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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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范围争议探析

相对刑事责任范围争议探析

相对刑事责任范围争议探析摘要:学术界对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直存在分歧,形成了“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两种主要观点,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予以彻底解决,反而引起理论上更大的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从分析该条款的立法原意出发,就该款涉及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现阶段出现的新特点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罪名说犯罪行为说一、对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理解的争议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而此条款的内容,既可以理解为八种具体的行为,也可以指八种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由此学术界产生了两种看法:“罪名说” 与“犯罪行为说”。

所谓罪名说,指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内容所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分别对应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具体罪名。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其实施的行为只有构成这八种罪名时才能负刑事责任,若其实施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以上述八项罪名定罪,则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目前学者的论述,采用罪名说的理由有:1、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犯....罪的”的表述方式上来看,立法者立法时直接指的就是八种具体的罪名,之所以这样表述是为了语言的简洁而将“罪”字省略。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还处于青少年时期,对社会的认识不足,可塑性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成年人有较大差别,故而要对其予以特别保护,以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即使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其立法漏洞所导致的结果只能由国家自身承担而不能转嫁给行为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刑法学习之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学习之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12岁,对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1)年龄按公历计算,生日当天视为“未满”。

行为时的年龄为计算基准。

不满12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按照客观的违法性论,不满12周岁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不满12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12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不讲自己的年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14周岁,就应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

这种鉴定不要求查明具体的出生日期如几月几日。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行为限制:仅限于①故意杀人既遂,情节恶劣,或者②故意伤害(致死),情节恶劣,或者③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2)程序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二)(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2)八种罪里不包括: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考试常用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要负责任的行为。

(3)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完全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5.特殊主体刑事责任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刑事责任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被乙欺骗而吸食面粉(实为毒品),甲吸毒后出现幻觉认为乙是“恶魔”,甲为了“保命”打死了乙。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B.间歇性精神病人甲能够辨认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标准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标准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标准作者:杨树茂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9期摘要: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它们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罪名”标准说和“犯罪行为”标准说。

采用不同的标准,是影响他们刑事责任有无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标准刑事责任1.我国相关刑法规定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

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照新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2.“罪名标准”说与“行为标准”说之争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标准说”和“行为标准说”两种基本观点。

“罪名标准说”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只对“该条款”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8个罪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标准说”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对“该条款”所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只是“故意杀人罪”这8个罪名的犯罪。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与定罪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备刑事责任的年龄。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界定,即达到该年龄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8岁,即未满18周岁的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刑责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依法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责认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刑罚量刑和刑罚种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一套相对宽松的刑责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刑责应当依法减轻。

具体地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给予教育为主的处罚措施。

这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重建正常的生活和社会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此外,在刑罚种类选择上也会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素。

对于一些轻型犯罪行为,法院可能会选择社区矫正、行为教育或者收容教养等措施,而不会直接判刑。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然而,虽然刑责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更为宽松,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任何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等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责认定与成年人案件并无本质区别。

总结起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责认定相对宽松,主要体现在刑罚量刑和刑罚种类上。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其重建正常生活。

然而,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比较与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的解释进路与司法完善

比较与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的解释进路与司法完善

比较与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的解释进路与司法完善贺志军【摘要】英国1998年《犯罪与反秩序法》废除“附条件刑事责任”,实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三分制”到“二分制”嬗变;德国在刑法典之外建立起青少年刑事责任个别评价机制.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八罪”范围应采用“行为说”的解释进路,这是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具有刑法机能、刑法解释论、法律推理的依据.我国应主要通过司法途径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制度,适用罪名应限定于“八罪”罪名;同时,适度借鉴“三分制”下“司法认定型”模式的有益做法,在司法过程中个案地审查被告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5(025)001【总页数】6页(P75-80)【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三分制;司法完善【作者】贺志军【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相对刑事责任是基于年龄根据的一种责任能力划分类型。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关于该款“八罪”理解的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作出的《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该“八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下称“行为说”),故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下称“相对刑事责任者”)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学界不断有人质疑这种“行为说”,认为对上述八种“行为”而不是八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还有学者担心,这八种“行为”伴随在很多常见犯罪中,导致相对刑事责任者可能触犯的罪名与完全刑事责任者可能触犯的罪名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没有太大差异,实质上大大削弱了对相对刑事责任者的保护力度。

关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析作者:杨正元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一般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认定刑事责任年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我国刑法中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依据,都是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依据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实施危害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者,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年龄条件。

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非常容易把民法上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和刑法上的一般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混淆,误认为都是18周岁。

另外,也有人认为,民法和刑法应该保持一致,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已年满18周岁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认识到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法行为即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违法行为除了民事违法行为以外还有行政违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

如果说违法行为碰的是“低压线”,犯罪行为则碰的是“高压线”,即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所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比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低两周岁符合实际情况。

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实施了任何危害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不管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也不管造成多么严重的危害后果,都不认为是犯罪,从而明确了只有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者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才有适用刑罚的可能。

例如,甲13周岁时强奸了同村的乙,并将其杀害。

在此案例中,甲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他未满14周岁。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妥。

理由如下: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

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8日[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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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

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

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

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

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

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

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

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误区的澄清
实际上,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关于罪名说与罪行说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逻辑推理错误所导致的。

在坚持罪名说的情形下,对于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同样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与罪名说的观点并不矛盾。

以故意杀人为例,罪名说之所以认为《刑法》第232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在进行逻辑推理时犯了错误。

罪名说对于14—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进行如下推理:大前提:《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

小前提:14—16周岁的某甲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结论:某甲应定绑架罪。

而《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绑架罪,故某甲无罪。

但是,这种方法的大前提出现了错误。

如果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则说明这八个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绑架罪的主体也是。

14—16周岁的人根本不可能成立绑架罪,其绑架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的。

“在判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否承担责任时,首先要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将他们实施的具体行为作为小前提,再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单独或者共同绑架他人并故意杀害他人时,司法机关应当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将这一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得出结论。

这样的判断结论必然是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因此正确的推理应当是:
大前提:《刑法》第232条规定,年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小前提:14—16周岁、精神正常的某甲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结论:某甲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此,罪名说在实质上同样可以实现对实施了绑架并故意杀人行为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处罚。

传统罪名说的逻辑判断的错误在于,忽略了《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的主体要件。

持罪行说的观点,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如何定罪存在疑问。

如前所述,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如何定罪,存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八种犯罪行为,刑法只能评价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这八种行为,这其中是不包括绑架行为的。

因此,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仅仅只评价其故意杀人行为,那么也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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