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后,乙方将在一年内交付房产的产权证书。
然而,在支付全部房款后,甲方发现乙方迟迟未交付产权证书,无法享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甲方起诉乙方,要求交付产权证书。
律师解读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一年内交付产权证书,而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
此外,法律对违约责任也有一定规定。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建议甲方可以通过律师提出民事诉讼,向法院请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
案例二:劳动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
然而,在乙员工工作了三个月后,甲公司突然解雇了乙员工,并未支付乙员工剩余的工资。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不得随意解雇员工,除非存在合法的解雇原因,并且应当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雇乙员工,并未支付乙员工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被要求支付乙员工违法解雇赔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乙员工的未支付工资。
建议乙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或者提起劳动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和未支付工资。
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乙员工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经过甲妻(李某)与乙夫(王某)结婚多年,生育了一子。
然而,最近甲妻发现乙夫有婚外情,并且与情人多次共同生活。
甲妻决定提出离婚申请,并要求乙夫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婚外情且与情人多次共同生活,属于重婚行为,对方可以提起离婚申请。
在离婚申请中,甲妻可以要求乙夫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权益。
合同签订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合作协议、原材料交付凭证、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
2. 乙公司辩称,其未按时支付货款是因为经营困难,并非故意拖欠。
3.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等因素,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同时,合同签订还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证据的重要性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是法院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合作协议、原材料交付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原因,法院据此认定乙公司违约。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完整。
(2)加强沟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对方需求,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合同纠纷。
(3)加强履约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履约管理,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
(4)完善证据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合同签订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应充分重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

案例: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案例一:拖欠货款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货物,并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货款。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滞纳金。
建议:甲公司可以先以书面形式催告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支付货款及滞纳金。
如乙公司仍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并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事实经过: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乙公司在销售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乙公司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乙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乙公司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办公场所出租给乙公司使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未提供合格的办公场所。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场所。
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后,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乙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租赁场所的问题,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乙公司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案例四:合同解除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某项业务。
然而,由于双方合作的利益分配出现争议,导致双方关系紧张,无法继续合作。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事变,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案由: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商与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物业对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收取了物业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不够透明,存在浪费现象。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与物业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产生争议。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拖欠及乱收费问题产生争议。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透明度及是否存在浪费现象产生争议。
三、法院审理1.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服务。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物业管理费收缴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合同纠纷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
2021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出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无法修复,且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因此拒绝退还定金并拒绝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2. 定金罚则的适用;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案中,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检验期内提出了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2. 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返还。
但是,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工期为两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争议:建筑公司认为,由于开发商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责任。
2. 工程款支付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工程变更争议:双方对部分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存在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变更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合同文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变更记录等。
2. 现场勘查:鉴于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核实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3. 专家鉴定:针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的争议,法院委托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款支付金额和工程变更的合理性。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进度争议: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在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方面存在一定延误,但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同时,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延误,因此判决开发商承担部分延期责任,但责任比例较小。
2. 关于工程款支付争议: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和安全的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支付大部分工程款。
同时,法院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长期不和,矛盾激化,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张某在李某家的院墙外私自搭建了一个小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李某认为该棚子侵占了其房屋采光,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拆除。
然而,张某不仅拒绝拆除,还对李某进行了言语攻击。
李某忍无可忍,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1. 案件受理与调解分配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决定由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2. 调解员介入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张某和李某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3. 调解方案制定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张某同意拆除其搭建的小棚子,恢复原状。
(2)李某承诺不再追究张某的其他责任,并保证今后和睦相处。
(3)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由调解员进行见证。
4. 调解协议达成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沟通,张某和李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
三、案例分析1. 纠纷原因分析本案的纠纷主要源于邻里之间的生活习惯和利益冲突。
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搭建小棚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 调解优势分析(1)调解程序简便,成本低廉。
相比诉讼程序,调解更加灵活,能够迅速解决纠纷。
(2)调解注重和解,有利于维护邻里关系。
通过调解,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避免矛盾激化。
(3)调解员具有中立性,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3. 调解效果分析本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张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双方恢复了和睦关系。
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促进了邻里和谐。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完善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作用。
3. 注重邻里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五、结语本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邻里纠纷,体现了法律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开始进场施工,至2020年5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材料采购、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工作。
2. 工程结算争议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实际造价高于合同约定。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且施工过程中已对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
3. 工程款支付争议在工程结算争议的基础上,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也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坚持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结算?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整改,并扣除相应的款项。
2. 关于工程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在本案中,双方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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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
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
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
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
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
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上诉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
在XX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
子光公司遂于XX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
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
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XX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随时要求冯兆江清偿欠款,冯兆江也应当及时清偿欠款。
因为欠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冯兆江出具欠据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与冯兆江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日期。
因此,一审法院将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主观臆断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是完全错误的。
在欠据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20年内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子光公司在XX 年4月26日起诉冯兆江,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根本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改判冯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冯兆江承担。
被上诉人冯兆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在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子光公司没有向冯兆江主张过权利,冯兆江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冯兆江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因此,原审判决在本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冯兆江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用于本案。
所以,原审判决对于以出具欠条为由,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缺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处理错误,应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冯兆江于XX年11月20日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子光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该欠据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子光公司在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起20年内可以随时要求冯兆江履行,子光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嘉秀商初字第333号原告:申达亿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市场商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