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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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causes, and at the same time, to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to study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unknown the solution of the problem.

【Key words】juvenile;criminal responsibility;age;perfect

一、引言

据报道:“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在江苏省更多的低初始犯罪,刑事青少年10-13岁组占未成年人70%的年龄。”因为他们不负刑事责任,往往不择手段法定年龄。为了打击青少年犯罪,有人建议,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以遏制青少年犯罪。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刑法,刑事责任年龄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完整的16岁谁犯了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齐全;两不是刑法八种犯罪14岁16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14人的年龄,不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以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为什么中国的刑法,此类犯罪的年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当他们的破坏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法,注重教育改革和救援。甚至极少数的非刑罚处罚,其目的是教育。因此,中国当前时代的刑法规定不仅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

对于犯罪低龄化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导致青少年犯罪虽然在很多方面,但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是一种不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态,免疫能力相对较差,不仅区分正确与错误的能力不足,善与恶,原因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诱使一些侵犯和他们的好奇心的侵蚀和发现精神刺激下,轻信驱动;其次,社会关怀和家庭教育是一个被忽视的方面,以宽容,尊重发生青少年犯罪,社会,更多的歧视的出现,对家庭,原因既糟蹋,也缺乏家庭温暖的结果。

如果降低刑事责任方式年龄减少青少年犯罪,这是一个权宜之计,是一个短

期行为,不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它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使更多未成年人纳入刑法调整的刑法追求的视线。因此,修改刑法单独犯罪,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刑法是为了防止特殊功能,不仅有损于整个社会,而且对未成年人的未来的发展扩张也很不利,我们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责任的做法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相关规定。

2.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16十四岁的时候谁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只为自己实施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八种相对负面的时代,必须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得超出此限制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刑事审判中,被告通常是不大的情况下年龄,如果被告成人治疗,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尤其重要的是要找准年龄,是否涉及到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死刑依然适用,以确定被告在证据形式的刑事责任年龄。

1.书证

户籍证明,出生证,学生证的纪录片,防疫保健卡,而这些可以作为被告,但实际年龄的基础上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在一些地区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医院出具出生证明不规范,孩子参军上学的缘故,一些家长,孩子的年龄也相应变化。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应按照公历计算,但在农村,有的父母没有申报孩子没有提交户口出生公历日期,但申报出生的阴历日期,这使得年龄的鉴定差异。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年龄,预防保健卡记录更加客观真实,因为一旦一个人出生,他们将建立预防档案,在什么阶段会有什么预防保健卡记录时间。如法院在审理2002年12月被盗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的户籍卡的日期出生1984年10月(检察机关已经查明)被告声称,自己的生日在1984农历十月,指公历,农历闰年十月。如果被告在十月出世,是18岁以下的年龄。依照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审判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聘请或指定的律师参加诉讼,验证休会.因此,在文献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也不能一概而论。反对,如果有的话,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被发现。

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在一些文献证据无法获得或瑕疵书证,被告可以依靠被告人和证人证言认定口供。有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从事海运,在船上常年,账户没有申报,或他人代申报。因此,很有可能导致在不同年龄的测定。因此,证据不能确定,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认定。如一起打架斗殴案件,被告人自报一个出生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生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称申报户口时为了入学方便将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关证人也证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由于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有轻意采信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调查与被告人同是邻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发现与证人证言证实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实际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所以在运用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时要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正确的评判。

3.鉴定结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的具体规则,一个人的年龄,可以通过科学技术准确识别。我们已经确定了通用的身份识别,牙齿和其他骨龄鉴定。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好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年龄测定,经检查,得出的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基于使用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的证据,结论犯罪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随着年龄和鉴定结论,应该慎用。

4.被告不确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不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视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已经达到了十八岁,应该是在十八岁之前确定;(3)未发现被告出生或实施之日起的确切日期被指控犯罪,但有证据表明,被告实施十四岁的时候所指控的罪行和16或全满十八岁的年龄,应当按照规定定罪处罚法律。

(三)年龄阶段

从中国的角度看刑法,刑事责任年龄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完整的16岁谁犯了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齐全;二是不到14岁16岁谁犯的八类犯罪的刑事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年龄相对;三是不满14人的年龄,不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采取教育的时候,惩罚要侧面辅以出现,科学合理的判断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没有责任。因此,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任何人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第17条,刑法第2款规定,, 14岁的谁是未满16岁;犯故意杀人罪,

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有14岁以上16岁以下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3.减轻刑事责任

拥有超过十四年的十八岁的年龄阶段下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能力。这是一个轻微的冒犯法律的情况下从轻或减轻处罚,表明中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精神的宽大政策刑事罪行。刑法规定:不满16岁的刑事处罚,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上门。“这是一种制度化的保障措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4.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当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只是,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来自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在农历来记录时间,当报纸的报道。当根据农历一些犯罪嫌疑人全是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根据公历是不充分的,而在偏差的时间年龄的确定是容易的。在临界点的时候,农历,公历出现偏差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辩护的关键。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通常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会有地方,在农村,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尽早去到城市工作,结婚,在报户口时,经常将孩子的年龄故意报大。在城市,父母为了让孩子提前退休后,缩短服务时间,可能孩子年龄报道来规避这些问题。这将导致证据之间的矛盾,如果证据无法验证,很难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在一些严格的计划生育管理区,反弹现象一般频繁,为了家人避免罚款的一部分,工作和其他方面的个人利益的损失,许多家长不给孩子户口。当这些没有户口的人犯罪,就很难查证他们的真实年龄,无法取证。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在信息采集的一些地区,是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完成的。该村将被分配到学校的教师,乡镇干部完成管理。委托人经常收集家庭年龄标准没有统一的共识,没有充分认识到的户籍习得的重要性,随意性大。随着农民工的大量增加,许多人的户籍信息,个人的记忆是随意填写,导致当事人的户籍信息有误。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西藏的一些偏远地区,和四川山区,往往缺乏非常专业的医疗团队,由于经济困难,在私人诊所助产士生育年龄或在家中分娩的许多妇女这些领域,孩子出生不在一家医院,出生证只得父母有口头申报。由于各种原因,如农历,公历不管或为了让孩子早早出去工作,结婚等原因,将孩子的年龄虚报。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一)刑法规定

对新刑法第二段刑法条文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只为自己实施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八种相对负面的时代,必须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得超出此限制。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是指一个特定的犯罪行为,有相当大的司法争议。我认为这个解释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首先,从法律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语义都非常清楚,它是指构成一种犯罪,犯了具体收费标准,而不是指实施犯罪的,这不可解释的扩张,否则背离立法意图。其次,这种解释本身具有刑法理论不一致。从理论的角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火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理论上应该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无论是其实施火灾,爆炸过失,犯罪疏忽年龄的危险物质相对配售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者普遍认为,这八个是故意的犯罪。“八宗罪”犯罪为过失犯罪,不能排除。绑架直接违反本条第二款立法的刑法精神,直接套误杀十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这种行为,加重绑架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我想,这应该是通过立法解释或修改立法直接解决。

(二)解决途径

考虑1979年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年龄直接规定为周岁,明确了杀人罪与伤害罪的主观罪过,删除了“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同时也避免了司法适用上理解的分歧。这一规定本身反映了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该条款的修订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未来将补充或修订立法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查询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

全国人口普查登记中存储的每个区域应该有档案,这是犯罪嫌疑人最快的方法,以确认年龄。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出生日期的嫌疑人通常是准确的,真实的。但但也有例外,如几例以上申报家庭成员的年龄,将被允许。这需要其他客观证据的组合,综合分析认定。

2.调查出生证明

在医院生产的孕妇,在当地医院的诞生将出具出生证明,记录下宝宝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时间。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医院已经申请。在一些农村地区,助产士将填补宝宝的出生证明,父母保管。如果犯罪嫌疑人查询的年龄是未知的,它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出生证明是调查当地一家医院。

3.查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一个月内的婴儿诞生,由户主,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婴儿常住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年龄。此外,我们还可以用省份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它也有不足之处,我们国家只有16岁有资格获得中国公民身份证,一些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查询的真实年龄带来很大困难。与此同时身份证也被伪造,涂改的现象。在查询时要注意其真实性。

4.调查入学登记、学籍

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本人或就读的学生家长填写基本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因为各种原因学生的家长可能虚报儿童的年龄在出生,所以

在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测定不能作为鉴定的唯一标准。

学校招生一样在入学时将遵循从小学至大学的学生,目前在档案的学生。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生日期。但作为入学的,父母为了让孩子早到学校或延期入学和隐藏孩子的真实年龄,所以在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测定不能作为鉴定的唯一标准。在与其他相关证据一起进行分析。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

有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自报的年龄是不属于自己或未满18岁。它会刻意隐瞒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难以打听他们的居住证明,没有证明他们的家庭,导致没有办法核实其真实年龄。有时,犯罪嫌疑人或成人年龄户籍证明,但犯罪嫌疑人会找各种理由证明供词或。这就要求我们在记录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解释具体原因,注意一些细节,与时间相关的东西,更多的关注。仔细询问他们的出生日期,农历新年,对出生日期等问题综合比较其他家庭的兄弟姐妹。

2.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

所以让他们的父母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所以让他们的父母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往往倾向于自己的孩子,可能是为了让他们的孩子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越轻,减轻处罚甚至是无辜的。一般的司法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的父母,要注意自己的语言逻辑是合理的,如询问母亲的妊娠,分娩时间。

3.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邻里

当孩子出生后,他们往往会招待朋友的朋友来庆祝祝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亲属家人和附近邻居都有极大的可能会清楚的知道出生的犯罪嫌疑人的日期。你可以问这些人进行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不过,这并不排除出于各种原因和伪证。

4.接生员的证言

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此之前,还有一个助产士。孕妇不去医院分娩,经常找到合格的乡村助产士。问助产士,可能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出世的时候。去问问同一时期,村里没有其他的新生婴儿,然后让嫌疑人的父母,同龄人,所以要计算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为出生。被告的证词和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应该是全面的认证,单纯依靠证人来证明自己的实际年龄,略显乏力。遵守良好的逻辑发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各种证据组合,全面、准确、客观地确定。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骨龄鉴定

骨龄叫骨龄,在相机在X光骨特异性图像有助于确定。经常被拍到的人通过低端左手腕X光,医生掌指骨,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尺桡骨和手腕的X射线来观察,以确定当事人的年龄。评估简单的方法来确定计数法,图谱法,评分法和计算机阅卷系统骨龄,最常用的是GP图谱法,TW2(TW3)得分;成年身高预测方法包括BP,RWT法,TW2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真的没有验证才能确定骨龄,公安部门(部委级)通常有一个专门的医院。鉴定结论书证和证人更可靠的比较,有效。

2.DNA鉴定

年龄DNA鉴定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如果DNA也老化,老化性能是减少端粒DNA的但与DNA和端粒缩短关系的时代,还没有实现。但与DNA和端粒缩短关系的时代,还没有实现。

3.齿龄鉴定

人类学、法医学等学者们在牙齿鉴定年龄方面做了大量的实验,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并在不断创新中。从牙齿推断年龄的芽的形成,牙齿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顺序的芽。根和树冠的形成,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它可以从牙齿

的磨损程度推断年龄。随着年龄的增长,时间的变化,人们的牙齿已经改变。

结论

年龄鉴定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的复杂情况。基于当前未成年人年龄的确定问题和原因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严格的考试方法,扩展验证的方法来保证年龄可以比较准确地测定。本文针对这样的缺陷提出的完善理论的建议,希望可以弥补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不足之处,为了促进我国法律的稳步健康发展,我们任重而道远。

致谢

历时两个月多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有时候苦无头绪,有时候缺乏材料,但是都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最终圆满完成。尤其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向群老师,每当有不懂的时候老师会给我耐心解

答,感谢近两个月来老师无私的指导和帮助。另外感谢学校的学校图书馆,里面藏书丰富解决了我不少问题,还有学校和老师提供的中国知网帮助了我非常多,快捷方便。对曾经帮助过的那些人,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真心说一声感谢。另外,由于我的水平有限,论文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进行批评和改正。

参考文献

[1]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解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466)125.

[2]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手册.

[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996,(3)106.

[4]张明楷,刑法学.1997,(24).

[5]陈泽宪.刑法修改中的罪行法定问题,法学研究.18(6)86.

[6]《刑法原理》.江西高校出版社,利子平主编.

[7]王作富,黄京平.《刑法》,大学出版社.

[8]刑法学全书编委会.《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9]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0]胡康生,李福成.《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1]陈兴良.《刑法哲学》.政法大学出版社.

[12]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出版社.

[13]杜雪明等.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限制,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3日。

[14]赵小峰.对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适用罚金刑,检察日报,2000年9月21日。

[15]阮方民.论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

事法学》1999年第1期,第26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24日。

[17]刑事责任年龄知识大全,法律快车网,2013-10-14.

[18]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中国知网2013-10-14.

[19]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搜狐网,2013-10-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其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分担。在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指导下,应遵循如下三点:第一,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而且因为被告在证据的掌握上和拥有上,有相当大的优势,同时为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整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平衡的法律关系,以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原因。第二, 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第三,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总之,明确举证责任及其分担的问题,是诉讼双方诉讼地位的均衡的需要,是保护弱者的需要,也是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担、证据、

行政主体(被告)、相对人(原告) 行政诉讼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问题,是行政证据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因而它倍受法学界的关注。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举证责任"这一用语。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可以分为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表面上成立的证据,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案件的特定事实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即在该事实问题上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设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相统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就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大家知道,在不同法律程序中,举证责任应有不同的分担方式。因而,在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法律程序模式的特点。如,在刑事诉讼中,现在就有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纠问式和抗辩式。在纠问式中,除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承担着部分举证责任。在抗辩式中,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其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小编在下问详细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 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某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某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某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elease time: 2010-04-30 09:27:23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1]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new social problems emerge at the same time, China criminal law theorists on this issue is more extensive and in-depth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a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This article only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iability ag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discusses the topic with the social reality. I. an overview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one of the general requisites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a natural person. [2]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The modern world criminal legislation responsibility age is different, but generally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actual growth of their children and fight against crimes, a gradual development process according to a person from the part do not have to have, have the ability to recognize or control their own behavior, the criminal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the method of division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1) provisions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包景胜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规定了两个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求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具有更为丰富的意蕴,而且亦可具体指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概指整个涵义”。3]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现代学说认为,证明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之际,就一定的事实主张说服陪审员的义务;第二层涵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法官举出充分证据,以使相对方当事人作出答辩的义务。这两层涵义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4]简而言之,证明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为说服责任,一为举证责任。我国目前在诉讼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证明责任作如此区分,而是统一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同于证明责任下的“举证责任”概念,而更多地具有证明责任的意味,即包括了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这里我们之所以要借鉴英美法上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对证明责任作这样的区分更有利于

论刑事责任年龄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510168697.html, 论刑事责任年龄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限制从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黄某(18周岁)盗窃两台电脑,让其朋友吴某(18周岁)帮助其把电脑一起带到旧家电市场。吴某知道电脑为黄某盗窃所得,仍同意帮忙。后黄某出面将两台电脑卖出,获利后分与吴某200元。依共同犯罪通说,黄某和吴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构成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为帮助犯,依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将案例稍作变动,如果黄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通行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都不是犯罪,而吴某已满18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因为缺乏对黄某的法律评价,无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二人以上),吴某需要一人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与前例比较,吴某实施了完全同一的行为,仅仅因为黄某年龄的变化,吴某却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这样的判罚结果,缺乏合理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原因,明显有悖于罪行自负及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用“限制从属性”解释共同犯罪的合理之处 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达到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通说认为,所谓共同,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但如果处于上例中吴某的处境,则明显对其不公。另外,这样简单的处理方式,也会造成某些犯罪无法得到惩处的情况。如教唆不知道年龄(或者以为其已经达到14周岁)而实际上小于14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背后者对于直接行为者的责任能力的误想”的场合)可能就无法定罪(按照教唆犯罪处理,需要是“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又要求背后者对于未成年者的年龄具有认识,否则间接正犯难以成立),而不定罪又显然是有违普遍正义感情的。 面对教唆犯、帮助犯等特殊共犯对于传统共犯理论的挑战,中外学者对共犯学说提出了许多新阐释。对于本文探讨的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者之间共同犯罪的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理论是共犯“限制从属性”。限制从属性认为,只要被教唆者或帮助者所实行之行为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及“违法性”,则教唆者或者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对方之实行行为而成立共犯,纵使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之行为欠缺“有责性”。也就是说,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正犯行为”是必要的,但是“正犯行为者”则是不必要的,“正犯行为者”是否具备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不是考虑因素。按照此种解释,本文上面举出的案例中,黄某虽然未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但吴某仍得与之构成共同犯罪,且吴某为从犯。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之性质来判断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不但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为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一学说引入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却面临着另一个理论上的障碍:“限制从属性”是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孕育的概念,若要采纳“限制从属性”,就需要在犯罪构成体系上采纳在德日等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犯罪理论。 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构成要件符合型(该当性)。即犯罪首先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二是违法性。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一)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一) 论文摘要 “证明责任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于理论界对于“明责任”概念的争议而导致证明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化。笔者认为,在新刑诉制度中,证明责任承担主体应该单一化。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不利后果证明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 任何事物的属性特征必须界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否则,往往因各位学者论及的范畴相异而导致观点难以趋同。所以在论及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前,我们先给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下个定义。 在当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看法颇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罪重还是罪轻的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即指诉讼主体要求法院就其主张作出裁判,对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我国大多数刑事诉讼法教科书都采用这种观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中,应当由谁来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承担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的责任。”(1)这种观点,侧重于举证行为本身,看重行为的过程,而不重视行为的结果。 (二)结果责任说。此学说认为:不同诉讼体制中的举证责任的含义,大同小异。在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前,对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例如对于证据有缺陷的案件,即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对一些具体的犯罪情节、手段、作用等方面认定上证据不十分充分,需进一步完善,但控诉机关己力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是对控告作出不利判决?还是对被告作出不利判决?对于此问题法律必须预先作出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哪方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或举证义务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这种观点侧重于不尽证明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双重含义说。该学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诉讼主体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诉讼主体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证明责任的含义,但笔者趋同于“双重含义说”。众所周知,证明责任最早被提出来是在古罗马,但最初并不被称为“证明责任”,而谓为之为“举证责任”。那条脍炙人口著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流传千载,己在诉讼法史上牢牢地占据一席之地。它具体化为两条规则,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在事实真伪不明,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古罗马所确立的证明责任原则,对其后各国立法和证据理论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当代英美证据法理论中,证明责任这一概念还有两个附加词汇:“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说服责任是使裁判者确信所举证据指向事实为真实的义务: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有事实真伪不明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由控方承担败诉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新的诉讼制度中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庭审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决定意义。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转变为检察官,检察官担负着控诉犯罪的庭审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其举证和论辩活动是否有力,直接影响控诉能否成立,直接关系诉讼的结局。因而,笔者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 谁承担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

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 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 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 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 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 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 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 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 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 的。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 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 面含义确有不同,但是人们在长期使用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 经赋予它“证明”的含义。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责 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说服责任和结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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