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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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典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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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典案例
•王某某与朱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该案中,王某某与朱某某存在合同纠纷,朱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于是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依法向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朱某某仍未履行,于是法院依法扣划了朱某某的银行存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该案例中,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
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可转让性是其基本属性,同时,也是规范市场交易、减少财产流转的障碍,维护市场积极秩序的必然要求。

•徐州鼓楼法院的执行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被执行人南京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承建了具体工程项目,但由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归还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该笔钢材款。

考虑到上述情况,徐州鼓楼法院没有立即采取影响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各方经营发展出发,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书籍文献。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2)适用违约金条款对原告更有利。依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如适用定金罚则,明日公司可得到双倍返还60万元,其中有自己交付的3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违约金70万元。从明日公司的利益考虑,当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为好。
答案
3.(1)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要看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都具备,有争议的是本合同是否属于自始不能履行。从本案的买卖合同看,虽然买卖合同签订时红星公司没有现货,但不属于自始不能履行,实践中大量的买卖合同在签订时都无现货,所以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在本案中,定金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明日公司实际交付的定金是30万元,因此标的30万元的定金合同成立。
答案
1.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保证问题。本案中的王某在李某所打的欠条上写明“我保证李某在1个月内付清欠款”,但未表明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的成立须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与张某间不成立保证,王某对李某有欠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不成立,王某并不是保证人,在李某未按期还款又找不到的情形下,张某也无权要求王某还款。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合同中对货物的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因甲公司不需要该批钢材,而丙公司又急需钢材,甲公司与丙公司即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将该批钢材以原价并加货款利息转让给丙公司。甲与丙签订协议后,甲公司并未将此情形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钢材发运到甲公司,甲公司以该批钢材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为由不予收货,要求乙公司将钢材运交丙公司。双方发生争议。问:乙公司可否拒绝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

2022让与担保指导性案例

2022让与担保指导性案例

2022让与担保指导性案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一:最高法民终民事判决书:作为一种权利移转性担保,让与担保是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来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

让与担保有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本次《会议纪要》导致归属清算不再适用,只能够对让与担保物进行处分。

案例二:最高法指导案例: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签订,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双方协商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甲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

案例三:让与担保具有准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最高法民终民事判决:举轻以明重,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受让股权,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这也正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价值所在。

会议纪要: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但可转换为让与担保的效力。

让与担保的让与方式:(1)不动产公示方式:转移登记(2)股权公示方式:变更登记(3)动产:交付(直接、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该条款导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的规定,还需要进行转移的登记。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案件事实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

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

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

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通知了乙,乙表示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

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丙提供冰箱。

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其履行,否则他为避免风险不会对丙履行。

丙此时才知道甲乙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在受到乙的抗辩后,丙找到甲向其要求要么马上向乙履行,要么返还欠款。

甲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乙的债务。

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丙企业在受让甲对乙的债权后,债务人乙对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变成了对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法院对乙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债务人乙,债权转让对乙发生效力,作为债务人的乙享有得以对甲行使的同时抗辩权,因此在甲未为对待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对抗丙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丙的请求因为乙的抗辩不能实现,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案例借款中的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

案例借款中的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

案例借款中的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在借贷交易中,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是常见的操作方式。

债务转移是指借款人将自身的债务转移到第三方身上,而债权转让则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两种操作方式在案例借款中也经常出现。

案例一:债务转移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正在创办一家新的公司。

为了筹集创业资金,他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然而,在借款期间,小明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使得他无法继续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希望能够将自己的债务转移到他的朋友小红名下,以减轻自己的还款压力。

为了保证债务转移的合法性,小明找到了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小明,在进行债务转移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2. 第三方同意承担债务;3. 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到第三方身上;4. 债务转移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小明跟小红商量后,他们决定进行债务转移。

小明向银行提出了债务转移申请,银行经过审核同意了这一申请。

接下来,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债务转移的详细事项。

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小明成功将自己的债务转移到了小红名下。

这样一来,小红成为了新的债务人,需要承担原先小明的债务。

案例二:债权转让小明还有一笔债权,是他借款给他的朋友小刚的。

然而,由于小明急需资金,他希望能够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另外一个朋友小李。

小明找到了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2. 第三方同意接受债权。

小明遵循律师的建议,他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明确了债权转让的事项,包括转让金额、转让期限等。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小明将债权转让给了小李。

小李成为了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小刚偿还债务。

总结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在案例借款中是常见的操作方式,可以帮助债务人减轻还款压力或帮助债权人实现资金变现。

然而,在进行这两种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权转让,都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书面协议的签署。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并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转让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但受让人取得债权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 案例中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3. 案例中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转让债权前,未通知乙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4. 案例中受让人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作为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有权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由于甲公司在转让债权前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的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无法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债权让与案例

债权让与案例

债权让与案例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在这些案例中,债权人和第三方会签订债权让与协议,规定债权的转让条件和相关权利义务。

债权让与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常见的债权让与案例包括:
1. 商业交易中的债权让与: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资金周转问题,A公司请求C公司先行垫付货款,并承诺在未来偿还C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B公司将对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

2. 债权融资:例如,A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但由于资金需求,A公司决定将这笔应收账款转让给C公司,以换取C公司的融资。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C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A公司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C 公司向A公司提供融资。

3. 债权投资:例如,A公司看好B公司的发展前景,决定投资B公司。

为此,A公司与B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C公司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成为B公司的债权人。

4. 债权转让平台: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平台为债权人和第三方提供债权让与服务。

债权人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债权转让信息,第三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购买这些债权。

总之,债权让与案例在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它们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债权让与时,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债权让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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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09年10月 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

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

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

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由于让与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问题。

对于如何避免此问题,笔者认
为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1.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

2.债权人已向让与通知证书中的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书,而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一证书者,应视为与让与通知有同等效力。

”在此情况下让与人与受让人均可为通知。

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自愿达成让与债权的合意,虽然债权合法有效,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原债权人)未履行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原债务人)未生效,所以该让与行为无效,原告(新债务人)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债权,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偿还相关债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让与债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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