自由意思的人,即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他可以选择是否实施侵害行为,并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
此种辨认、控制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随着身心发育、社会经验的积累逐渐增长的。
未成年人被认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种行为选择意思和能力,因而也就不能对他们的危害行为进行道德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理。
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个人的责任时,其行为才能成立犯罪。
长久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领域一直将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要素,进而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是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当成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混淆了行为(犯罪)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
这一设置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难题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直接终止了犯罪评价,而无法进一步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而在三阶层理论中,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在确定违法行为之后,作为最后的责任否定因素而设置的,为单纯的行为评价留下了空间。
笔者认同不应当将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看做犯罪主体的资格条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针对“行为”而言的,而法律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人(单位可视为法律拟制的人),将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作为判断犯罪主体的标准显得画蛇添足。
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对行为人行为辨识和控制能力的考量,可以说是对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法律评价,而作为客观存在的犯罪主体不应承担这种判断。
就其本质而言,将其作为责任阻却因素更为合理。
四、理论的贯彻与实务的方向不可否认,正如前文的案例分析,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下,要认定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确实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对现行的犯罪理论作出必要的改革势在必行。
理论上的建构和推行之外,重要的是如何与我国现行刑法法律衔接。
毕竟,犯罪构成的功能在于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犯罪的模型。
要在司法操作层面上解决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者的共同犯罪问题,还需要对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必要的解释。
依据《刑法》第13条的描述,犯罪可概括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以看出,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三个基本点:行为,法律规定,刑罚处罚。
这三点与三阶层理论中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相对的(虽不是完全相符),在现行刑法中贯彻三阶层理论并无法律规定上的障碍。
如上文所述,三阶层理论对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提供了评价的空间,即在第一层次上,该行为一样可能符合分则规定而成为“犯罪行为”。
如上文所述,此时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显然是不需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问题。
《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共同犯罪是两个行为的结合。
本条所说的“共同故意犯罪”可以理解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即将“共同犯罪”理解为“共同犯罪行为”。
此处的犯罪行为仅指“客观行为”,至于该行为是不是由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实施的,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必考虑。
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作此理解,司法上也有先例。
如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明确了共同犯罪乃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后,就是对各个行为人如何量刑的问题。
《刑法》第27条第二款对从犯的处罚规定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规定从犯比照主犯来决定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这为限制从属性的共犯形式的适用提供了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共同行为为必要,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又不是“犯罪人”,其不会作为“主犯”被评价。
现行《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恰恰使共同犯罪在处罚上排除了对“共同犯罪者”的依赖,仅依照分则规定的刑罚种类做相应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即可。
为更公平合理地解决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者共同犯罪的刑法制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以三阶层犯罪论来重新建构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但考虑到理论建构的长期性,在司法领域中,可首先考虑从将共同犯罪解释为共同犯罪行为入手,抛开犯罪构成的影响,直接以《刑法》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为依据,将成年的帮助犯视为从犯,依法定罪量刑。
但从长远来看,三阶层犯罪体系的建构可以在犯罪理论层面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更为开放、合理的解释空间。
注释:苏惠渔.刑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日]松宫孝明.关于日本的犯罪体系论.立命馆法学.2005(5);付立庆.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法学评论.2008(6).第26页.陈世伟.共犯属性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第4页.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第192页.侯国云.当今犯罪构成理论的八大矛盾.政法论坛.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